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及试题.doc

    • 资源ID:17466728       资源大小:1.09MB        全文页数:16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及试题.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及试题.精品文档.第一部分 考 试 大 纲(一)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合同与法律的关系,代理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与要求。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二)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概念及类别,格式条款,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终止,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熟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鉴证与公证,不可抗力及免责,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三)招标投标管理 了解: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作用、原则,招标投标的程序,资格审查的方式 、程序、评审方法,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基本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授标条件。 熟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定招标方式,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招标代理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责任,评标定标的原则,中标与合同生效。(四)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了解:招标文件范本的构成及基本内容,施工合同担保的形式及要求,对工程保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风险责任的划分。 熟悉:重要名词术语,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计量支付的有关规定,招标与合同实施的进程和典型事件。 掌握:监理工程师职责与权限,各种证书颁发程序及要求,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五)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了解: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工程分包的种类及特点,工程保险的性质及要求,违约及其处理,工程延期、工程费用索赔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熟悉:分包的审批,保险的检查与落实,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与范围,计日工的使用。 掌握:工程变更受理、审批程序,对变更工程的估价,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的受理条件、审批程序,索赔的评估,争端处理与仲裁程序,分包工程的管理。(六)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了解: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熟悉: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结构及合同生效、终止与变更。 掌握:业主与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四、考试方式、规定用时 闭卷笔试,2小时30分钟。五、题型结构及分值 1、单选题:20题/20分 2、多选题:20题/40分 3、判断题:10题/10分 4、简答题: 2题/10分 5、综合分析题:2题/20分六、主要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律出版社,1999;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人民交通出版社;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交公路发1997567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6、雷俊卿合同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第二部分 考试样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 )。A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B可解除合同C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承诺履行的,可解除合同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解除合同2监理工程师有权处理的索赔是承包商( )。 A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 B依据其它法律文书提出的索赔C提出的道义索赔 D无合法理由延误竣工对业主的违约索赔3某公路项目设计合同的价格为300万元,设计单位已接受委托方支付的定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委托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返还( )万元。 A60 B30 C90 D120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招标公告 B内容确定具体并表明受约束意思的商业广告C招标说明书 D寄送的价目表2债权撤销权在( )情况下消灭。A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B自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半年内没有行使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D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3属于非法分包工程的情况包括( )。A、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B按照合同内约定将特殊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C将工程的主要部分交给其他单位实施D承接分包工程后进行再分包4对变更工程进行变更估价时,监理工程师可能与承包商协商新费率的情况包括()。A工程量清单中所含有的同类工作内容 B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虽与实际变更工作性质相同,但作业方法有重大差异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项工作内容D承包商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工作内容E工作内容不变,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加超过25%以上,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三、判断题1监理工程师有权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查试验,但这种额外试验费用由业主承担。 ( )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 ( )3公路工程施工中,承包商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因此有权采用他认为合理经济的施工方法,监理工程师不得干预。( )四、简答题: 1简述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2简述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的区别? 五、综合分析:1某公路项目,签约后,承包商无法在工程现场附近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料源和水源,施工中所需沙石料和水源严重缺乏。因此,承包商只得到极远的地方去运这些大宗材料,而且运距逾来逾长,加之路况极差,造成运输负担沉重,工期严重滞后,成本费用直线上升。承包商就此提出在投标时,业主没有在标书中将这种情况预先告知承包商。而业主则认为根据合同第11款(现场勘察)的规定,承包商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施工所用的大宗材料的料源和水源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经济索赔要求。做为监理工程师你对此有何看法?承包商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D 2、A 3、 D 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D 3、A、C、D 4、B、C 三、判断题1、× 2、 3、× 四、简答题:(每小题4分,4×520分) 1合同文件是构成一份完整合同所包括的所有文件,这些文件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约束力。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专业性很强或特殊的、不在合同约定由承包商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份。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内开支。4)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在付款上有优惠。(59.5款)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承包商不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承担责任。 五、综合分析: 根据案例所述情况,承包商可能会依据12.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向业主方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因为依据11.1款,12.1 款的规定,应认为承包商通过业主所提供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案例中所述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计到的。 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要对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作好现场考察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第三部分 合同管理复习讲义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要点熟悉:合同与法律的关系,代理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与要求。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合同与法律(一)合同合同又称契约、合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下列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法律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即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合同的效力是以服从法律为前提的;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缺一不可。(一)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当事人,它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债务人)。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1)法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的规定以及注册的经营范围等要件密切相关,因此而具有单位的特殊性。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从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资格。(4)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法人的产生。法人产生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二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工商企业等;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专门经济组织、学术组织的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组织机构上、宗旨上以及业务方面的重大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儿种:(1)联营企业;(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5)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二)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1、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涵义:所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l)行为:所谓行为,在这里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所谓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3)物:所谓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4)智力成果:所谓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三)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在合同一般条款中所确定的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2、义务:所谓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起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做出意思表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所谓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合同代理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2、法定代理: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3、指定代理:所谓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四)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涵义: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l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即:由"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而定。