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精品文档.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7、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并实行计划管理。n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21日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年2月1日5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4月1日n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49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五、违法行为名称: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六、违法行为名称: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八、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违法行为名称: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违法行为名称: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虚列投资完成额。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共1项)一、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和财产资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7项)一、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