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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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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精品文档.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新版森林法典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森林立法的基本原则森林法和其他调整森林关系的法规的制定均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可利用的潜力;2)为了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权,应保护森林的构成环境、水源涵养、防护、卫生保健、及其他各种有益功能;3)森林利用要考虑其全球(总体)的生态价值,以及森林培育的长期性和森林的自然属性;4)为了满足社会对森林和森林资源的需要,应保证其得到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5)森林更新、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生产力;6)实现森林的保护和防护;7)公民、社会组织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制定森林利用、保护、防护及更新的政令(法规);8)森林利用方式不应损害环境和人的健康;9)按用途进行森林分类,按森林功能的不同规定保护级别;10)不允许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擅自利用森林;11)森林利用收费。第二条 森林立法1、森林法由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法规组成。2、森林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调整。总统令不能与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相抵触。3、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总统令规定联邦政府立法权限。4、依据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联邦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调整森林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政府)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时,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制定法规。6、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时,可依据上述法律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调整森林关系的地方法规。第三条 受森林法调整的森林关系1、森林法调整森林关系。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作相应规定,与林地地块和林木流转相关的财产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典调整。第四条 森林关系的参与者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公民和法人是森林关系的参与者。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相应地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与森林关系。第五条 森林概念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均依据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概念实现。第六条 有林土地1森林生长于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之上。2森林的利用、防护、保护、更新应按照林木生长的土地的指定用途实施。3森林生长的林地和其他类型有林土地的分界依照土地法典、森林法和城市建设法规定。第七条 林地地片依据本法典第67、69和92条规定土地地块归属于林地。第八条 有林地片的所有权1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片归联邦所有。2分布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有林地片的所有权形式依据土地法规定。第九条 永久(无限期)使用有林地片权,限制性利用他人有林地片(地役权),有林地片租赁权,以及无偿定期使用有林地片权如果对上述权利本法典未有其他规定,则其开始和终止依据民法、土地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按用途对森林分类1分布于林地内的森林按指定用途可划分为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2位于其他类型土地之上的森林可以归入防护林。3防护林、经济(营)林和储备林的利用、保护、防护、更新的特点由本法第102109条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在森林中的逗留1公民有权自由、无偿地进入森林采摘野生鲜果、浆果、坚果、蘑菇类真菌等适宜食用的森林资源,以及其他非木材森林资源。2公民有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卫生安全守则、森林更新和抚育条例。3公民禁止采集、摘取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红皮书的真菌和野生植物。公民禁止采摘1998年1月8日颁布的33号联邦麻醉和精神药物法认定为麻醉药物的真菌和野生植物。4公民进入分布于国防安全用地、特别保护区土地之上的森林,以及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被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土地之上的森林,可被禁止或限制。5为实现以下目的,公民进入森林可被限制:(1)森林防火和卫生安全;(2)进行作业时保障公民安全。6除本条规定外,不许禁止或限制公民进入森林。7公民因狩猎逗留森林之中受森林法和动物保护法调整。第十二条 森林开发1实施森林开发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多用途、合理、永续不竭的利用,以及保障森林工业的发展。2森林开发应按照森林指定用途和其应实现的有益功能进行。3经济林开发的目的应当是可持续高效获得优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有益功效,同时获得林木加工产品。