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doc

    • 资源ID:17462781       资源大小:166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发布时间: 2009-10-15 09:05:57浏览量:4058一、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记员工作的完成情况,密切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开展进程,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与办案的效率。庭审记录作为法院中心工作审判的记载与回放是法官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书记员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法院整体形象。 二、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一)、相关的法律规定。1、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一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二是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2003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五项职责:第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第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1、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检查案件是否属于本庭受案范围,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的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合法、及时的审理。首先,书记员应当根据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协助法官做好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的送达。最后,对庭审参加人员的通知进行确认,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2、庭审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除了庭审中做好记录之外,还要求书记员做好庭审工作的延伸。具体来讲就是:提前对开庭地点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确保记录的完整。庭审结束后,注意完善笔录,并确定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员的笔录核对及签字。    3、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的及时性。特别是审限即将届满的案子,更应当注意及时宣判和送达。   4、诉讼活动的延续。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相关工作。     5、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三、书记员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庭前庭后的辅助性工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1、不重视庭前准备工作。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一、忽视庭前的准备,有的文书没有按时填写,没有及时发送。这样就会造成庭审的延误甚至不能开庭。二、对于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没有事先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庭审记录中分不清,从而造成记录工作的被动,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反映在笔录中的问题就是,一原到底或一被到底,不知道是哪一个原告或哪一个被告讲的话。2、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的卷宗是庭审活动的开展具有密切联系的若干文件的组合整体。它是案件数量统计和检索的重要根据。案卷的装订是为了使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不致混乱和丢失,它是立卷归档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如果装订不当,就会影响案卷质量及档案的保管、利用。(二)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 1、庭审笔录一般性问题。 (1)书写问题。记录潦草难认、有些字不会写、错字严重等问题。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往往会庭审记录的失真,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2)程序混乱,没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记录。一般而言,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诉、调解四个部分。有的笔录从开始到庭审完毕,分不清哪是法庭调查、哪是法庭辩论、哪是最后陈述,缺乏阶段性,程序不是很清晰。有的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辩论、最后陈述阶段。在记录中,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概括能力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不是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工作者,很难要求其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相反,很多当事人会陈述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就需要书记员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提炼出与本案有关的、并且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语言。(4)庭审、调解笔录非常简单,粗糙。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全面,真实。而有的笔录不能正确反映庭审的全部过程,看完庭审笔录不知道是在审什么?也不知道当事人有什么诉讼请求,争议的标的是什么?     (三)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1、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当事人签章或捺印。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2、签名不完整。庭审结束后,可能由于参加庭审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等原因,导致签名不完整。 3、刑事案件凡是被告人(无论是被关押的还是没有被关押的)要求签名的,没有加盖被告人的手印,笔录中有改动了的,也没有加盖手印。这些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被告人的手印。(四)法庭宣判阶段常见问题宣判后,有的笔录没有记录交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刑事案件应当告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和受送达人。 四、庭审记录工作中的技巧掌握记录技巧,才能做到详略得当、记录完备。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第一,合理取舍法。是指根据发言的中心内容和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这个时候就应该从案件的整体角度来考虑,例如,如果案件类型为诉讼时效争议,那么涉及起算时间、届满时间、期间、权利主张时间的内容的,就是记录的重点,应准确详细记录。第二,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事后再补记问话。因为提问主要是起到引导作用,当事人的答案才是庭审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第四,归纳整理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例如,将庭审中连续一问一答内容归纳成较为完整的前后问答。 第五,推测揣摩法。即换位思考法。