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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17502944       资源大小:138.5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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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精品文档.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月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府发号公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为了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合并实施,全面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及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其他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划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十五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政府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金额200元的补贴35元;缴费金额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金额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金额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金额600元的补贴55元;缴费金额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金额800元的补贴65元;缴费金额9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75元。 3对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其他资助 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四、个人账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30元。参保人选择个人缴费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费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费。丧葬费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标准发给。 六、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按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纳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账户,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调整;被判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七、政府补贴负担比例 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规定的缴费补贴,为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由自治区、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我市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补贴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东河区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我市城镇居民或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其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高于本办法的,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冲减其原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后,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办法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每年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 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规定定期将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情况公示一个月,社区居委会和嘎查村委会要做好配合,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同时纳入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列入两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对于积极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到位,把市委、市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顺利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区、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基层社会保障平台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实施时间与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9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088号)。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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