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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安全员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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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安全员培训教案.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三级安全员培训教案.精品文档.二、三级安全员培训教案第一节 安全检查一、 安全检查的概念检查是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检查同样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种主要手段,那么在做的安全管理人员就应当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全面掌握安全检查的概念,重视安全检查(而现在有部分管理人员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只重视收率、忽略安全管理,那么大家想没想过,一但出现安全事故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二、 什么是检查的准确概念检查这个词的首要词性是动词,同时也做名词使用,主要表示一种动作,而且是一系列连续的活动,表示一个完整的过程,而检查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 由谁来检查,即检查的主体。2、 检查谁,即检查的客体,也就是检查的对象。3、 检查的内容4、 实施,即检查的过程5、 检查的结果三、 检查的目的1、 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获取检查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2、 发现问题,包括优点和缺点、经验和教训3、 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4、 信息交流,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和检查者之间都可以互通信息5、 培训教育,通过信息交流,在检查过程中或检查后将检查发现的经验或教训以及专业知识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或人员,能达到现身说法的效果。四、 企业安全检查的主体企业安全检查的主体一是各级领导、二是各类管理部门、其中以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为主、三是各类员工,其中又以各专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为主。五、 企业安全检查的客体企业安全检查的客体也就是检查的对象,检查对象与检查主体总体上讲其实是一致的,只不过有些检查对象在某些检查中是主体,很多检查主体在某些检查中也是检查的对象。六、 企业安全管理的原理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实施控制检查改进预警应急事故调查整改。七、安全检查内容概述1、 查思想,即检查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通过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来了解领导和员工安全意识水平。2、 查管理,即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等各项工作的实施程度、执行情况和所达到的水平。3、 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安全卫生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和企业的要求,检查职工在生产中是否存在不规范操作和违章行为。4、 查整改,即对已发现的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效果如何。5、 查事故处理,首先检查所发生的各类事故是否都进行了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然后查事故处理过程是否做到了“四不放过 ”。八、作业安全1、 检修维修,作业前,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采取安全措施。2、 大修前应召开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制定安全方案。3、 拆除和报废安全符合上两条内容。4、 确定危险作业至少应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破(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带燃气作业等,应有相应审批手续。5、 危险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完成,并有专人监护。九、作业环境1、 设备工具材料等定置摆放,有序、不妨碍通行、作业。2、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杂物,无绊脚物。3、 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拦。4、 照明灯具完好。5、 梯、平台、护拦等防护装置符合要求。十、电气设备检查1、 变配电设施和设备的布置、结构、运行、防护设施、安全距离等情况。2、 供电线路安全情况。3、 移动电气设备(包括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情况、是否需要安装漏电保安器、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工作灯电压是否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4、 避雷、防雷装置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是否保持完好、有效。5、 接地装置是否完好、接地电阻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6、 临时用电情况。十一、压力容器安全检查的内容1、 安全阀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每年是否进行校验。2、 爆破片是否进行定期更换。3、 压力表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4、 气瓶内、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和重皮、气瓶是否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是否齐全、其他漆色字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进行校验、气瓶使用前是否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是否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夏季是否有遮阳设施、是否有防晒设施。十二、消防设施安全检查的内容1、 各类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合理、齐全。2、 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布置是否合理、通畅。3、 消防水源布局合理、供水通畅、水压充足。4、 应急照明设置是否到位、完好、有效。5、 消防标志设置是否到位、清晰醒目、完好、有效。6、 用火、用电手续是否齐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无违章、无隐患。7、 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 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场所其他物资、可燃物品储存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防火防爆措施是否落实、管理责任是否到位。