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家赔偿法案例.精品文档.国家赔偿法案例1、1998年11月30日晚上,刘某酒后在饭店闹事,打碎玻璃若干块,后经人劝说,刘某表示错误并愿意赔偿。此时正好某公安局张某值勤到此处,对刘某又推又打,还要将刘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刘某不从,在扭打过程中,刘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柱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 此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何法律依据? (2) 谁是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 本案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方式解决? (4)本案法律时效有何规定? (5)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刘某的继承人和与他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行政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即同步诉讼;第二;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 4本案时效为2年,从刘某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 5公安局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生活能力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案情介绍)1996年8月,某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常住人口进行摸底调查。由于警力有限,区公安分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各居民管理委员会和各单位。8月21日,L居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对张某家的情况进行调查,逐一核对张家人口,张妻左某不满,让刘某出去,两人发生争执。左某随口骂了刘某一句,刘某大怒,猛推左某,左某站立不住,头部碰在墙上,当即昏了过去。经医院检查,左某为脑震荡,住院20余天。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民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住院期问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 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 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诉讼性质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1)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理由是: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居民管理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本案属于行政委托,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居民委员会不是本案的被告。 3)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本案中,受害人左某是原告;居民管理委员会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行使公安分局的职权,对常住人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工作人员刘某正是因调查行为与居民发生争执,殴伤居民,委托机关,即区公安分局应进行赔偿。因此,区公安分局是被告。 4)该案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某县阳山乡王一民等37名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县阳山乡人民政府。 1992年5月20日,阳山乡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即(1992)25号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乡个体工业经济的管理引导,加强对全乡劳动力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坚决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经营,坚决打击一切危害集体经济的现象,坚决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乡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工商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 合作社正副社长、乡办企业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厂长、乡机关副科长以上、直属公司正副经理、主管会计)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 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业;(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如个人修汽车等。同时还规定了被取缔的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采取断电、断水、强行收缴工商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措施。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乡政府的25号文件,强行扣缴了37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7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县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问题:1、 37户个体户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应采用何种方式?理由是什么? 简析 : 37户不能直接告25号文件,法院也不能就25号文件进行裁判。但是乡政府根据25号文件规定进行整顿,确定对37户个体工商户加以取缔,并责成个体经济办公室收缴了他们的营业执照,断水断电,迫使其停产停业。乡政府的这一行为,是针对37户个体工商户作出的,直接涉及到他们的权利 和义务,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4 、(案情) 某M以故意伤害案,经区法院于1998年3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某M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即行羁押,共关押365天),并判令某M赔偿自诉人C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58。7元。赔偿自诉人S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3978l元。M不服上诉。7月16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3月2日,M之妻向市第三中级申诉;该院于4月12日再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1999年7月7日,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被告人M打伤自诉人C。S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M无罪。原审自诉人C、S不服上诉。市第三中级法院于10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某M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向谁提出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对某M进行赔偿 3 某M在诉讼和申诉中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共计 4561。32元能否得到赔偿? 4 某M如果对赔偿数额和方式不服,他应当怎么办? 5 某M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 1 )某M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向谁提出 可以,应当向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理由: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对某M进行赔偿 第三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对M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犯作出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赔偿M被错误羁押365天的赔偿金 3 )某M在诉讼和申诉中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共计4561。32元能否得到赔偿?M提出的赔偿其家属为其申诉所开支的交通、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因目前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依法不予赔偿。 4 )某M如果对赔偿数额和方式不服,他应当怎么办? M如不服,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可以向第三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市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依法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5) 某M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应当如何解决? M 要求赔偿其被区法院工作人员打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并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M应另行请求区法院依法进行确认之后,再行使赔偿请求权。5 (案情)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案: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李某就其被羁押9个月而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业已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李某不能就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与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不同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经复议,后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可以提出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5)李某不能就其被羁押期间工厂遭受的损失向公安局或检察院请求赔偿。 因为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就是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法第16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本案中,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西城区公安局和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6年1I月30日。因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6 (案情) 某刑侦大队侦查员曲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马某在出租车车站与车主讨价还价,曲某上前要马某跟他到派处所去,马某不从,并要求看曲某的证件。二 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位与曲某相识的民警路过此地并上前制止,某挣脱跑开。曲某掏出手枪,朝马某喊“站住”,随即朝马某连发数枪,将其打倒在地,马某死亡。 分析; 1,国家是否对马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何确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对曲某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 国家是否对马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如何确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马某的亲属或与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刑侦大队侦查员曲某所在的公安机关; 3,对曲某如何处理一方面应当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向马某追偿损失。案情7、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2) 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参考答案】(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案例8、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案例9、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参考答案】(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乡派出所干警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孙女可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和致残的损失要求赔偿,对精神损失不得要求赔偿。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下列规定确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案例10、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参考答案】(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要求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4)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7)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案例11、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分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3) 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案例;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分析:(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 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以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案例七、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属于假释考验人员。1997年8月10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公诉书认定:李某1997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宾馆住宿时,见来自山东省某市的女青年刘某独住该宾馆203房间,顿生歹意。当夜深人静时,李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潜入203房间,先对刘某进行猥亵,后实施奸淫。此间,刘某曾被惊醒,但误认为是同住该宾馆的男友张某,故未反抗。李某奸后匆匆离去,引起刘某怀疑,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后经查实施强奸的是长相与李某酷似的夏某,因李某是假释人员而予以“优先考虑”故被捕。期间,李某被审讯时,被公安干警用警械致伤,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问题】本案中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标准如何?谁是赔偿请求人?李某生前曾欠王某债务数万元,王某能否提起司法赔偿以抵其债务?请分别说明根据和理由。【参考答案】(1) 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2) 赔偿标准按国家赔偿法的下列规定执行: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 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李某不符合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的范围,不能提起司法赔偿案例八、李某与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李某用水果刀将一人扎伤,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公诉成立,分别判处李某与王某有期徒刑20年和7年。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改判王某无罪【问题】王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王某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本案符合国家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说明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按照国家赔偿法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王某能获得国家赔偿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说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属于构成犯罪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事项。案例1某刑警队侦查员李某的朋友与张某有仇,多次要李某找机关会帮助其报复张某,一日李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张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李某上前要张某跟他到派出所去。张某不从,并向李某要求看证件。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这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将他们冲撞,张某乘机挣脱跑去。李某遂掏出手枪,朝张某连发数枪,将其打死。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对李某如何处理?答: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司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查员李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将张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李某所在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李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案例2某县检察院在侦察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中,曾作出对李某在某省外贸公司作服装生意时合法收入3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回的决定,并在代理检察长王某的指挥下,用电警棍、逮捕证威胁李某李某被迫交出了3000元。事后李某向该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某县检察院赔偿因职务侵权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检察院是否有权没收财产?2)国家是否应该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赔偿,赔偿方式是什么?数额应是多少? 答:1)检察院无权没收财产。本案中,检察院的行为超越职权,应认定为违法。2)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承但李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赔偿方式为反还财产,数额为3000元,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