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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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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精品文档.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谢琳娜、李俊领、许威目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一般规定44 评估的必要条件65 评估程序86 评估标准87 评估方法98 评估报告109 附录12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12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16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20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25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311 总 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评估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遵循和参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和标准。1.0.4 本导则制定依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0.5 凡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及建议等应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之一。1.0.6 凡涉及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改造,其安全性的评估不属于本导则评估范围,其安全性由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和鉴定,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申请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并依据本导则进行相应评估。2 术 语2.0.1 既有非节能建筑本导则中既有非节能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86)要求的民用建筑。2.0.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对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行性主要包括节能技术与措施的合理性、节能改造的经济性、改造预期效果及改造方案的组织与实施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为是否支持节能改造提供依据。2.0.3 公共建筑指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简称大型公建)是指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余公共建筑为普通公共建筑(简称普通公建)。2.0.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及照明系统等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2.0.5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产权单位、产权人负担的专项用于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2.0.6 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利用相对较少的资金进行的节能改造。对于公共建筑,如采取增加遮阳设施、杜绝不合理的新风引入、更换选型偏大或能效低的水泵等节能措施,或节能改造的造价不高于20元/m2时可视为低成本节能改造。2.0.7 等同评估同一区域,同批改造中相同年限、相同朝向、相同构造、相同层高、相同功能的多个建筑单体,当其围护结构、系统设计及现状相同时,可评估一栋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或设备系统代替多个建筑单体评估。2.0.8 混凝土大板楼(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建筑,分为全装配式,预制和现浇相结合以及全现浇三种。全装配式是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焊接、螺栓连接等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预制和现浇相结合的装配整体式是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通过钢筋、连接件或施加预应力加以连接并现场浇筑混凝土而形成整体的结构。全现浇大板结构是指内外墙全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3 一般规定3.1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3.2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或单元)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3.3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3.4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3.5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3.6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的技术指标和要求。3.7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小于20年),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多于15年),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节能改造申报项目。3.8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允许偏差2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3.9 在节能改造措施合理,并能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方案选择:3.9.1 改造成本和投资回收期在有多种节能改造方案可选的情况下,应优选改造成本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相对较短的方案。3.9.2 能耗降低率 在有多种同类技术措施可选的情况下,应优选能耗降低相对较显著的技术和措施。3.9.3 舒适度节能改造应适当提高舒适度,用于居住或办公的建筑改造后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夏季:2628,冬季:1618。4 评估的必要条件4.1 评估所需条件: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评估机构可进行评估:4.1.1 申报评估的资料齐全(内容见4.2);4.1.2 待评估的项目不属于北京市规划部门编制的市危旧房改造区(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建筑。注:见“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区县危改办和市危改办”4.1.3 申报资料中对建筑结构安全性方面的说明及相关材料符合要求。4.2 评估所需资料4.2.1 申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评估(包括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不申请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设计图纸;(2)房屋装修、改造、修缮情况说明;(3)诊断报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系统能效及相应诊断分析等);注: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易于判断和测算的情况下,可只进行相应的测算,否则,应出具相应的检测报(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内容见4.2.3)。(5)业主改造意愿说明书(居住建筑应达到70以上的业主同意改造,商场等经营性建筑应达到80以上租户同意改造)。(6)居住建筑改造个人负担资金部分的相应证明材料;4.2.2 为便于评估,申请方还应尽量提供下列资料:(1)地质勘探及地基基础资料;(2)标注本项目地理位置的城镇建设规划图;4.2.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危改可能性,建造年代,产权结构,使用性质,结构构造、层高、窗墙比、体型系数、外装修情况等);(2)采暖空调系统基本情况。(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及暖通空调系统能效报告;(4)改造执行的标准和达到的技术指标;(5)综合改造方案:包括改造内容、计量与能耗分析、节能措施和技术及组织实施方案;(6)改造后预期效果、节能效益、节能量、(7)改造成本、投资回收期等改造的经济性分析;(8)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来源、保障措施等);(9)其它说明材料。