十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检查内容1、 各类设备的运行部分防护情况、包括罩、网、板等各类安全防护装置。2、 地面各类坑、井、沟、槽等设施的防护情况。3、 现场照明情况。4、 各类梯、平台等设施的防护装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 危险性较大的冲压、锻压等设备的专用安全防护装置情况。6、 噪声防护、震动防护等设施、设备的情况。十四、生产工作现场安全检查内容1、 各类安全警示标志。2、 生产现场地面平整、无积水、无坑洼、无油污。3、 生产物品和设施、设备定置管理。4、 生产现场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通道是否堆积有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是否齐全、醒目。5、 作业人员、起重设备、物流等应有专门通道。十五、车间安全检查1、 重点放在员工操作、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2、 频次一般一周一至二次,通常不固定具体实施日期。3、 由车间领导组织职能管理人员参加,对本车间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其他工作比较紧张时也可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十六、班组安全检查1、 重点检查本班组作业活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工艺运行、员工行为、联保互保、三不伤害、末遂事故等情况。2、 一般每周要进行一至二次全面检查、每天还要有例行检查、如班前会提示、开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工作中随时检查、工作完毕后检查、交接班前检查等。十七、车间防火责任人的职责1、组织贯彻并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研究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2、组织制订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班组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3、负责检查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认真整改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时上报本车间无力解决的问题。4、 领导车间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训练。5、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6、定期向上级消防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消防工作情况。7、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十八、班组防火责任人的职责1、领导本班组的消防工作,随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本班组的消防工作情况,协助车间防火责任人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2、 具体组织实施岗位防火责任制度。3、组织本班组义务消防队员的活动。4、组织职工参加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第二节 防火防爆知识一、 防火防爆基本措施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对火灾爆炸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措施。根据物质燃烧爆炸原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点为:1、 制可燃物和助燃物的温度、浓度、压力及混触条件,避免物料处于燃爆的危险状态。2、 消除一切可以导致起火爆炸的点火源。3、 采取各种阻燃手段,阻止火灾爆炸事故灾害的扩大。二、 控制可燃物的措施(一) 爆炸极限、相对密度等特性控制气态可燃物。1) 当容器或设备中装有可燃气体或蒸汽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可增加可燃气体浓度或用可燃气体置换容器或设备中的原有空气,使其中的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上限。2) 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汽的车间或仓房,增加通风换气,防止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通风排气口应根据气体的相对密度设在房间的上部或下部。3) 对泄漏可燃气体或蒸汽危险的场所,应在泄漏点周围设立禁火警戒区,同时用机械排风或喷雾水枪驱散可燃气体或蒸汽。若撤销禁火警戒区,则须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测该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处于爆炸浓度极限之外。4) 盛装可燃液体的容器需要焊接动火检修时,一般需排空液体、清洗容器,并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测容器中可燃气体浓度是否达到爆炸下限,并确认无爆炸危险时才能动火进行检修。(二)利用闪点、自燃点等特性控制液态可燃物1) 根据需要和可能,用不燃液体或闪点较高的液体代替闪点较低的液体。例如,用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不燃液体代替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做溶剂;用不燃化学混合剂代替汽油、煤油做金属零部件的脱脂剂等。2) 利用不燃液体稀释液体,会使混合液体的闪点、自燃点提高,从而减小火灾危险性。如用水稀释酒精,就会起到这一作用。3) 对于在正常条件下有聚合放热自燃危险的液体(如异戊二烯、苯乙烯、氯乙烯等),在储存过程中应加入阻聚剂,以防止该物质暴聚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三、 控制助燃物的措施控制助燃物,就是使可燃性气体、液体、固体、粉体物料不与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接触,或将它们隔离开来,即使有点火源作用,也因为没有助燃物参混而不致发生燃烧、爆炸。一) 闭设备系统将可燃气体、液体或粉体物料放在密闭设备或容器中储存或操作,可以避免它们与外界空气接触而形成燃爆体系,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密闭性,有以下一些要求。5) 对燃爆危险物料的设备和管道,尽量采用焊接,减少法兰连接,如必须采用法兰连接,应根据操作压力的大小,分别采用不同面的法兰,同时衬垫要严密,螺丝要拧紧。6) 采用的密封垫圈,必须符合工艺温度、压力和介质的要求。7) 输送燃爆危险性大的气体、液体管道,最好采用无缝钢管。8) 接触高锰酸钾、氯酸钾、硝酸钾等粉状氧化剂的生产传动装置,应严加密封,经常清洗,定期更换润滑油,以防止粉尘漏进变速箱中与润滑油混触而引起火灾。9) 对于加压和减压设备,在投入生产前和做定期检查时,应做气密性检查和耐压强度试验。在设备运行中,可用皂液、PH值试纸或其他方法检验气密状态。第三节 重大危险设施(源)辨识与监控国外重大事故预防的经验证明:为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设施(源)控制系统。重大危险设施(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设施)。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那些是可能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设施。临界量的确定由于国家发展速度的不同,所确定的数量也不同。我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危险物质的临界量。