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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案例讨论学生用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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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案例讨论学生用09.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商法案例讨论学生用09.精品文档.案例120世纪70年代,陕西凤翔县有个村妇名“张改改”,生来就十分愚笨。载公路旁摆摊卖水,但又不识字,又不识钱。家里人为了省心,就教她,每杯水卖2分钱,并给一个2分硬币样板。客人买水所支付的钱,凡是与其同样大小就收,否则就拒绝。比如两个1分或1个5分的硬币均在拒收之列。客人觉得她十分愚笨,“改改”成为愚笨和傻瓜的代号,人们因此称她为“凤翔改改”。2000年经商龙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含着“诚实无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价值,一心想用其为商号。5月1日,他先斩后奏,“凤翔改改”蒸馍店开张,格外引人注目。5月12日,凤翔县一位领导看见了“凤翔改改”的招牌,大为不悦,要求工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文化”。几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工商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色农产品开发基地”。经办人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人,要使用该名称,要经过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他不辞辛苦找到张改改的继子,继子欣然同意。为防再生不测,他又通过户籍部门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樊改改”。当他再次到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时,不料又因“凤翔改改”属于“不良文化”,对人有讽刺意味,对凤翔人人格有贬低,而被拒绝。6月22日他向宝鸡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你认为樊改改能否获得“凤翔改改”、“樊改改”的商标注册及“陕西凤翔改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准登记?案例22008年8月,甲、乙、丙三人各投资3万元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管理企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2008年12月,丁某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入伙,其权利义务适用合伙协议上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原有规定,此时,企业已欠李某2万元货款。2009年3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张某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此并不知情。2010年11月,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宣告解散,解散前又欠王某3万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某是否应对合伙企业欠李某的2万元货款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到期不能清偿货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某私自提供担保后一致决议将其除名,该决议合法吗?为什么?(5)合伙企业解散后,假如债权人王某于2015年12月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原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偿债责任?为什么?案例32005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确认:(1)赵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某以实物作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某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1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5年5月,赵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的销售合同,而甲公司并不知晓合伙企业对赵的限制。钱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孙某、李商议后,即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某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2006年1月,李某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影响。2006年3月,合伙人李某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某新入伙,周某出资4万元,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合伙人李某相同。2006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就原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7年4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丁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周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李某向乙公司偿还了24万元债务,李能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4)赵某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某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马某、李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性质的企业,经营娱乐业,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2月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马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60万元,丁某出资30万,另以劳务形式出资,作价10万元。合伙企业的盈利按照出资比例马某50,李某30,孙某20分配,亏损由马某一人承担。确定马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财务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支出,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2008年2月马某未同李某、孙某商议,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同某装修公司丁某签订装修歌舞厅的协议,费用50万元。后三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孙某于2008年11月宣布退出合伙。此时合伙企业资产仅剩30万元,欠装修公司50万元装修费,欠其他债权人各种债务30万元。马某要求李某、孙某分摊亏损,孙、李二人以协议规定马某承担全部亏损为由拒绝承担。2009年3月,装修公司丁某向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提出债务清偿要求,李某、孙某以马某签订装修合同为越权行为,对合伙企业无约束力,应由马某个人负担为由拒绝清偿。装饰公司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伙企业组建过程中,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协议是否存在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3)马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5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孙某能否宣布退伙?对退伙前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5)如果合伙企业解散,该企业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案例5ABC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分别是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位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推举B位合伙事务代理人;B对外签定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经营1年后,C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D。D入伙后又经营了9个月,合伙企业负债过大,全部债务到期,负债总额达80万元,资产总额50万元。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合伙人认为,全部债务中有10万元属于B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私自与甲企业签定总标的70万元的合同造成的,该部分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B合伙人认为乙欠本企业货款9万元,B欠乙9万元,两者互相抵消。C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与债务无关。D认为全部债务中有20万元属于自己入伙前已经形成的,与自己无关,当初自己与C有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结合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A、B、C、D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部分应怎样办?