5 评估程序5.1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5.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参见图5-1。图5-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程序示意图6 评估标准6.1 本导则中的“一般规定”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达到的技术要求(附录3,附录4)应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标准。6.2 节能改造除符合本导则“一般规定”外,还应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6.3 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分部位、分阶段进行,但其改造部分的相应技术指标应达到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对该部分的要求以及本导则的其它补充要求。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应技术要求参见附录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应技术要求参见附录4。7 评估方法7.1 可采用文件审查、现场勘察、经验判断与计算复核等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评估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复核。7.1.1 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7.1.2 现场勘察为符合性检查,对文件、诊断报告等进行核对。7.1.3 经验判断主要针对项目现状进行经验分析,判断所提供的数据或结论是否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7.1.4 计算复核主要针对业主提供的能耗诊断、分析方法与结果进行复核。7.2 对建筑现状及改造必要性的评估以申报方提供的建筑物现状资料为主,辅以现场勘察。应对其提供的热工参数和能效计算进行校核,对相应的检测报告、安全性鉴定报告及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业主所提供资料不详或有误,评估机构可提出补充或修改的要求。7.3 对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评估以申报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为依据,以改造的一般规定和技术要求为标准,参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相关技术规程,在总结和吸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改造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对改造投资、经济效益及投资回收期等进行评估。评估中应注意核查申报方所提供的资料中的诊断结果、改造方案与相应技术要求的符合性。8 评估报告8.1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出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8.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对业主或委托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行性报告和其它相关评估资料的审查和论证,其内容应包括:建筑改造条件判定、改造的必要性、改造方案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录2。8.2.1 改造条件判定对申请评估的项目的申报资料齐全与否、是否危改房、有无建筑结构安全性、资金来源、业主改造意愿等说明进行核查,判定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改造条件。8.2.2 改造必要性评估在对业主提供的诊断结果、建筑能耗现状等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通过对改造对象的现状(建筑围护结构、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 进行分析,对评估项目改造的需求、必要性和节能潜力等进行评估。8.2.3 改造方案评估对业主提供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的节能措施的合理性、改造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改造预期达到的目标(节能率、系统效率及与相关节能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改造投资及经济效益(各项改造内容的节能效益、静态投资回收期等)等进行评估。8.2.4 既有建筑改造评估结论分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1)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能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判定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并可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当期列入政府资金支持计划内。(2)对存在诊断结果质疑、建筑现状与现场勘查不符、节能措施与检测诊断结果背离、改造内容与投资估算不匹配或技术路线不合理等问题的改造项目,评估机构应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并在评估报告中给出具体说明。业主单位可依据评估机构提出的建议(意见),对评估资料进行核实、修改,并重新申报评估。对复评后能满足经济、合理要求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否则,应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3)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方案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可给出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9 附录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业主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备注:改造条件判定评估内容评估结果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是否危改是 否结构安全性说明改造不涉及结构的安全性 改造涉及结构的安全性,并有鉴定和审批证明 改造涉及结构的安全性,但无鉴定或审批证明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是 否业主改造意愿70%及以上同意 同意者小于70%具备改造条件 不具备改造条件不具备改造条件说明:建议: 改造必要性注:从改造对象的能耗现状(建筑围护结构、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进行分析和考虑。注:以下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可只选择改造部分填写。改造方案评估之改造措施评估围护结构名称改造前改造后墙体墙体材料厚度(mm)传 热 系 数(W/·K)保温材料厚度(mm)传 热 系 数(W/·K)墙体改造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墙体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 改造方案建议:屋面改造前改造后屋面形式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传热系数(W/·K)平坡屋面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屋面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 改造方案建议:门窗改造前改造后种类传热系数(W/·K)种类传热系数(W/·K)门窗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门窗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 改造方案建议:其它改造部位改造前改造后材料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传热系数(W/·K)改造部位: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 改造方案建议:围护结构改造意见与建议:(从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改造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加以考虑) 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采暖、空调系统及其他锅炉 及管网系统锅炉及管网系统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锅炉及管网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锅炉及管网系统改造方案建议: 