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序号类别物质名称临界量t生产场所储存区1280闪点600的液体煤油101002乙酸101003甲酸101004乙炔1105氢110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序号物质名称临界量t生产场所储存区1氨401002氯10253硫酸二甲酯20504一甲胺20501、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危险物质满足下面的条件时即为重大危险源q1/Q1q2/Q2qn/Qn1q1、q2、qn每种物质实际存量Q1、Q2、Qn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2、工业管道(满足此条件为重大危险源)输送GB1985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3、锅炉(满足此条件为重大危险源)额定蒸汽压力2.5MPa ,切额定蒸发量10t/h通过上述的介绍,可对我公司的情况进行一下分析。一甲胺库是重大危险源,液体库也是重大危险源。公司的生产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也可看作一个单元,此单元是重大危险源。确定重大危险源之后,要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评价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发生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平价后,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的水平、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靠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有国家制定和认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遵守宪法,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制定,不能超越宪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相当于母法,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 法的分类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宪法是母法,是最高法,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解释宪法。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法律地位和效率次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2、安全生产法立法必要性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不惜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发生事故为代价。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投入,以降低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伤亡之外还会不同程度造成经济损失。其代价要高于安全生产投入成本。最终厂毁人亡,得不偿失。近几年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00余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0亿元左右。3、安全生产标准我国目前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并且为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方法,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是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 国家标准。只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 行业标准。指国务院在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同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十八条 同意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调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记载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五)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其使用;(六)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节 电气安全一、电气安全的基本要素1) 电击是电流直接作用于人体造成的伤害.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解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人触及正常状态下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人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在故障状态下意外带点物体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2)电伤是电流转换成热能、机械能等其他形式的能量作用于人体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分为电弧烧伤、烫伤、电流灼伤、皮肤金属化、电烙印、电气机械性损伤、电光眼等伤害。二、电流对人体的作用1)电流对人体作用的生理反应数十至数百毫安的电流通过人体短时间使人致命的最危险的原因是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呼吸麻痹和终止、电休克导致失望的危险性比心室纤维性颤动的危险性小得多。发生心室纤维性颤动时,心脏每分钟颤动1000次以上,但幅值很小,而且没有规则,血液实际终止循环,如无及时抢救,数秒钟数分钟将由诊断死亡转为生物性死亡。试验证明心室纤维性颤动是在心脏收缩和舒张之间的心电图上T波的前半部发生的。2)电流对人体作用的影响因素我国工业频率为50Hz。50Hz是人们接触最多的频率,对于电击来说也是最危险的频率。如不单独说明,以下所说的电流是指的工频电流,所说的数值是有效值。(1) 电流大小的影响。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体的胜利反应越明显、感觉越强烈,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所需要的时间越短,致命的危险性越大。感知电流是在一定概率下,通过人体引起人有任何感觉的最小电流。感知概率50%的平均感知电流成年男子约为1.1mA,成年女子约为0.7mA。感知电流一般不会对人体构成伤害,但可能导致坠落第二次事故。摆脱电流是在一定概率下,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最大电流称为该概率下摆脱电流。摆脱概率50%的摆脱电流成年男子约为16mA,成年女子的约为10.5mA;摆脱概率99.5%的摆脱电流则分别约为9mA和6mA。电流超过摆脱电流后,会感到异常痛苦、恐慌和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2) 电流持续时间的影响。电击持续时间越长,越容易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电击危险性越大。(3) 电流途径的影响。电流通过人体时,没有绝对安全的途径。当然,不同电流途径的危险程度不同。通过心脏的电流越多,且电流路线越短的途径是电击危险性越大的途径。(4) 电流种类的影响。不同种类的电流对人的危害程度不同,但各种电流都有致命的危险。三、防触电技术概要1、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1) 绝缘。绝缘是用绝缘物把带电提封闭起来,防止人体与之接触。电气设备的绝缘应满足电压等级和使用条件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采用阻燃性绝缘材料。阻燃材料是氧指数27%以上的材料。(2) 屏护。