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北京市审计局文件.doc

    • 资源ID:17497438       资源大小:184KB        全文页数:4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北京市审计局文件.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审计局文件.精品文档.特级北京市审计局文件京审法发2001126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铁检分院,市检察院有关处室;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分局): 现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 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审计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检察 审计 通知抄送:审计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北京市审计局办公室2001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活动中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双方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的力度。 (二)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有关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两部门在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交流案件移送情况等。 (三)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协商解决。 (四)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轮流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议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的移送 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其中,市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市检察院;区、县审计局发现的案件线索,应移送本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审计局发现属于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应报送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移送市检察院。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按市、区、县管辖范围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三)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应分别报送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由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分别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四)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填写移送处理书(见附件)并将有关证据、证明复印件一并移送给检察机关,送达后应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检察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应制作书面移送函并加盖院章。 三、查办结果的反馈 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向移送方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向移送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通报情况。 (二)凡决定不立案或不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书面函告说明原因,并将原移送的有关材料一并退回。 (三)双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密切配合,及时交流(一)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配合审查,熟悉案情,为立案做好准备。 (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派专业人员配合的,审计机关应予以协助。 (三)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工作成果的,双方应在法定范围内和保密的情况下,积极给对方提供方便,并正式发函办理。 (四)市审计局法制处和市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作为负责案件移送、承办具体工作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双方及时沟通情况。 五、各区、县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报各自的上级机关备案。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件 审 计 署审法发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 五、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熟悉案情,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作好准备。 六、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七、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联系、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 计 署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主题词:检察 审计 通知 抄送: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公安部、国务院法 制办 审计署办公厅 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贪污数额在千元以上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千元至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至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万元至万元以上,超过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额在千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单位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条、第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个人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次以上或者为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单位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条第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条第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条第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案(第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条)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第条第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条第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对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条第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条第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立方米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立方米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造成人员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或者轻伤人以上的; 、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公顷(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公顷(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公顷(亩)以上的; 、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顷(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

    注意事项

    本文(北京市审计局文件.doc)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