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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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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精品文档.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348号)。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364号)。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起草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五)负责对两分局、县执法局的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的督办、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六)统一指挥调度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工作,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直接立案查处。(七)负责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八)考核两分局执法领导班子,并按“市区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查、区上任免”的原则和程序,考核审批两分局领导成员。(九)负责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和本系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本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法律( 6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1990.4.1规划部门2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2000.9.1环保部门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1997.3.1环保部门4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5.111984.11.11996.5.15环保部门5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2004.5.1公安部门6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8.282006.3.1公安部门行政法规( 9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1992.8.1建设部门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6.221992.8.1建设部门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6.41996.10.1建设部门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2.51983.2.5工商部门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8.51987.9.1工商部门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2.12.182003.3.1工商部门7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1.5.81991.7.1环保部门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2000.3.20环保部门9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5.4.282005.5.1公安部门地方性法规( 2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1.10.251991.10.251997.9.29规划部门2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2005.11.252006.1.1公安部门部门规章( 10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8.101993.9.1建设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3.232005.6.1建设部门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1990.12.311991.1.1建设部门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2.262002.5.1房管部门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11.301993.1.12001.9.4建设部门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1.152004.2.1规划部门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9.92002.11.1规划部门8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202006.3.1规划部门9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202006.3.1规划部门10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7.9.51987.9.51998.12.3工商部门地方政府规章(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2004.3.292004.5.1建设部门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处罚(61项)1、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2、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在市场外乱摆摊点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6、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公园、广场及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7、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8、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及墙体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9、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0、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设施、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1、清洗修理车辆、收购废弃物造成污水外流或向外散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2、临街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3、未疏通、清掏厕所、化粪池,致使污物外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14、对清掏的粪便未密闭运输或未倒在指定场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15、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设施或进行占道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6、在公共场地堆放、搭建的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和拆除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7、对临街建筑物阴、阳台进行外延展性装修,侵占公共空间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8、擅自或不按规定举办宣传活动、组织贸易、早市、夜市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9、擅自设置公用设施或设施污损、丢失未及时维修添置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0、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浊不洁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1、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或未按批准的要求、限期设置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2、户外广告牌等各类牌匾外形不洁未及时维修、油饰、拆除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3、擅自在树木、设施和建筑物上刻画、喷涂及张贴广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4、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标准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垃圾日产日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5、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处置或直接倒入下水道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6、市场管理单位未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设置标准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8、变更和阻碍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废弃物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0、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1、临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2、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垃圾渣土造成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3、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及围栏、厕所等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4、商业、医疗、旅游景点未按规定配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5、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其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6、虽经批准但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补建环卫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7、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8、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未采取措施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9、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使,污染路面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40、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处罚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41、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堆弃垃圾、围填水面等改变地貌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42、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43、损坏花卉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使其损伤或死亡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44、损坏交通、电信、绿化、环卫、市政等公用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45、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6、未按审批要求施工及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或出现塌陷等情况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7、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8、在桥梁上架设4kg/cm2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线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9、未对道路上的检查井、盖箱或附属设施及时补缺或修补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0、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1、建设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2、紧急抢修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3、未采取措施在人口密集区存放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54、未采取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55、擅自在市区焚烧沥青、橡胶等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以下罚款。56、在市区焚烧秸秆、落叶等废弃物或沿街烧烤食品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以下罚款。57、在市区道路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商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58、婚丧、开业等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产生偶发性噪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59、在街区或居民区进行装修活动产生噪声扰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60、在未设停放点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61、在人行道未设停放点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行政强制(1项)1、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1、在马路道牙以外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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