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协议赔偿标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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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协议赔偿标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标准).docx
Word违反竞业协议赔偿标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标准) 于某曾就职某电商公司 然而离职两年后却被原公司 一纸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87万余元赔偿金 怎么回事呢? 近日,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齐伟龙、副庭长毛希彤做客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节目,就“诚恳守信 实事求是”话题接受采访,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于某曾入职某电商公司,因其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把握该公司相关保密信息,双方于2022年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时间、于某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就业状况通报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方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商定。 2022年5月17日,于某因个人缘由与该电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于某的竞业限制补偿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该电商公司每月应向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7000余元。 于某离职后,某电商公司按商定时间正常支付了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从2022年1月起,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2022年4月27日及此后,又开头补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上合计金额为8.7万元。 但于某却未向某电商公司报告过其就业状况。 后,某电商公司发觉于某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公司,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于某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7万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7万元等。 仲裁裁决:一、于某向某电商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7万元;二、于某向某电商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7万元;三、驳回某电商公司的其他申请恳求。 于某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大兴法院。 争议焦点 1.关于于某与某电商公司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时间 于某主见自己离职3个月后就没有收到公司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已经自动解除。而某电商公司称是由于发觉了于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所以才停止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经查,于某未按商定向某电商公司提交体现其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信息有关的材料,某电商公司亦未在商定时间内向于某支付在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某电商公司未通知于某连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补充提交体现其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信息有关的材料。 在此状况下,因某电商公司与于某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商定,某电商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或不再连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形式表示缩短或放弃剩余竞业限制期限(无需另行通知),故应视为某电商公司在应向于某支付2022年1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当天,已经以不再连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形式通知于某放弃剩余的竞业限制期限,即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于2022年1月31日解除。 2.关于于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某电商公司主见于某从其公司离职后入职了双方协议中明确列明的竞争对手公司,属于违反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其中,EMS快递单及投递结果查询显示,该件收件人为于某,并写明白收件人的联系电话,收件人地址为位于杭州的某家与电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不仅如此某电商公司还找到了竞争对手公司的一张合影,合影背景有明显的竞争对手公司标志而于某也疑似消失在合影中。另有一组视频显示,在上班时间一与于某极度相像的女子驾驶于某名下车辆进入带有竞争对手公司标志大楼外的停车场,并刷卡进入了上述大楼。 上述状况下,法院认定某电商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于某应就其未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且未从事与其在某电商公司工作存在竞业关系的工作,担当举证责任。 然而,于某在本案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均未就其在有关期间的工作内容进行举证。虽然于某坚持其离职后入职某上海人才服务公司,从事化妆品、洗护用品的快销顾问询问工作,但其所述某上海人才服务公司在杭州并无办公场所,而于某实际却在杭州生活工作,这明显与常理不符。同时,仅凭于某在相应期间的工资发放主体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一家在杭州并无办公地点人才服务公司,亦不足以认定于某未违反其与某电商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所以,于某应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上述状况,法院认定于某在从某电商公司离职后,便直接、连续在竞业限制期内(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从事了违反其与某电商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判决的依据和考量 如前所述,于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某电商公司有权要求于某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亦有权要求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然而,根据双方的商定的标准,于某所要担当的违约金的数额,将是其在守约状况下所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的10倍,上述商定对劳动者而言显失公正,假如照此标准进行判决势必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过度失衡。 对此,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商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目标的实现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由于用人单位为了实现竞业限制的目标,将不行避开的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由用人单位赐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从而使二者利好处于适度的比例范围内,进而确保竞业限制制度得以公正、有效的落实。 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于某的实际竞业限制期限、某电商公司向于某支付的实际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于某的工资水平、于某应向某电商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状况下,酌定于某应向某电商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2万余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于某返还某电商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8.7万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2万余元。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副庭长 毛希彤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只有秉持“诚信、公正、守法”的原则实施行为,才能实现“互利、双赢”的目标。以损害对方利益为手段,来追求“自己一方赢得双份利益”的另类“双赢”目标,最终都将面临“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窘境,酿成“双输”的苦果。 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庭长 齐伟龙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诚恳守信,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亦应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推动社会经济的有序进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