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或相对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涵义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2)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四、担保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1、保证的涵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l)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2)保证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保证人应自愿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为任何债务人担任保证人;(4)下列人不能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代为履行;代为赔偿。(二)抵押1、抵押的涵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该特定的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2、抵押的特点(1)抵押为物权担保;(2)抵押具有特定性;(3)抵押具有不可分性;(4抵押物在抵押期内不转移占有权。3、抵押物设立的条件(1)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可让与物;3抵押物应该是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4抵押物的价值应该大于所担保的债权。三质押1、质押的涵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2、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l)质押要发生财产或财产权的移交:抵押则不需要移交财产;(2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利不能用于抵押。四留置1、留置的涵义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留置权的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他物权,而且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4)留置权的存在是与合法占有债务人与合同相关的动产为前提的;(5)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6)留置物只能是动产。(五)定金1、定金的涵义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笔金钱。2、定金罚则定金的担保作用体现在定金罚则上。担保法第89条及合同法第115条均对此作了规定。参见合同管理P25。3、定金的特征:(1)从属性;(2)双向性;(3)象征性;(4)予付款性;(5)违约金性。3、定金限额: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价金的20。第二章 合同法考试要点了解:合同的概念及类别,格式条款,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终止,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熟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鉴证与公证,不可抗力及免责,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合同的概念及类别(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给出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类别合同的类别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主要类别有: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要物)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建筑工程合同与安装工程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条-第8条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合同法第3条;(二)自愿原则一合同法第4条;三公平原则一合同法第5条;四诚信原则一合同法第6条;五合法原则一合同法第7条;六法律约束力原则一合同法第8条。除了上述几个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外,整部合同法还确立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鼓励交易原则。例如:1)在合同形式上,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3)规定了统一的合同订立制度;4)严格限制在对方当事人违约时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做如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合同当事人一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见第一章。2、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见第一章。3、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必须按照依法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事,方能产生有效的合同。4、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能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亲自签订时,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又称格式合同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合同书。信件,是指当事人各方就要约与承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数据电文,是指运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联系的方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合同的内容1)合同的内容的涵义所谓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应当具备其它条款。对此合同法第274、275条作了明确的规定。(1)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274条规定: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2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三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通常是由行政主管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行业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2、格式条款合同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常常为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合同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而原则上不允许更改。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该条的规定表明,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换言之,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1、要约1要约的涵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1要约应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人须表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3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的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涵义和常见形式作了规定。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4)要约生效的规定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5要约的撤回、撤销及失效(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z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l承诺的涵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参阅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3)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参阅合同法第28、29条的规定):3)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的方式",包括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方式,是指承诺人直接以履行合同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承诺的期限与生效(1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既是要约的有效期限。受要约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同法第24条对承诺期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2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一旦生效,即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26条对承诺生效的时限作了规定。(五)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涵义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2、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1)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2)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当事人各方有着重要的影响,自合同成立时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的约束。合同法第25、32、33、37条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了规定。4、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l)对于涉外合同,往往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从而可能在实质上影响当事人的权益;(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管理及合同诉讼的管辖权有关。合同法第34、35条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作了规定。六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45、46条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及相关条件作了规定。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其生效的条件参见第一章2、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l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己依法成立,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同时具有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即,生效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的外在影响的效力,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其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在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享有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七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涵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特征(l)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补正行为。(3)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3、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l)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八)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涵义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4)无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4、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5、无效免责条款与部分无效合同l无效免责条款(1)无效免责条款的涵义所谓无效免责条款,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2)无效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3、40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部分无效合同(1)部分无效合同的涵义所谓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同。(2)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涵义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被撤销以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要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4)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4、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规定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撤销权的放弃等规定。五、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涵义和原则1、合同履行的涵义所谓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并实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除前面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1、合同条款空缺的涵义所谓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

    注意事项

    本文(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及试题.doc)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