案例6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区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消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余的万元债券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500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架及其他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请问:本案中有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7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该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其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问: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为什么?案例82003年6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公司股份从2迅速增加到11.63%。同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乙公司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经持有乙公司普通股11.63%的股份。甲公司一边公告,一边继续买进乙公司股份,当天收市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5%。7月1日,甲公司又买入乙公司5.35%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问:甲公司存在哪些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说明理由。案例92002年8月,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获准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制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称,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10个月;年利率3%,利息支付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进行生物制药项目建设,包括建造新厂房、购买生物制药专利技术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该批公司债券由以雅克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承销,承销协议中约定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在承销过程中,雅克证券公司通过新掌握的真实证据材料,发现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存在严重虚假记载,虚构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公司税后利润各3500万元人民币。问:(1)本案中的证券承销可否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说明理由。(2)雅克证券公司在发现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的虚假记载后,应当依法采取什么行动?(3)假如本案中不存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有虚假记载的情况,新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公司债券在日后有无上市交易的可能?说明理由。案例10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A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B制药厂为A工贸公司提供了保证。1999年2月因工贸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即从保证人制药厂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共计334869.89元。1999年4月15日,制药厂与工贸公司就该笔扣款达成了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工贸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仍欠275628.11元。2002年3月10日,制药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工贸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其公章也在使用。2002年6月11日一审开庭时,工贸公司出庭应诉,举证其于2002年6月8日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表示其不申请复议。此后,制药厂又请求追加工贸公司股东为被告,并请求法院对工贸公司组织清算。2002年6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无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制药厂起诉。制药厂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1、什么是商事登记?其效力如何?2、如何认识企业登记与营业执照之间的关系?3、请找出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4、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判决本案?案例111997年初,证监会接到群众举报,查实: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年9月2日11月18日期间,利用其长沙分公司开设的15个账户(其中一个以张家界长沙分公司名义开设、14个以个人名义开设),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总计2128883股,总计动用资金4150万元,并在公司1996年11月22日公布董事会送股决议前的11月18日、20日、21日抛出公司股票143.2万股,直接获利1180.5万元。请问:(1)张家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请一一指出。(2)中国证监会应如何处理本案?(3)如何发现内幕交易行为?(4)应否追究、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案例12天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天宝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总负债为3000万元。欠好利来公司的合同货款500万元已经到期,但天宝公司无力清偿。2007年8月12日,好利来公司向法院申请天宝公司破产。天宝公司目前的情况如下:该公司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登记注册地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A市,生产基地则在B市;该公司的债权人省建材公司因经济纠纷于2个月前起诉天宝公司;该公司欠当地建设银行分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贷款是用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该公司曾为欣奇公司向省工商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现欣奇公司的借款已经到期,欣奇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8月17日立案,并指定蓝某独任审理此案。9月29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天宝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2008年1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月29日,人民法院宣告天宝公司破产,并于2月5日指定了管理人,接替了天宝公司。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决定将天宝公司整体拍卖变价出售,所有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建设银行提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1)请回答以下问题:好利来公司申请天宝公司破产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法院是否应受理好利来公司的申请?天宝公司与省建材公司的经济纠纷应如何处理?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工商银行可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好利来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天宝公司破产时,应提交哪些材料?(2)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上的错误?案例13北京市市属化工厂是经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国有企业,由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困境。2008年4月,化工厂厂长王某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法院接受债权申报,由化工厂厂长王某召集并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马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化工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5份额的债权人熊某的要求,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应熊某的请求,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通过决议,与化工厂正式达成和解协议,并报送法院备案生效。此后因化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化工厂破产,化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遂派员进驻化工厂实施接管并进行清算。请指出在该化工厂破产过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案例14东方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宣告其破产。随后法院组织了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最后形成了清算报告。