书记员作为庭审活动重要的参与者,必须站在法官的位置想问题,才能保证能跟上庭审的节奏。第六,语境排除法。这个方法是为了解决同音字问题。因为同一个发音可能对应不同的词语,只有把词语放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七,掌握习惯法。在庭审当中,法官与书记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习惯和风格,作为书记员应当与法官沟通,并通过梳理与总结,掌握法官的审判风格和习惯,以保证合作顺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职责以法庭记录为主 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过,在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级别可晋升至正处级 新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书 记 员 职 责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11、庭长、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书记员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核对准确无误; 2、整理、装订案卷应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干净整齐; 3、保持审判庭环境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 4、庭审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布置好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并向审判长报告; 5、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怎样做好校对裁判文书的工作作者:黄朝实  发布时间:2010-03-19 15:57:40        裁判文书的校对是书记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因此,书记员必须认真做好裁判文书校对的工作。          一、做好校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能力        (一)忠于原稿原则。         忠于原稿原则是指裁判文书的校对稿应与原稿完全一致,校对稿上的文字、标点、段落、格式等内容,均必须与原稿无异。书记员在进行校对工作时,应始终贯彻这项原则。        (二)善于发现错误的能力。         裁判文书的校对过程,也是检查原稿的过程。书记员在进行校对的过程中,要具备“揪错”的敏感性,善于发现原稿上文字、标点、语句的错漏或内容上的疑点。书记员认为原稿有错漏或疑点的,应及时向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提出,由拟稿人或原稿签发人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改。         二、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校对工作的一般步骤。         对校对稿进行校对。         首次对校对稿进行校对,应采取“唱校法”,即由两人各执一稿,一唱一校。唱校人应将原稿的字、词、句和标点符号朗读清楚、准确,遇有容易混淆、生僻、同音的字词要着重说明;遇有空行、齐行、另页也要说明。校件人要集中精神听清阅读,发现稿件有错漏的,应予以标注或更改。对文字的改正、删除、补正、倒转的处理,依照年国家出版局发布的中国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唱校完毕,对校对稿通篇审阅,检查是否有内容上的遗漏和表达上的错误,并重点核对首部、判决主文、日期等部分内容。一校稿如有修改,可送印二校稿。书记员再进行二校。         对付印稿进行校对。         付印稿印出后,书记员依照原稿对其进行校对。原稿修改的内容,应当格外注意核对无误。         对裁判文书进行检查。         裁判文书印出后送达之前,书记员依照付印稿检查有无因印刷技术原因造成的错漏。        (二)应当注意的事项。          裁判文书的案号、标题、开头、结尾、日期等内容往往容易被忽视,校对时要格外注意。          有关专用名词、人名、地名、医学科技名词、数字、数量单位等内容较易出现差错,应严加注意。例如:注意区分人民币等币量单位。卷宗装订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潘佰芳  发布时间:2011-01-30 16:21:47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有五项: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由此可见,卷宗装订是书记员的一项主要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如何整理和保存这些档案一直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而做好这项工作对书记员来说更是尤为重要。也可以这样说,装订出一本既符合程序规范要求又整洁、漂亮的卷宗是一个书记员的工作能力及自身素质的一个综合反映。但是,在近几年我们在对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书记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发现我们在卷宗装订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卷宗封皮的印制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我们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本来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却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我们每年对全省法院的档案考核标准却是统一的,这使得我们原本不应该丢掉的一些分数在这些细节问题上丢掉。例如,卷宗装订过程中卷基的折叠,一般情况下,我们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本着每本卷宗的厚度不超过1.5厘米的原则,根据量体裁衣的标准来折叠卷基的。可是,我们有的基层法院在印制卷皮的过程中就把每本卷的卷基高度固定起来,这样做虽然使得我们的书记员在装订卷宗的过程中少了一道程序,节省了一点时间,可是装订出来的卷宗却达不到整齐、漂亮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案情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和副卷的装订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卷宗材料没有严格按照A4纸张大小的标准来执行,装订材料的订书针没有取出。根据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A4规格办公用纸。但实际上,有的当事人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可能不符合装订卷宗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装订卷宗的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处理,订书针时间长后会氧化、腐蚀,而有的书记员在这方面却不注意。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案卷的评查人员是严格按照卷宗的装订标准来执行的。    三、有的书记员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卷宗装订的操作步骤来做,而是凭感觉。譬如:我在一个基层法院培训,在准备装订时我发现的装订工具就一把剪刀、一个锥子、几个夹子、一卷绳子。有的基层法院的条件确实比较差,但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装订卷宗最起码的工具应该有一把剪刀、一个锥子、一卷绳子、一把尺子、几个夹子、一个起钉器、一瓶胶水,如果条件稍微好点可以再配一个电钻。我当时就问他们:“你们装订卷宗不要尺子吗?你们怎么知道上下两孔之间的距离是不是符合要求?怎么能保证“三孔一线”的标准?”他们说:“眼睛一看大概就差不多了”。我让他们给我找来一把尺子,随手拿起他们给我准备的一本装订好的卷宗,上下两孔之间的距离不足十厘米。这样的卷宗不符合档案装订的要求,而且在案卷的评查过程中一旦被发现肯定会被扣分。    四、卷宗装订没有严格遵守 “三孔一线”、“双股双线”、“下对齐、左对齐”的规定。配备了打孔装订机的法院,有的卷宗是三孔装订,有的卷宗是两孔装订;有的法院由于办公条件所限,提供给书记员装订卷宗的打孔工具是一个锥子,这就使得双线很难穿过,在卷宗装订时采用的是“单股单线”。另外,对于较厚的卷宗,这种手工打孔的方法容易造成在钻孔的过程中纸张滑动,不能做到“下对齐、左对齐”的要求;有的法院在卷宗的装订过程中仍然使用已经被淘汰的棉线做装订用线,棉线因为弹性较大,翻动时间较长后容易造成卷宗松动已经被专用的装订线所代替。