4防护林的开发必须保证森林的构造环境功能、水源涵养功能、防护功能、卫生保洁、卫生保健功能和其他功能的实现,如果防护林的指定用途及其有益功能的实现与森林利用是并行不悖的,在这样情况下可以同时利用防护林。5森林开发采用综合方法(手段):1)森林利用的组织;2)森林利用基础设施和木材加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转;3)采取森林保护、防护、更新的措施;4)采取动物界地物、水资源地物的保护、利用措施。第十三条 森林基础设施1为了利用、保护、防护、更新森林,可以建设森林基础设施(林区道路、贮木场等)。2森林基础设施地物失效后,应拆除。地物所占用的土地应重新整治。3以任何形式使用森林,都可以修筑林区道路。第十四条 林木加工基础设施1为加工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应建立木材加工基础设施(加工已采伐木材的设施,生物能转化设施等)。2防护林内禁止建立木材加工基础设施。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十五条 森林区划1依自然气候条件规定森林植物带。分布于森林植物带内的林木具有相对同一的森林植物特征(森林植物区划)。2根据森林植物区划规定具有比较相似的森林利用、防护、保护、再生办法(制度)的林区范围。3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政府部门)采取论据充分的科学方法划定森林植物带和林区。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给每个林区确定林木采伐年龄(为采伐具有一定商品价值的木材而确定林木年龄),订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采伐规章、森林防火规章、森林卫生安全规章、森林更新和抚育规则。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1林木锯截、伐倒、割切的过程即是林木采伐行为(涉及森林中的树木、灌木、藤本植物)。2如果本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则木材采伐区允许采伐:1)成熟、过熟林木;2)在采伐被损毁林木过程中进行森林抚育时,可以采伐中等树龄、近熟、成熟、过熟林木;3)依据本法第13、14和21条的规定,可采伐生长在指定有林地片上的任意年龄的林木。该指定地片是依法被指定用于建筑、工程、开发等用途。3林木采伐方法和程序由木材采伐规章、森林卫生安全规章、森林防火和森林更新规章规定。第十七条 林木择伐与皆伐1林木采伐有择伐或皆伐两种方式。2在相应的土地上或地片内,部分树木和灌木的采伐是择伐。3在相应的土地或地片之内,为使个别树种和灌木或树群和灌木群更新而采伐是皆伐。4只有在择伐不能使已失去构成环境、水源涵养、卫生防护、保护和其他功能的林木被其他具备有益功能的林木替代时,在防护林内才可以实行皆伐。5只有在被指定实施木材采伐的有林地片上实施森林更新时允许实施皆伐。6非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禁止实行皆伐。第十八条 林木采脂1在针叶林、部分阔叶树种的树干上切口,然后收集树脂、树汁的过程是林木采脂。2只允许对分布于林片之内的林木进行采脂。并且该林地是用于采伐本条第1款所指的森林资源。3林木采脂方法由树脂采集规程、食用森林资源采集规程和药用植物采集规程明确规定。第十九条 森林保护、防护、更新措施1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防护、保护、更新森林的措施。或是由动用森林的利害关系人依据本法典的规定采取上述措施。2如果归联邦所有或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森林的防护、保护、更新措施未委托给动用森林的利害关系人实施,则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可采用拍卖方式来分配森林防护、保护、更新的项目。具体分配办法依据2005年7月21日通过的943联邦为适应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需要分配商品供应、完成工程,提供服务发包法的规定。3在分派森林防护、保护、更新工程的同时进行木材销售。为此目的签订的合同中应包含有完成防护、保护、更新森林的国家或地方自治体的合同和森林(林木)买卖协议的内容。4如果本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中未含林木销售的内容,即在分配森林防护、保护、更新的落实措施时未签林木销售合同,则该合同无效。5自治体森林防护、保护、更新工程和签订本条第2和3款规定合同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已采伐的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的所有权1公民、法人依据本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动用森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已采伐的林木和森林资源归公民和法人所有。2依据本法典第4346条之规定,动用林地之上的森林而获得的林木归俄罗斯联邦政府所有。第二十一条 建设、改造和利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1在林地之上建设、改造和动用与建造的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只有为实现以下目的才被允许:1)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2)勘探矿产资源产地;3)使用水库和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4)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5)加工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6)进行旅游(休闲)活动;7)开展宗教活动。2在森林生长的其他类型土地上建造、改造、动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依据这些土地的用途由联邦法律做具体规定。3本条第1款之第1和2节所规定的设施自其任务完成后应当依据矿产法规定被停止使用或被拆除。4依据水法的规定,水利设施停用后应予拆除。5为实现本条第1款第14节规定目的,允许砍伐树木、灌木、藤本植物。其中包括为保障公民安全和为使用相关设施而安装必要设备的防护带和卫生保洁带。6用于建造、改造、使用与森林基础设施无关的地物而使用的土地,使用后应重新整理。第二十二条 开发森林领域的投资1森林开发领域投资依据1999年2月25日颁布的393俄罗斯联邦基本建设投资法规定实施。2森林基础设施和木材加工设施,及使上述设施现代化的工程项目是森林开发领域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3森林开发领域重点投资项目名录的编制和对该文件的审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1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是森林利用、防护、保护、更新管理方面的基本区域单位。