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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结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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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结笔记.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结笔记.精品文档.第五章 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经济法的主体:分类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性1.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 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基本分类调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自为行为代理行为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行为的四个要素行为目的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认知能力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手段行为结果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行为结果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层级性1. 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2. 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 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2.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3. 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行权调制权的分配调制立法权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市场规制权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企业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2.依法竞争的义务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1.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2. 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责任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注意: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1. 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2. 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3. 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赔偿性责任1.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2. 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注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决议方式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注意:(1) 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2) 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3) 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股东出资1.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注意:1. 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2. 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 变更登记:(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3)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3. 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五,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期限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形式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职权公司是股东投资的,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区别于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备注: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意:(1).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会议制度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注意:本书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履行职责的,由下面的顺序来: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聘请的管家都不履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提议召开。(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1个监事不行)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能在睡觉时想起开就开。表决权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为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职权董事,是股东花钱雇来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债人)由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秘书也是高级管理人员。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意,公司的具体章程由经理制定。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3人。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 注意:跟外国人一起开的公司,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合营企业-由合营各产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5.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注意: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的按下面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注意:跟监事无关。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注意:小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没有监事会,就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监事会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2.监事会应当包换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意: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长秘书)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还要监督他们。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这是法定制。职权(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关于职权,联系股东会,董事会一起掌握。注意多选题。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注意:上面三条是监事看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不能兼任。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注意:不能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意:不需要在会议记录里签名。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注意: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付。注意: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在2年内缴足。“计划生育”原则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意: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公示到底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务监督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实所有的公司都要这么操作的。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是公,私是私,分不清的,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会1.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2.股东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份职权,但以下三条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1)合并,分立,解散。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意:生死存亡的必须由本级政府批准。即,一般的由国资委批准,重要的由政府批准。董事会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设可不设。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因为这是国家出钱养活他们的,所以必须经国资委同意。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注意:一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这些头都是“指定”的,不是“选举”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分类1.按行使目的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1)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共同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2)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按行使条件划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1)单独股东权是指就一股也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像中石油股东只买了一股,也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可以有表决权,或者股份转让权。(2)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滥用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大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小股东想滥用也滥用不了。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1)公司老老实实做人,就承认它是法人:是法人独立地位的,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东有限责任,就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不好好做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不承认它是法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权转让对外转让先看公司章程有没规定,没规定的,按公司法的规定:1.应当经其他(不是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通知不行)。2.股权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两个都想买,就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2.转让股权后,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注意:应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公司法定条件不是召开股东会的时候,对任何事项投反对票的都可以请求公司回购的。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5年盈利,可以向股东分红,但不分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红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定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出资期限1.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也是全体股东的认缴之和,即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有讲到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讲到,是因为这个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2.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份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注意: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因为募集设立在营业执照取得的当天,注册资金是全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才申请,登记公司。召开条件:需要代表股份总额半数以上出席才可以。备注:大股东叫发起人,小股东叫认股人。抽回资本投资人(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但下列三项可以抽回出资额: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什么东西: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发起人的义务1.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认股人。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时,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结合有限公司的)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章程规定人数5-19人)。(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是看人数,是看表决权)(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不行)2.会议通知(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5.股东大会的决议(1)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条+1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6.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7.会议记录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备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因为人少,来了的都签名。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也行。 备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范围。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不同之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无权提议有权提议是否设监事会小公司可以不设必须设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1%以上-前10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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