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平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建平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精品文档.一、建平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没造成较大损失,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尚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情节较重,没造成较大损失,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没造成较大损失,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较轻,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较重,违法所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违法所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较轻,没造成较大损失,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没造成较大损失,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情况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四千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况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况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8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没造成较大损失,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情节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或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情节严较重处四千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处九千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情节较重处一千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处一千八百元罚款。 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批准情节较重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执法人员科室领导决定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兽药的,尚属初次违法,情节较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无证经营兽药的,情节较重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3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无证经营兽药的,情节严重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上4.5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严重的处13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8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假、劣兽药的,尚属初次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假、劣兽药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假、劣兽药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情节一般,未造成后果,尚属初次违法责令改正,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并处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一般,造成后果的,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7.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9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情节一般,未造成后果,尚属初次违法责令改正,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 责令改正,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暂扣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节较轻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处4.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属初次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7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9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属初次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对违法单位处4.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属初次违法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4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使用、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能够追回的,尚属初次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万元罚款。 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情况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9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尚属初次违法的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给予警告, 并处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较重的处7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处9000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000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4.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 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情节严重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 处5000元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1万元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2万5千元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较重的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严重的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执法科室领导批准或分管领导批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情节严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 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较重的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严重的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非法开垦草原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部门领导批准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非法开垦草原,情节较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非法开垦草原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5万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报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部门领导批准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破坏草原植被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破坏草原植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审核报部门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处5千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没有违法所得的,破坏草原植被较重的处2万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没有违法所得的,破坏草原植被严重的处4.5万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审核报部门领导,主要领导批准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8倍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尚属初次违法的的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严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草原监督管理所领导批准或分管局长批准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