空调系统空调系统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空调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建议:照明系统照明系统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照明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建议: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能耗计量系统计量系统改造措施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计量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计量系统节能改造建议:改造方案评估之经济性评估工程造价(万元)申请资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节能效益(万元)静态回收期(年)补贴资金额度测算(万元)评估结论评估意见:1、改造内容及措施的合理性;2、改造方案的经济性3、预计改造效果4、对改造内容及措施的建议;5、结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说明:诊断结果质疑建筑现状与现场勘查不符节能措施与诊断结果背离改造内容与投资估算不匹配技术路线不合理改造方案不经济 其他_其他情况说明明评估人员:年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签章) 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业主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备注:改造条件判定评估内容评估结果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是否危改是 否结构安全性说明改造不涉及结构的安全性 改造涉及结构的安全性,并有鉴定和审批证明 改造涉及结构的安全性,但无鉴定或审批证明自筹资金是否到位是 否业主改造意愿70%及以上同意 同意者小于70%具备改造条件 不具备改造条件不具备改造条件说明:建议: 改造必要性注:从改造对象的能耗现状(建筑围护结构、采暖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进行分析和考虑。 注:以下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可只选择改造部分填写。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围护结构名称改造前改造后墙体墙体材料厚度(mm)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厚度(mm)传热系数(W/·K)墙体改造合理性:是 否 不合理原因:墙体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 改造方案建议:屋面改造前改造后屋面形式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传热系数(W/·K)平坡屋面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屋面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改造方案建议:门窗门改造前改造后种类传热系数(W/·K)种类传热系数(W/·K)窗墙比遮阳系数窗墙比遮阳系数门窗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门窗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改造方案建议:其它改造部位改造前改造后材料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传热系数(W/·K)改造部位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改造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改造方案建议:围护结构改造意见与建议:(从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合理性、可行性、改造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及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加以考虑)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采暖、空调系统及其他锅炉 及管网系统锅炉及管网系统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锅炉及管网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锅炉及管网系统节能改造建议: 空调系统空调系统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空调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建议:照明系统照明系统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照明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建议:改造方案评估之节能措施评估能耗计量系统计量系统改造措施是否合理?是 否 不合理原因:计量系统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 否 不符合原因:计量系统节能改造建议:改造方案评估之经济性评估工程造价(万元)申请资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节能效益(万元)静态回收期(年)补贴资金额度测算(万元)评估结论评估意见:1、改造内容及措施的合理性;2、改造方案的经济性3、预计改造效果4、对改造内容及措施的建议;5、结论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 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不具备节能改造支持条件说明:诊断结果质疑建筑现状与现场勘查不符节能措施与诊断结果背离改造内容与投资估算不匹配技术路线不合理改造方案不经济 其他_其他情况说明明评估人员:年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签章) 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1. 外围护结构1.1 改造后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1-1的要求。其中如果外窗(包括阳台门玻璃)的平均传热系数不符合表1-1的要求,宜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注:“参照建筑对比法” 参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中7.0.2条规定。表1-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W/(m2·K)住宅类型屋顶非透明部分外墙外窗/阳台门玻璃/屋顶透明部分阳台门下部门芯板接触室外空气地板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不采暖楼梯间(或外廊)内墙户门4层及以上建筑0.600.602.801.700.500.550.800.801.502.003层及以下建筑0.450.451.2 对外墙宜采用外保温形式,当不具备外墙外保温条件时,可采用外墙内保温,其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0.3 W/(m2·K),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以及有效的防潮措施。1.3 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3.1 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以及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满足表1-1的要求。1.3.2 跃层平台的传热系数,与表1-1中屋顶相同。1.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满足表1-2中的规定值。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表1-3中规定的最大值。表1-2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规定值朝向建筑类型窗墙面积比规定值北(偏东45°到偏西<60°范围)0.30东(偏北<45°到偏南45°范围)、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南北向板式建筑0.15东西向板式建筑、塔式建筑0.30南(偏东<45°到偏西<30°范围)0.50表1-3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值朝向窗墙面积比最大值北(偏东45°到偏西<60°范围)0.40东(偏北<45°到偏南45°范围)、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南(偏北<45°到偏西<30°范围)0.701.5 平屋面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顶的开窗面积不应超过采光要求开窗面积低限值的1.2倍。1.6 住宅不宜采用凸窗,其北向不应采用凸窗。1.7 采用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2002)中规定的4级,即压力差为l0Pa时,分级指标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1.5q1,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4.5q2。