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进行卷宗装订前的检查工作。书记员装订卷宗前,首先要检查案件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若发现材料不齐全、不完整,要及时补齐或补救,并经主审法官同意去掉多余的材料。其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正、副卷的分类。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细心、耐心,卷宗装订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卷宗装订顺序不当;正、副卷混装;有的案卷缺少基本的诉讼材料;合议庭笔录签字不全;公告送达的案件,没有公告张贴、刊登的笔录和材料;系列案件的案卷材料仅注明见某某案号的案卷,未进行复印,有的装订了复印件,但未注明原件所在案卷号;送达回证填写不全,不填写送达日期,代收人签收的,没有注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有的庭审、询问笔录对重要数据和内容改动后,改动处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捺印;裁判文书打印后手写改动的,没有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书写的材料没有采取补救保全措施;卷宗目录编写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严重等。    如何才能装订出一本既符合卷宗装订要求又美观、漂亮的卷宗呢?我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卷宗装订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件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及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与原审案件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2、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是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    3、按照保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应分为正卷和副卷。(调解结案的可装订为一本卷)    4、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袋内备用。    5、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A4开办公用纸,并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    6、入卷的诉讼文书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正反面都有文字或图形的材料,正反面均需编写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7、每本卷宗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案件,装卷时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8、卷宗装订应保持三孔一线的原则,最上孔与最下孔间的距离以160毫米左右为宜。    9、卷宗底粘贴封条,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10、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按规定项目逐行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填写卷宗封面时,应注意根据案由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填写保管期限,并注明正副卷。    11、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二、正、副卷的分类方法    法院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就要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诉讼文书是否收集齐全,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进行正、副卷的分类及排列。对正、副卷的分类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代理人或辩护人查阅的都归入副卷。一般来说,以下材料应归入副卷:    1、案件承办人阅卷笔录;    2、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    3、案件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4、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批复;    5、合议庭评议案件记录;    6、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8、案件综合报告原、正本;    9、判决书、裁定书原本;    10、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函);    11、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三、卷宗材料的排序与修补    诉讼文书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并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关系进行排列。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对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应复印并与原件一起入卷;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纸为准;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对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展开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去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入卷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附卷;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案卷不仅记录着当事人的诉与辩,法官的审与判的思辩过程,还承载者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官公正司法的理念。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来要求自己,装订卷宗是一项重要又辛苦的工作,可是,当看到几十页、上百页的卷宗材料在自己的手中变成一本本整齐、漂亮的卷宗时,心中的那份成就感是不言而喻的。民事审判审限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创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完成了体系化和精细化。 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期限整理如下: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再审期限 原先是一审的,适用一审,二审的适用二审,注意这和刑事审判的再审不一样。 刑事审判审限刑事案件审判审限对于实现司法效率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官司久审不判,一拖再拖的现象,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和讼累,提高司法审判机关结案率,都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经作者整理,刑事案件的审限如下: 【第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审限】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再审审限】 审判监督程序,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2002-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

    注意事项

    本文(书记员工作职责和技能.doc)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