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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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docx
Word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阔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敬重共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爱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01 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 “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 /实际案例 家住北京西城区的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留下了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始终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 法院经核实后发觉,刘大妈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刘大妈的老伴儿去世的早,在谁来担当她的法定代理人参加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 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刘大妈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结合实际状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加诉讼,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颇费了一番周折。 /民法典解说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情愿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丢失或者部分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说,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晰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更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看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消失失能的状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退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准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 /实际案例 隋大爷与李大妈共有四个子女。隋大爷早在十几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全部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在另一起案例中,周大爷夫妇生前订立的一份打印遗嘱,虽然有周大爷捺印和妻子的亲笔签名,但还是招致没有获得遗产的子女的异议,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 民法典解说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民法典依据现实生活进展的实际状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范。今后,老年人立遗嘱时,又有了更多的技术手段选择,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供应了新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章删除,明确根据遗嘱的时间挨次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一份遗嘱为准。由此解决了被继承人曾订立了公证遗嘱,在去世前想修改遗嘱,而身体状况却不允许再做公证遗嘱,就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敬重和爱护老人的意愿。 03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 /实际案例 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也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及写份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挨次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挨次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老先生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故去,亲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说,刘老先生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虽然继承法中有代位继承的制度,但仅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一种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在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状况下,刘老先生的遗产就将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全部。 /民法典解说 马德天法官介绍说,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01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加分遗产,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力量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安排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力量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安排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2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03 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诞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