2林地由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构成。3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还可以位于:1)森林生长的国防安全用地;2)城市森林生长的居住用地;3)森林生长的特别保护区用地。4森林经营所主任负责在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范围内实施营林规章。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的权限,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确定有关经营所主任工作守则。5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规定森林经营所、森林公园的数量及其分界。第二章 森林利用第二十四条 森林利用通则1森林利用是利用提供或非提供的森林地片、征用或非征用的森林资源。2动用森林的公民、法人未遵守森林经营规章、未完成森林开发项目是提前解除林片租赁合同或终止林木买卖合同的依据,是强制终止林片永久(无限期)使用权或林片无偿定期使用权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森林利用方式1利用森林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木材采伐;2)树脂割采;3)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集;4)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资源的采集;5)从事狩猎活动;6)从事农业;7)从事科研、教学活动;8)从事休闲活动;9)建立林场和利用林场;10)培育森林鲜果、浆果、果树、观赏植物、药用植物;11)从事矿产资源地质调查,勘探矿床;12)建设和使用水库和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13)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电路、道路、管道和其他线路工程;14)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加工;15)从事宗教活动;16)本法典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方式。2如果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则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目的而利用森林。3依据2001年8月8日颁布的1293联邦法人和个体业户国家登记法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登记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从事经营性的森林利用。第二十六条 森林经营申请1针对森林开发项目提交的森林利用申请书即是森林经营申请。2永久(无限期)使用或租赁林地的人每年均可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森林经营申请,由权力机关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在规定权限内审理。3森林经营申请的格式、填写方法和递交的程序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经营的限制1对森林经营的限制只能在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施实。2下列对森林经营的限制是允许的:1)本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对一种或几种森林经营形式的禁令;2)采伐禁令;3)由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对森林的其他经营限制。第二十八条 森林经营的终止1森林经营只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终止。2依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规定的情形终止森林经营的,应进入诉讼程序。其他终止森林经营情形由国家执行权力(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低于联邦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第二十九条 木材采伐1林木采伐是包括林木采伐、集材、部分加工、贮藏和木材从森林中运出等经营活动。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林木采伐在经济(营)林、防护林带进行。3林木采伐首先应采伐枯死林、伤病和过熟林。4禁止林木采伐总量超过预计年采伐量,以及违反伐龄采伐。5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确定树木伐龄及预计年采伐量。6禁止采伐的树木和灌木的树种名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编制。7为从事林木采伐,公民和法人有权建设林区道路、贮木场和其他设施。8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实施林木采伐。在没有提供林片的情形下,依据林木买卖合同。9林片采伐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第三十条 公民为个人需要而从事林木采伐1为取暖、建房和其他个人需要,公民有权采伐木材。2在俄罗斯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保留传统生活方式的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地区,居民有权依据本条第5款规定的限额无偿采伐林木。3本法典第二十九条第1、2和7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林木采伐。4公民依据林木买卖合同可以为个人需要采伐木材。5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木材的方法和限额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 树脂的采集1树脂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包括针叶树种采脂、树脂贮存和出林外运。2树脂采集可在指定采伐森林中进行。3公民和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可以从事树脂采集。4树脂采集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第三十二条 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与采集1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与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包括征用、贮存和运输相关的森林资源。