屏护是采用遮栏、护罩、护盖等将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前者能防止无意识,也能防止有意识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后者只能防止无意识,而不能防止有意识移开或越过该障碍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3) 间距。间距是将可能触及的带电体置于可能触及的范围之外。其安全作用与屏护的安全作用基本相同。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树木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和设备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 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不危及生命安全的电压。我国工频安全电压的额定值为42、36、24、12和6V。凡特别危险环境使用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应采用42V安全电压;凡有电击危险环境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隧道内、水井内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环境应采用12V安全电压;水下作业等特殊场所应采用6V安全电压。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措施。采用安全电压的设备属于类设备。(5) 漏电保护。漏电保护装置除用于防止电击外还用于防止漏电火灾,以及用于检测一相接地故障。常见漏电保护装置都是零序电流型漏电保护装置或剩余电流型漏电电流讯号的检测元件。2、间接接触电击防护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含重复接地和等电位联结)都是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技术措施;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是既能防止间接接触电击也能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技术措施。此外,还有以下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技术措施:(1) 双重绝缘。双重绝缘是强化的绝缘机构,包括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两种类型。双重绝缘指工作绝缘(基本绝缘)和保护绝缘(附加绝缘)。前者是带电体与不可触及的导体之间的绝缘,是保证正常工作和防止电击的基本绝缘;后者是不可触及的导体与可触及的导体之间的绝缘,是当工作绝缘损坏后用于防止电击的绝缘。加强绝缘是具有与上述绝缘相同绝缘水平的单一绝缘办法。工作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欧姆,保护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欧姆、加强绝缘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7欧姆。带有双重绝缘结构的设备属于类设备.类设备在其明显部位应有“回”形标志。一般场所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优先选用类设备。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工作应尽量选用类工具或选用安全电压的设备。(2) 电气隔离。电气隔离是指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实现电气上的隔离。电气隔离是通过采用1:1。即一次边、二次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来实现的。电气隔离的安全原理是在隔离变压器的二次边构成了一个不接地电网,减少单线电击的危险性。被隔离回路不得与其他回路及大地有任何连接。(3) 等电位环境。等电位环境是将场所内人体能够同时触及的故障状态下可能带危险电压的导体连接成一体所构成的环境。等电位环境可保证在故障状态下,人体不会受到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危险。四、防雷概要带不同电荷的积云互相接近到一定程度,或带电积云与大地凸出物接近到一定程度时,发生强烈的放电,发出耀眼的闪光。由于放电时温度高达20000,空气受热急剧膨胀,发出爆炸的轰鸣声。这就是闪电和雷鸣。1、 雷电种类1)直击雷带电积云与地面目标之间的强烈放电称作直击雷。大约50%的直击雷有重复放电的性质。平均每次雷击有三四个冲击,最多能出现几十个冲击。2)感应雷感应雷也称作雷电感应,分为静电感应雷和电磁感应雷。静电感应雷是带电积云接近地面,在架空线路导线或其他导电凸出物顶部感应出大量电荷,在积云与其他客体放电后,感应电荷失去束缚,以大电流、高电压的形式,形成沿线路导电凸出物极快传播的雷电冲击波。电磁感应雷是雷电放电时,巨大的冲击雷电流在周围空间产生迅速变化的强磁场,在邻近的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如是开口环状导体,开口处可能由此引起火花放电,即二次放电;如是闭合导体环路,环路内将产生很大的冲击电流。3)球雷球雷是雷电放电时形成的发红光、橙光、白光或其他颜色光的火球,是一团处在特殊状态下的带电气体。2、雷电的危害雷电有电性质、热性质、机械性质等多方面的破坏作用,可能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表现为引起火灾和爆炸、使人触电、毁坏设备和设施、造成大规模停电。3、防雷装置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避雷器都是经常采用的防雷装置。上述针、线、网、带都只作为直击雷防护的接闪器;避雷器是一种防止雷电冲击波的防雷装置。五、静电防护静电是在宏观范围内暂时失去平衡的相对静止的正电荷和负电荷。静电现象是十分普遍的电现象。一、静电概要1、 静电产生最常见的产生静电的方式是接触分离起电。当两种物体接触,其间距离小于25×108cm时,由于不同物质束缚最外层电子的能力不同,将发生电子转移。因此,界面两侧会出现大小相等、极性相反的两层电荷。这两层电荷又称为双电层。其间的电位差称为接触电位差。接触电位差虽然只有数毫伏至数百毫伏,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演变成很高的静电电压。液体在流动、过滤、搅拌、喷雾、喷射、飞溅、冲刷、灌注、剧烈晃动等过程中会产生静电。静电的产生和积累在受材质、杂质、工艺设备、工艺参数、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2、 静电特点和危险1)静电特点(1) 静电电压高。固体静电可达200kV以上,液体静电和粉体静电可达数万伏,气体和蒸汽静电可达10kV以上,人体静电也可达10kV以上。一般情况下,带静电体离开接地越远,其静电电压就越高。(2) 静电泄漏慢。容易产生和积累静电的材料的电阻率都很高,所带静电泄漏也很慢,因此,同一绝缘体各部分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同的电压。2)静电危害静电的主要危害是引起爆炸或火灾。静电电压很高,容易发生放电,引燃爆炸性混合物。即使带静电的人体接近接地导体或其他导体时,以及接地的人体接近带电的物体时,均可能发生火花放电,导致爆炸或火灾。静电电击是瞬间冲击性的电击。由于生产工艺过程中积蓄的静电能量不是很大的,静电电击不会使人致命。但是,不能排除由静电电击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如不消除静电,将会妨碍生产或降低产品质量。二、静电防护静电最为严重的危险是引起爆炸和火灾。因此,静电安全防护主要是对爆炸和火灾的防护。这些措施对于防止静电电击和防止静电影响生产也是有效的。1、静电防护技术1)环境危险程度控制环境危险程度控制是采取取代医燃介质、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减少氧化剂含量等方法降低所在环境爆炸和火灾危险程度。2)工艺控制工艺控制是从材料的选用、摩擦速度或流速的限制、静电松弛过程的增强、附加静电的消除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和避免静电的产生和积累。3)接地接地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导体上的静电。金属导体应直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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