其要点如下:(1)东方机械厂的资产总值为85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50万元;长期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400万元;其他资产10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65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及福利费为15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450万元,负债合计为1200万元。(2)东方机械厂的固定资产400万元已全部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资产,该借款作为负债包含于前述负债中。(3)东方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破产费用100万元。(4)前述流动负债中包含应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50万元。请问:(1)东方机械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2)东方机械厂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资产如何计算?具体数额是多少?案例15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1998年4月3日成立清算组,对该企业财产清理如下:总资产6200万元,其中一号房产1000万元,2号房产800万元,机器设备1100万元,运输设备300万元,对B公司债权100万元。负债9300万元,其中欠工商银行贷款700万元,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1号房产作抵押。欠A公司货款1600万元,以2号房产作抵押,欠B公司货款600万元,欠职工工资400万元,欠税款850万元,欠职工集资借款实际本金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550万元。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合同给C公司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额20万元。在财产变卖前D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明标明破产企业的运输设备是从公司租用的,财产所有权应归D公司。同时清算组查实破产企业欠A公司的货款的担保合同是在1997年11月8日事后补签的。请问:剔除权、抵消权、取回权、撤消权的金额分别是多少?扣除破产费用和上述四项权利后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每一顺序的分配金额是多少?案例16晚霞水泥厂(下称水泥厂)欠德胜煤炭公司(下称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80万元,逾期后拖欠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2007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并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管理的清算报告表明:(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8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无,固定资产1200万元,其他长期资产90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18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130万元,长期负债为800万元,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2006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2006年2月l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将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2006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破产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4)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请问:(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案例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购销合同,甲向乙销售商品400万元,乙以本公司房产作抵押。合同规定:甲于3月20日供货,乙于5月10日前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依约供货后,乙于5约8日开给甲一张面值400万元的转帐支票。甲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乙的银行户头无款可付。甲向法院申请以抵押物抵付货款。经法院调查得知:乙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900万元,已经先期对丙提供了600万元债务担保,且担保合同均已登记,对丙的担保合同登记在先。乙公司有ABC三位股东,注册资本为250万元,章程规定三位股东出资额分别位100万元、70万元、80万元,实际A以现金全部出资;B以实物协商作价70万元,实际价值30万元;C以工业产权作价80万元出资。乙向甲提出还可以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方式。 请问:乙以其房产作抵押,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乙如以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作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房产抵押合同有效,甲就抵押物受偿的金额是多少?乙向甲开出无支付能力的支票,其性质怎样?乙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案例18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二天,因车祸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提供了继承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为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审查票据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贯;(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后,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请问:(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贯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2)G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索?(3)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案例191997年1月初,某市一个单位为表示对离退休老干部的关心,准备购买一部分节日礼品以表示慰问,并责成经办人小张持一张印章齐全,但未填收款单位、金额和日期的现金支票外出采购。小张在商场选好物品准备填写支票时,发现支票不知何时丢失。小张立刻返回单位向财务科长汇报了支票丢失情况。为防止支票款被冒领,财务科长当即出函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了该现金支票的挂失手续。一周后,该市一摩托经营销售站会计李某持那张已经挂失了的现金支票来到银行要求提取现金,该支票收款人为摩托经营销售站,金额为6300元,支票用途为货款。银行经办人员在审查凭证的过程中发现,该支票正是一周前已作挂失处理的那张支票,遂即拒绝付款。摩托经营销售站的会计李某提出:该支票是付款单位派人来本站购买摩托车时,在计算好价格以后当即填写的,支票填好后,本站立即到银行办理提现,因此,不可能在一周之前就将该支票挂失,银行没有理由不予付款。在银行拿出挂失依据后,李某对银行办理挂失提出了异议,认为银行对空白支票不应办理挂失。银行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某单位所遗失的是印章齐全的支票,付款人已确知,且收到了挂失止付的书面函件,因此,银行办理挂失是正确的。双方争执不下,摩托经营销售部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6300元现金。请问:银行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可否受理挂失?案例20老王系某大学一教师,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剌激而致精神失常。老王曾因一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帐户。1996年4月5日老王签了一张1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建筑公司购买有关修建房屋用材料,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老王同意并找到其邻居小王(已单独立户),随后小王进行了保证。建筑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甲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4月12日甲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百货商场购置计算机10台,4月16日百货商场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百货商场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甲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小王以老王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老王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请问:(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案例211996年3月4日,某市吉诺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该市对外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外贸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供给外贸公司各种规格的吉诺冰柜和空调,价值人民币28万元。次日,外贸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电器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28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电器公司。