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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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办理指南).docx
Wor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校验登记 办理指南)1 设立依据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次十条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1.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十二条 2 审批条件 具有新泰市卫计局核发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效期满校验合格的,发给新证,有效期顺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校验登记手续。校验合格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校验记录中予以注明;暂缓校验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据状况赐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合格的,允许连续执业,不合格的或暂缓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申报材料 4 办理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发证 5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6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7 服务电话 0538-7251693 8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9 办理事项二维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