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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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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国网(基建/3)114-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结算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第三条 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结算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二)负责工程结算数据集中管理、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等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第六条 国网交流建设部和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特高压交流、直流工程的结算管理。第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所辖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批准工程结算。(二)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开展工程结算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所辖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工程结算有关规定。(二)负责起草相关合同条款。(三)具体负责工程结算日常工作,开展工程量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进度款支付管理等工作,对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四)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归档工作。(六)配合开展工程结算督察、检查工作。(七)配合开展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第九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具体落实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结算,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时确认完工工程量。(二)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预审并上报工程结算,配合工程结算相关工作。第十条 各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配合做好工程结算工作。(一)计划、科技和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环评、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二)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物资供应项目部,负责工程物资结算,编制并提供设备材料台账及采购合同等结算资料。(三)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求承担工程结算管理专项工作。第三章 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第十二条 输变电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合同约定。(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第十三条 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调整办法。(五)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八)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考核评价方法。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式结算。第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方式约定:(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六条 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价格。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第十八条 变更合同价款。(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四)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支付。(一)工程价款支付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二)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拨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第四章 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第二十条 承包人编制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结算文件,提交业主项目部。(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三)施工结算文件应加盖造价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电子版数据应符合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相关软件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计、监理等单位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提交业主项目部。(一)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二)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第二十二条 计划、科技和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应向业主项目部提供可研、环评及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业主项目部提供设备材料台账、采购合同等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物资结算资料应对应输变电工程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有关要求填报。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一)工程结算应以工程实际和财务账面发生情况为依据,及时收集工程款发票和支付凭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完成并上报工程结算报告。(二)工程结算编制应全面应用国网基建部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以下简称“结算通用格式”)和工程结算编制软件,统一规范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结算报告,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输变电工程分期竣工投产,应按期完成竣工投产部分的工程结算,并说明有关情况;其中未同期竣工投产的工程竣工投产后,应对应其电压等级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四)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确有未完工程时,应附相关依据文件,并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完工程概算不宜超过总概算的5%。未完工程应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五)工程结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内。(六)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应及时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核。第二十五条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100日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投产后60日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批准工作。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移交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第五章 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审批,工程结算上报备案,工程结算督察和工程结算检查、考核等。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批,由部门主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批完成后,省公司应及时组织上报国网基建部备案。(一)上报工程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批文件、可研批复文件、初设批复文件等。(二)上报工程结算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整改完成并重新上报。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督察是国网基建部对工程结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结算、合同价款确定、资金支付等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进行检查。(二)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省公司级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重点对工程结算审价、工程量管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踏勘现场,调查、取证。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督察工作流程。(一)国网基建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取或抽查工程结算项目,制定工程结算督察计划,择优选择督察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督察工作任务。(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结算督察计划安排,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签订督察合同。(三)工程结算督察报告印发后1个月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完成问题整改并重新上报工程结算。第三十二条 国网基建部针对工程结算管理情况开展检查。(一)开展工程结算全面检查,监督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二)针对工程结算管理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三)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管理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第六章 检查考核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管理评价与考核内容包括工程结算进度、质量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评价考核分级实施,国网基建部评价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省公司级单位评价考核所辖地市(县)供电企业。第三十五条 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等评价考核体系。出现以下情况,对省公司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二)工程结算质量不合规、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屡次出现。(三)工程结算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第三十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国网基建部委托咨询单位负责其所辖工程结算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基建/3)114-2013)同时废止。附件:工程结算管理流程图附件:工程结算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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