3月27日,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向外贸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并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还电器公司。4月6日,电器公司财务室被盗,由于当日为周末,财务室无人值班,故直至4月8日财务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发现财务室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除被盗走现金3万余元外,另有汇票、支票17张失窃,票面总金额59.26万元,其中包括该已经承兑的汇票。当日下午,电器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外贸公司的开户行,而开户行告知电器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承担责任。经多次交涉无效,电器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提前付款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请问:你认为吉诺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案例22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请问:(1)你认为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成立吗? (2)你认同A市法院的判决吗?为什么?案例23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请问:(1)这张汇票有效吗?为什么?(2)甲银行应如何挽回其经济损失?(3)乙银行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案例241999年1月11日,A公司依据合同取得一张编号为IXIVO1059495,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签发日期1999年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日后A公司业务员张某在该汇票背书人栏内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将汇票交给其在B公司任总经理的表弟李某,李某自行在被背书人处加盖B公司的公章并签名。同年1月19日,B公司以该汇票为质押,向C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C银行未严格审查汇票便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收下该汇票后将100万元汇入B公司帐户。后B公司未能归还借款。1999年6月25日,C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公司负连带责任。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4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D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B厂和人民法院的作法对吗?为什么?案例25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案例261996年3月5日,一名自称庄某的男青年持被告食品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服务公司处,要求原告予以调取现金。原告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男青年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140元的手续费。该男青年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同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原告寻找男青年不着。同时,被告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支票金额2万元。请问:如果你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你将如何判决?法律依据何在?案例27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与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2.2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帐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所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被告饲料厂帐户。同年7月底,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农业银行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被告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被告饲料厂无法证明谁是其前手,即谁是饲料的购买者,以及支票变造的时间与变造者。请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案例28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请问:被告玩具厂播出的“遗失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91996年1月8日,某县养鸡场向某乡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同时,某县养鸡场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某乡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1996年1月8日。然后将该张汇票交付给某乡饲料厂。1月10日,某乡饲料厂向某县机械厂购买了一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价款为13.5万元的现金。某县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某乡饲料厂便请求出票人某县养鸡场为此提供保证,某县养鸡场表示同意。某乡棉纺厂也同意作该张汇票的保证人。1月13日,某县养鸡场和某乡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注明保证日期为1月13日,然后分别签章,被保证人是某乡饲料厂。1月14日,某乡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某县机械厂,在缴付该汇票的同时,将其余的1.5万元货款也交与某县机械厂。1月27日,某县机械厂将该汇票向某县养鸡场的开户银行提示要求付款,开户银行因该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某县机械厂便分别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某县养鸡场、某乡棉纺厂支付票面上的12万元。某县养鸡场、某乡棉纺厂互相推诿,都拒绝付款。几次协商不成后,某县机械厂于2月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某县养鸡厂对该案中的汇票所作的保证有效吗?(2)某乡棉纺厂应承担票据责任吗?为什么?案例30 2001年3月至6月,捷宝电子厂(以下简称捷宝厂)向鸿燕印刷厂(以下简称鸿燕厂)定作了几批693音箱彩盒,鸿燕厂按照订单要求生产了该彩盒并向捷宝厂送货,捷宝厂签收了货物,但未如期支付加工价款56800元。经鸿燕厂多次派员催讨,捷宝厂才于2001年8月16日交付了一张市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出票人为利凯电子厂,票面金额为56800元。8月17日,鸿燕厂持支票要求银行付款时,被银行告知出票人帐户余额不足,即此支票为空头支票。鸿燕厂只是向捷宝厂交涉,一直没有提起诉讼追索。直到2002年4月6日,鸿燕厂再次至捷宝厂请求付款时,捷宝厂已人去楼空,由于厂房乃租赁的,已没有任何财产留下。请问:作为鸿燕厂的法律顾问,你将如何帮助鸿燕厂挽回经济损失?案例31 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A)公司经理在对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只存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B)保险公司考虑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火源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说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对仓库安全的意义并将此要求记入保险合同,由甲公司签章。(C)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意外发现甲公司往该仓库存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易燃物品)而未向保险公司通报。(D)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表示解除该保险合同。(E)在合同解除后的第三天,由于紧邻仓库的乙公司的餐厅用火不慎发生火灾,引发仓库着火,造成甲公司损失100万元。(F)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求偿未果的情况下,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为由,主张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在(A)中,甲公司投保时对保险公司的陈述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方的什么义务? (2)在(B)中,将“仓库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记入保险合同并由甲公司签章,该记录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什么条款? (3)在(C)中,甲公司往仓库里存放香蕉水而未向保险公司通报,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方的什么义务? (4)在(D)中,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未行使解除权,对火灾损失能否拒赔?为什么? (5)在(E)中,如果该保险合同有效,甲公司有哪些请求权?应如何行使?(6)在(6)中,甲公司主张合同继续有效的理由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合同解除权的配置原则是什么?案例32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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