2树墩、桦树皮、乔木和灌木的表皮层、干枝、嫩枝饲料、云杉、冷杉、松树的枝叶、圣诞树用的云杉、青苔、枯叶落叶层、芦苇等类森林资源是非木材森林资源。其采伐与采集依据本法典进行。3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的公民与法人有权在提供给他们利用的林片内建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4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5非木材森林资源采伐与采集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三十三条 公民为个人需求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1公民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为个人需要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2对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非木材森林资源的采伐和采集的限制依据本法典第27条有关规定制定。3本法典第32条第1、3、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和采集非木材森林资源。4公民为个人需要采伐和采集非木材森林资源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第三十四条 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1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是一种经营活动。该活动包括征用、贮存和将上述资源从森林中运出。2野生的鲜果、浆果、坚果、真菌、种子、桦树汁等森林资源属于食用森林资源。上述资源的采集依据本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3公民、法人依据林片租赁合同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的采集。4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的公民、法人,有权在提供给他们使用的林地地块上设置干燥室(机),(季节性)蘑菇腌渍加工作坊和其他临时的设备。5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三十五条 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1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2对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的限制依据本法典第27条规定制定。3本法典第34条第1、3、4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民为个人需要采集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4公民为个人需要从事食用森林资源和药用植物采集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第三十六条 为开设狩猎场而利用森林1在林片内开设狩猎场是一种经营活动。该活动是为从事狩猎的个人、法人提供服务。2为开设狩猎场提供的林片是狩猎用地。3在提供开设狩猎场的林片内从事狩猎活动应遵守1995年4月24日颁布的523联邦动物界法和本法典。4在指定从事狩猎用的林片允许建设临时建筑和进行场地整治(环境美化)。5公民、法人可以依据林片租赁合同利用森林从事狩猎业。6为从事狩猎业(开设狩猎场)利用森林的规章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第三十七条 公民利用森林从事业余狩猎和体育性狩猎1依据本法典第11条规定,公民可以在非提供的林片内从事业余狩猎和狩猎活动。2对公民从事业余狩猎和狩猎体育运动的限制由本法典第27条规定。第三十八条 利用森林从事农业生产1森林可以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用于从事割草、农用牲畜放牧、养蜂业、鹿养殖业、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农业活动。2在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森林地片可以设置栅栏、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3依据本法典第9条规定,向公民、法人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林片。4利用林片从事农业生产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三十九条 森林鲜果、浆果、野生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1森林鲜果、浆果、野生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是一种利用森林资源的经营活动。2在被用于栽培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的林片内允许建设(搭建)临时建筑。3公民、法人依据林地地块租赁合同从事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的栽培。4利用森林从事森林鲜果、浆果、观赏植物、药用植物栽培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条 利用森林从事科研、教学活动1森林可以提供给科研、教育机构用于科研、教学活动。2林片提供给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从事科研、教育活动的可以是永久(无期限)使用,其他科研、教育机构是租赁使用。3为从事科研、教育活动利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一条 利用森林从事(开展)休闲活动1森林可以用于为组织(开展)休息、旅游、体育保健和体育活动的休闲活动之中。2在森林中开展休闲活动,允许在林片内建设临时建筑和对周围环境进行美化。如果在联邦地域之内森林开发计划中(联邦主体的林业计划)已划定森林开发区,那么上述林区范围内可以建设、改造和利用从事旅游业的物体,在相应的林片内允许设立体育保健(健身)、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设施。3在提供用于从事休闲业的林片应保护自然景观、动物界和植物界地物、水体。4提供给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从事休闲事业林片为永久(无期限)使用,其他团体和个人为租赁。