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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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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精品文档.附件一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事先备案项目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备案时限: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的季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复印件。二、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备案时限: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季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备案时限: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备案时限:企业被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注:上述资料2-4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动漫企业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年度合格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加盖年度专用章的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八、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备案时限: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备案时限:企业技术转让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优惠对象: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对,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HFC和PFC类CDM项目提供);(3)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N2O类CDM项目提供);(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备案时限:转制注册后的季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函。十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备案时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十三、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备案时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节能服务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3)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证明复印件。十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 国家发改委2011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备案时限:上年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当年季度纳税申报前;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十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对象: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备案时限:首个获利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备案时限:首个获利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对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备案时限:首个获利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十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对象: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备案时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3)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对象: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21号)备案时限: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3)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优惠对象: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营业收入明细表;(3)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一、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优惠对象: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8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财法税201152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营业收入明细表;(3)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二、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优惠对象: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A级景区和旅行社名单的函(新旅函2011157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从事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需提供符合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A到5A级景区审核认定文件及复印件;(3)旅行社需提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三、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对象: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疆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四、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对象:2010年至2020年,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六条第15项规定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意见(新国税发2011177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仅限享受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政策提供);(3)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仅限享受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提供);(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五、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对象: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证明文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六、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对象: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新政发201259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营业收入明细表;(3)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十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年审核确认)优惠对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备案时限: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注明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2)收入明细表(注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事后报送资料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国债利息收入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份额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六、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收入优惠对象:对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规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证明资料。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优惠对象: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证明材料。八、农村金融利息、保费收入优惠对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报送资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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