1.8 门和外窗框靠墙体部位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窗户热工性能。2 采暖、空调及其他2.1 采暖2.1.1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应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各种措施达到系统的水力平衡。2.1.2 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通风设施,并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2.1.3 当采用集中热源或集中冷源时,应符合以下原则:(1)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采暖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热网。(2)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热、冷联供系统。(3)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2.1.4 具备集中热源但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等直接电热式供暖设备: (1)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住宅小区; (2)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住宅;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住宅。2.1.5 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2.1.6 燃煤锅炉房(1)采用燃煤(燃散煤)锅炉时,宜设置区域锅炉房。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宜合理配置,单台锅炉容量宜14MW,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不宜少于2台,不宜超过5台。 (2)燃煤(类烟煤)锅炉的最低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1-4的规定,燃煤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50。表1-4 燃煤(类烟煤)锅炉的最低额定热效率()锅炉容量(MW)2.84.27.014.029.046.058.064.07476788082828384注:类烟煤的发热值>19700(kJ/kg)。 (3)区域锅炉房宜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2.1.7 燃气锅炉房 (1)燃气锅炉房设置原则: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供高层建筑时不宜大于7万m2,供非高层建筑时不宜大于4万m2,锅炉房的供热半径不宜大于150m。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宜为23台。单台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的模块数宜设48块,不应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3)燃气锅炉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宜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燃气锅炉的热效率合格指标应满足表1-5的要求:表1-5 燃气工业锅炉热效率合格指标额定蒸发量D(t/h)额定供热量Q(GJ/h)热效率()12.5861<D22.5<Q5872<D85<Q20888<D2020<Q509020<D3550<Q87.592注:1 GJ/h0.28MW2.1.8 当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经过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需要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供暖时,户式燃气供暖炉应满足下列节能要求:(1)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2)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小于(842log10P)。2.1.9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宜按下列要求设置:(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宜高于100。(4)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宜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2.1.10 集中热媒输配系统: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使各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平衡阀。2.1.11 建筑物户内采暖:宜采用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散热器恒温阀,双管系统散热器宜采用高阻力两通恒温阀;单管系统宜设跨越管,散热器宜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阀或三通恒温阀。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和风机盘管系统也应设置温度自动调控装置。2.1.12 根据测试报告确定热源改造方案。对于燃气、燃油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低于85,燃煤锅炉平均运行效率低于68,首先应采取改善锅炉管理运行和维护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使用时间长,即将达到锅炉寿命,造成效率过低的可以考虑更换过滤。对热源改造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烟气冷凝热回收措施。2.1.13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小于0.9的需提高管网的保温措施。2.1.14 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对于水力失调严重的需要采取平衡调试或增加、更换调节阀、平衡阀等水利平衡元件,保证水利失调度小于1±0.15。2.1.15 对于楼内房间冷热不均现象较严重的应在散热器上安装调节阀或温控阀以改善流量分配。(注:温控阀改造投资大,施工扰民,需慎用)2.1.16 对于水泵选型较大,工作效率低于60的可以采取更换型号较小的水泵并加装变频装置。对于水泵效率高于60的循环水泵,应加装变频装置。2.1.17 热源处应加装气候补偿器及相关自动控制措施,实现供热系统供水温度室外温度的自动气候补偿运行。2.1.18 供热系统改造的同时,应在锅炉房热力出口、换热站进出口、建筑入口的合适位置加装热计量装置,为供热体制改革做必要的准备。2.2 空调及其他2.2.1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节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04)能效等级2级的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名义工况时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应满足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1)的要求。其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冬季需要用作采暖时,宜应用电驱动风冷或水源热泵型空调器,或燃气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2.2.2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空气调节器时,室外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夏季冷凝热排放和冬季热量吸收条件,并应防止热污染和噪声污染。2.2.3 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1. 外围护结构1.1 大型公建应满足表1-1和表1-2的要求;普通公建应满足表1-3和表1-4的要求,如不能满足,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其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注:权衡判断法参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5.0.3条规定。表1-1 大型公建屋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透明部分与屋面之比M传热系数KW/(m2·K)遮阳系数SC非透明部分透明部分M0.200.602.700.500.20<M0.250.552.400.400.25<M0.30.502.200.30表1-2大型公建其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外窗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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