5为从事休闲业利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二条 森林种植园的建立与利用1建立与利用森林种植园是一种经营活动。该活动是培育某些树种(定项树种)林木。2在种植园中人工种植某些树种的林木。对上述林木利用的的目的为保证获得特定的木材。3森林种植园可以在林地和其他类型土地上建立。4为建立和利用森林种植园向公民和法人提供林片依据本法典实施。地片则依据土地法。5在森林种植园内砍伐林木和采脂不受限制。第四十三条 利用森林进行地下资源、地质勘察、矿物开采1为从事矿物地质勘察、矿物开采而利用森林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2国家或地方自治机关所有的林地涉及矿产资源地质勘察、矿床开采的均可提供租赁使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3如果对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矿物开采)不会导致林木砍伐,则可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进行,上述机关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允许地质勘察在未指定的林片上进行。4为进行矿产资源的地质勘察、矿物开采而动用森林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四条 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动用森林1动用森林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以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2为建设和利用水库、人工水体,以及其他水利设施、专业化港口而利用林地,可依据水法。3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可依据本法典第9条规定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用于建设水库、其他人工水体以及水利设施和专业化港口。第四十五条 为建设、改造、使用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而利用森林1为建设、改造、维护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动用森林,可依据本法典第21条进行。2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依据本法典第9条提供给公民、法人用于建设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3动用森林建设、改造、维护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道和其他线路设施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六条 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加工利用1利用森林从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加工是一种经营活动。2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地块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用于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再加工。3利用森林从事木材和其他森林资源加工的规章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十七条 利用森林进行宗教活动1依据1997年9月25日颁布的联邦1253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的规定,森林可被宗教组织用于宗教活动。2在提供用于从事宗教活动的林地上允许建造宗教和慈善性质的楼宇、建筑物和设施。3宗教组织获得的用于从事宗教活动的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林地,可永久使用。第四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经济活动地点的森林利用依据1999年4月30口颁布的82 3联邦俄罗斯原住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原住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和经济活动地域内利用森林必须保护这些民族自古以来的生活环境和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第四十九条 森林利用报告1从事森林利用的公民、法人要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森林利用报告(关于征用森林资源总量及其商品结构等方面信息),上述机关权限由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2森林利用报告格式和提交程序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五十条 森林利用领域的竞争保护1在森林利用领域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2禁止俄罗斯联邦行政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行使上述职能的其他机关或组织在森林利用领域颁布导致或可能导致禁止、限制、取消竞争的法令、做出类似行为(或不作为)法令,以及签订这种协议或采取这种协调行动。3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规定最大木材采伐量。本法典第80条第8款规定的情形除外。4依据2006年7月26日通过的1353联邦竞争保护法的规定,实施国家对森林利用的监督。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五十一条 森林保护总则1森林保护包括防火、防污染(其中包括放射性物质)、防止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病虫害防治。2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有其他规定,则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负责)森林保护。3从事森林利用的公民、法人未履行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开发计划(方案)中有关森林保护之规定的,将被提前解除林地地块租赁合同、林木买卖合同,以及强迫(制)终止永久(无期限)使用林地地块权和无偿有期限使用林地地块权。第五十二条 护林防火依据1994年12月21日颁布的69- 3联邦关于防火安全法(以下简称联邦关于防火安全法)的规定实施护林防火。