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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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互派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0966号第一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开展了本科学生校际互派交流(以下简称交流)学习工作。为了规范交流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回校后尽快完成学分认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出的本科校际互派交流学生。第三条学生申请校际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派出学生学院要协助学生制定和落实选课计划。第四条学校承认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本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学生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第五条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时归校。由交流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和学习证明。第六条学生回校后,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可参加评奖评优及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选拔,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确认。第七条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学分按以下方式认定:(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如不足1学分(含1学分),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如低于1学分以上,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或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用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其他相关课程弥补未修部分的学分。(三)当交流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可采取课程“置换后免修”。需“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须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确认。课程置换原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和任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任选课程,但不能置换必修课程;任选课程只能置换任选课程,不能置换必修与限选课程。所修课程均可置换全校公共选修课。对于不能“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应在回校后修读。交流学校修读某门课程在“置换后免修”时,其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我校课程(置换)的学分。第八条经上述方法认定或置换的课程,其成绩按我校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记载。(一)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二)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百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A+AA-B+BB-C+CC-DF百分制成绩9892878380767370666255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合格(P):85、不合格(F):55。(三)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100-90:优秀、89-80:良好、79-70:中等、69-60:及格、59-0:不及格。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等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五级分制成绩。成绩等级A+AA-B+BB-C+CC-DF五级分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若交流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合格(P):良好、不合格(F):不及格。第九条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程序:(一)学生回校后,须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课程认定、置换申请表”(此表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教务部门和学院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学生交流学习成绩单及专业课程内容要求对学生课程进行审核、认定及置换,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教务处根据认定报告将课程成绩登录到正方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上,教学秘书在学生成绩系统中核对,确保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四)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对无法认定、置换的本校课程,学院应积极指导学生进行修读。第十条由学校组织赴国外、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后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