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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10月8日.doc

    • 资源ID:17495171       资源大小:215KB        全文页数: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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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10月8日.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2014年10月8日.精品文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 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 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三、 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地块界址测量方法分为实测法、航测法、图解法、组合法。为减少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且界址明确、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国土资源部门“三权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图解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采取实测法或图解法等方法明确各承包方的地块空间位置。 四、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出入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填写问题,农业部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作修改,各地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但暂不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在登记时承包方代表已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各地在登记时对于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未变更承包方代表。原因:出嫁妇女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分了地,在婆家未分上地,在娘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代表一栏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去世,担心在登记时将承包方代表改为兄或弟,自身得不到土地流转收益或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故主张不变更承包方代表。二是变更承包方代表。对于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代表已经死亡的,由现有家庭成员推选承包方代表,由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签字确认。承包方代表不能签字的,由其家庭中某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签。应当采取后一种方法。理由: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在登记时应当变更承包方代表。六、在登记时可否将未分地人口填入共有人?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该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总有、合有的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因该法律规定的不具体,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问题未作规定,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该户家庭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按人分得土地的人员按份共有,有的认为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还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成员总有或者合有。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在开展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建议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农业部未作修改前,不要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了保护出嫁女在娘家所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建议在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附录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的成员姓名一栏中,要填写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包括死亡、户口迁出人员)和现有家庭中未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而且,在成员备注栏标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人员承包土地面积和承包土地时间以及是否迁出、死亡。七、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资格但没有承包到土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对承包时分配不公的,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关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处理。如无上述地源,又不能依法调整土地,可以通过流转办法解决。对于承包时分配不公,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问题,首先,由乡(镇)政府或者发包方做不当得利人的工作,向其讲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和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劝其将非法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如不当得利人拒不交回,由发包方提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认定发包方与不当得利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返还不当得利。待依法收回土地后,再由发包方依法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人口。八、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怎么办?承包农户遗失原二轮承包合同、证书或合同、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清册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清册丢失,农户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合同或证书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既无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又没有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召开二轮土地延包时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发包小组成员、参与分地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建立二轮土地承包台账,补签承包合同。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在此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九、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不签字怎么办?有的农户部分承包地被乡村公益事业占用,当时给了合理补偿,比如由5亩承包地变成了4亩,这次登记拟给其登记4亩,该农户不签字,要求登记5亩。对此,可暂不进行登记。在村承包地地籍图上不标注该农户名字,只标注该地块编号。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土地承包期限如何填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土地承包期限,要与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一致。十一、对以前个别地方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登记农户家庭承包地的面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十二、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有依法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如果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则不予登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仍由开荒户耕种。十三、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公共用地能否登记?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登记。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土地,不是依法所得,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对这部分土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 十四、土地承包时村组干部取得的“小组长地”、“村干部报酬地”能否登记? 土地承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等人员未按照法规政策和民主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而获取的土地,如多数农户意见较大,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十五、在农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分配给新人口的地块能否进行登记?二轮土地延包后,发包方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在本次登记时一并登记。十六、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登记:(1)农户以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互换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登记;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互换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后,予以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对互换争议的解决原则: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不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条件,且流转双方有争议的,暂不登记;符合转让条件的,按照转让后的土地面积登记。(3)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按原承包农户的土地面积登记。十七、农户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收的,如何登记?已办理征地手续,且对农户承包地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对所涉及被征收的承包地块不予登记;在登记簿中“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一栏填写核减后的土地面积,在“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一栏填写实测面积。因征收土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应依法收回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十八、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农户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修渠、修道等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依照被占地农户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合理调整。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登记时在登记簿上“承包地二轮合同总面积”一栏,原则上按照农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填写。如实测,在登记簿上“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一栏,按照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填写,但应当注明被占用的土地面积、占用的时间及被占用原因。十九、农户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登记?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本家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登记时在登记簿上“承包地二轮合同总面积”一栏,原则上不调减农户承包地面积。如实测,在登记簿上“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一栏,按照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填写,但应当注明被占用的土地面积及被占用原因。如农户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承包地变相卖给别的农户建住房等,在开展登记时该土地的原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就其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暂不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依法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承包地,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二十、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对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予登记。二十一、退耕还林土地是否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照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照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二十二、家庭迁入城镇居住,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迁入小城镇居住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应当如实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之规定,对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予登记。二十三、对分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且与发包方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新签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对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登记。二十四、对并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并户家庭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的,可予以登记。如果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登记。二十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五保户”申请登记,应当予以登记。二十六、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登记?对举家外出的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联系,尽可能让其家庭代表回来处理相关事宜。对于不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二十七、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如何登记?承包期内,农户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发包方应当变更与该农户所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相应核减其承包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中“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一栏填写该农户核减后的土地面积,在“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一栏填写实测面积。二十八、出嫁妇女等户口迁出人员是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附录B“承包方调查表”、附录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以及登记簿中的“成员姓名”栏填写?承包方目前家庭承包地当中所涉及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的人员,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要填写在“成员姓名”栏,但要在备注栏对户口迁出、去世的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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