第五十三条 森林中的防火安全1为保障森林中的防火安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安装森林防火设备,其中包括建设、改造、维护防火专用道路、飞机、直升机降落场。该飞机用于实施森林保护的航空作业。设置林间通道、防火线;2)建立森林火灾预警和扑火系统和设备,对此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以及在高森林火险时期建立燃滑油料贮备;3)对森林火险进行监测;4)制定灭火方案;5)扑灭森林火灾;6)森林中的其他防火安全措施。2依据1994年12月21日颁布的68- 3联邦关于自然的技术原因(性质)紧急情形下对居民和住地的保护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参加扑灭林火。3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第1、2项(森林防火安全)措施由承租该林地地块的承租人依据森林开发方案实施。第五十四条 森林保护1森林保护旨在查明森林中有害生物(能在一定条件下对森林或森林资源有害的植物、动物及致病生物),并防止它们传播。发现属于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疫源地后,要将其限制并消灭。2依据2000年7月15日颁布的993号联邦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五十五条 森林卫生安全1为保证森林卫生安全可以:1)划定森林保护分区(划定弱、中、强森林病理危险区);2)调查与监测森林病理;3)定位与消灭有害生物疫源地的航空作业和地上作业;4)卫生保健措施,砍伐枯死和受损害的林木,清除森林中的堆积物,排解不良作用;5)制定针对森林经营的卫生规程。2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卫生安全措施由该林地承租人依据森林开发项目实施。3森林卫生安全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第五十六条 森林病理监测1为保护森林,要收集、分析和利用有关森林病理现状的信息,包括属于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疫源地的信息。2森林病理监测组织和实施办法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五十七条 森林保护和防卫航空作业1为保护和防卫森林,实施森林保护和防卫的航空作业。2森林保护和防卫的组织和实施航空作业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第五十八条 保护森林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1为保护森林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要进行森林辐射调查和确定森林中放射性污染带。2森林放射性污染带内森林保护的特点、预防与恢复措施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和实行。第五十九条 珍稀和濒于灭绝的树种为保护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红皮书的珍稀和濒于灭绝的树种、灌木、藤本植物、其他森林植物,应禁止或限制实施一些导致或可能导致此类植物数量减少或导致上述植物生存环境恶化的活动。第六十条 森林保护报告1森林保护报告由公民、法人向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其权限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交。2森林保护报告的格式,以及提交程序(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四章 林木更新和造林第六十一条 林木更新总则1被砍伐、枯死、受损害的林木应当更新。2林木更新可通过林木恢复和抚育完成。3如果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未作其他规定,依据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其权限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实施林木更新。4从事森林利用的公民、法人未遵守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开发项目中有关林木更新的规定,则应被提前解除林地租赁合同、林木买卖合同,以及强迫终止永久(无限期)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有期无偿使用权。第六十二条 林木项目恢复1林木恢复采用天然、人工、混合林木恢复方法。2以出租方式提供林地用于林木采伐的,该林地的林木恢复由林地承租人实施。3林木恢复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六十三条 造林1实施造林是为了防止土壤的水蚀、风蚀和其他侵蚀,为建立防护林和为实现其他与提高森林潜力相关的目标。2造林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六十四条 林木的抚育1林木抚育是有关完成提高森林生产力、保护森林有益功能的措施(砍伐部分树木、灌木、造林,农林土壤改良和其他措施)。2林木的抚育由森林经营者依据森林开发项目实施。3森林抚育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六十五条 树木良种繁育1依据1997年12月17日颁布的1493联邦良种繁育法和本法典实施树木良种繁育。2为实现树木良种繁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树木种子区划;2)建立固定森林采种区;3)建立联邦森林植物种子总库;4)其他有关森林植物种子的生产、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运输和利用有关的措施。3进行林木更新时,可使用改良的或优质森林植物的种子;如没有,可使用中等品质种子。4进行林木更新时,禁止采用非区划内的森林植物种子,以及播种品质未经检验的森林植物种子。5基本森林乔木品种区划内的森林植物种子使用规则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六十六条 林木更新和造林报告1从事林木更新、造林的公民、法人向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权限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交林木更新和造林报告。2林木更新和造林报告的格式和提交程序由被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第五章 森林经营管理实务通则第六十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实务通则1在林地及本法典第23 条第3款规定的土地上实施森林经营业务。2森林经营业务实施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制定。第六十八条 森林经营业务内容1森林经营业务包括:1)森林经营所和森林公园的规划设计;2)经营林、防护林、储备林及特殊保护林的规划设计;3)林地规划设计;4)在一定区域内确定森林经营所、森林公园、经营林、防护林、储备林及特殊保护林、林地的边界四至位置;5)林木统计作价,包括森林资源的质量与数量调查、统计、作价;6)森林保护、防护、更新措施的规划设计。2依据1995年12月26日颁布的2093联邦测量与制图法的规定,进行测量与制图作业。3在本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行政区域边界位置(四至)确定森林经营和森林管理的标桩,并在森林地图上标注。第六十九条 林地规划设计1在进行林地规划设计时,应准备林地位置、边界(四至)、面积和地块数量和质量的规划文件。2依据护林班和(或)森林调查组的边界和面积来确定林地的位置、边界和面积。3与依据2001年6月18日颁布的78 3联邦土地规划法的规定确定边界的地块相邻的林地边界(四至)依据土地法确定。4依据本法典第87条和第91条的规定,在规划文件中确定被允许利用的林地的固定用途和方式。5森林经营所管内森林公园的林地规划设计同样实行。第七十条 为实施工程提供森林经营管理服务1如果本法典未做其他规定,则依据民法实施工程,俄联邦政府和地方权力机关提供相关的森林经营管理服务。2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依据联邦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商品、工程和服务订单分配法规定程序分配工程项目和森林经营管理订单。第六章 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 林地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1国家或自治地方政府所有林地可以提供给法人永久(无限期)使用、租赁、无偿有限期使用。2依据本法典向公民、法人提供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林地。3如果本法典未做其他规定,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有关租赁条款内容适用于林地租赁合同。4如果本法典未做其他规定,则依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规定,向法人提供可供其永久(无期限)使用,无偿有期限使用的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林地。第七十二条 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林地的租赁合同1出租人根据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林地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提供林地,以实现本法典第25条规定的目的。2只有归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并已进行了国家地籍登记的林地才能成为租赁的客体。3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林地的租赁合同签订(有限)期限为10年至49年。本法典第43条-45条规定的情形,期限为1年至10年。4依据森林规划中森林被允许使用的日期来确定林地租赁合同生效的日期。5承租人履行了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林地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有签订新一轮租赁合同的优先权。第七十三条 租金1依据本条第2、3、4款规定的租金最低数额来确定租金数额。2在使用林地时,如果森林资源被征用(没收、收回)承租人按最低数额交纳租金,租金的最低数额按照森林资源单位数量(体积)和在被租赁林地上征用的森林资源单位数量的租价确定。3租金数额按被出租林地面积和被出租的林地单位面积租价确定。4租赁联邦所有、联邦主体所有、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林地,森林资源单位面积和林地单位面积费率相应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第七十四条 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林地租赁合同的签订1根据对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林地租赁合同的拍卖结果,签订此合同。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需要根据拍卖结果签订租赁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林地合同时,不允许改变拍卖条件。3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国家或地方所有林地租赁合同拍卖:1)本法典第43条-45条所规定的;2)森林开发领域中的优先投资方案。4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地方自治政府所有林地的租赁合同由本法典第8184条规定有权限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签订。5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林地租赁合同的规则及林地租赁文本合同的样本或内容、形式的起草和签订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第七章 林木买卖合同第七十五条 林木买卖合同1国家或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林木出售依据林木买卖合同进行。2林木买卖依据本法典实行。3如果本法典未有其他规定,林木买卖合同内容应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一致。4在林木买卖合同中应注明林木位置和允许砍伐量。5.林木买卖合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6依据林木买卖合同砍伐木材的特殊情况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做出规定。第七十六条 林木买卖合同的金额1除为个人需要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外,林木买卖合同金额由本条第2和第3款规定的最低费率、额度确定。2按林木单位数量和应采伐林木单位(体积)数量的费率确定林木买卖合同金额的最低额度。3采伐属于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地方自治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林木,单位体积的数量费率相应地由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制定。4为个人需要签订林木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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