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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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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精品文档.延电2006 号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规范生产管理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电发2001311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及河南省电力公司豫电2001150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各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多经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目标第4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1、杜绝重大、特大事故。2、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4、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5、不发生农电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6、一般考核事故要达到:输电事故率0.5次/百公里年变电事故率0.15次/台年配变事故率0.7次/百公里年第三章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第5条 局长是电力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6条 局长的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每月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7条 各分管副局长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局长负责;总工程师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局长负责。第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第9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1、安全监察部是全局安全生产的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2、安监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3、各生产工区、基层站、所、班、组应设立专职安全员。4、成立反习惯性违章纠察队,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局长领导,负责对违章行为的查处。5、局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享受与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第10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批示的贯彻执行。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6、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11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权力: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含各类用户)、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12条 反习惯性违章纠察队的权力:1、有权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及相关部门和场所进行检查。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3、有权对上述违章行为进行拍照取证;4、对不听劝阻的违章行为人,有权向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五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13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科学管理轨道的手段,应认真编制。第14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15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1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17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18条 局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及人员,都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第19条 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20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局有关人员每年要组织两次(年中、年末)检查,对贯彻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年终评先活动的重要条件。第六章 安全记录统计办法第21条 局应对所辖各单位的安全运行记录分别进行考核。安全运行记录指连续保证安全运行的天数,安全运行记录有取消和中止记录的规定。第22条 事故障碍的认定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农电事故调查规程DL/T633-1997为准。第23条 安全记录统计办法: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责任生产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责任生产交通事故造成外人死亡或重伤,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发生农村或用户触电群伤事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发生农村或用户触电死亡者,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2、供电设备事故:35KV及以上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对用户停止供电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配电线路故障,扩大到变电站母线或主变压器停电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主变压器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下列条件之一者:a、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b、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下列规定: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110KV及以下供电设备36h。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主要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期限,主要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或备用,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瞬间故障,由于断路器或继电保护失灵,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3、违章作业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地线;带电合地刀闸;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等,不论有无后果,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不按规定着装;不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无票作业;工作票不随身携带;工作班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监护人员失职;监护人员脱岗;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规定装设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等,不论有无后果,一经发现,取消责任班、站记录。4、经济损失因故障造成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坏达5万元及以上,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生活用油、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5、配电事故配电线路故障跳闸,24h不能恢复供电,取消局记录,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配电线路掉闸,引起对用户停电,虽能在24h内恢复供电,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配电设备运行中损坏,包括配电变压器、柱上开关、隔离开关、避雷器、电缆,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误接线造成用户设备损坏(含380V电压)经济损失达0.5万元,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配电线路故障掉闸后重合不成功或无重合闸装置3min强送不成功,取消责任部门记录,取消责任班、站记录。配电线路故障掉闸重合成功或无重合闸装置在3min内强送成功者,但事故原因不清,取消责任班、站记录。用户设备故障或用户过失,造成变电站配电出线开关掉闸,取消责任班、站记录。第七章 奖 励第23条安全奖分为:百日安全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安全生产先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第24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各单位可随时向局安监部申报奖励。1、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1)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2)有效阻止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有效地减少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4)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发明创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应用效果突出。2、申报程序:(1)填写“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并写出书面申报材料;(2)安监部核实;(3)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3、奖励金额:(1) 避免群伤亡者,奖励100010000元/人次。(2) 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200元5000元/次、项。第25条 安全生产先进奖1、对于荣获国家、省级、市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第26条 千次操作无差错奖1、千次操作无差错奖适用于变电站值班人员、检修工区人员、无人值班变电站操作队及电力调度值班人员。2、操作次数的统计规定:变电站凡进行下列操作分别给监护人、操作人各统计一次。(1) 分或合一台开关。(2) 推上或拉开一组刀闸。(3) 装或拆一组地线。(4) 装或拆一组保险。(5) 投入或解除一套保护压板计一次,投入解除2-3套计二次,4-6套计三次,七套以上计四次。(6) 传动出线保护,一套保护为一次。(7) 传动主变保护,一套保护为一次。(8) 操作中的其它项目不列入千次操作次数的统计范围。 调度班凡进行下列操作分别给正值班员统计一次。(1)已完成的调度综合命令、既时命令和逐项命令。(2)已完成的主变停止运行,加入运行,并列运行命令。(3)已完成的10KV、35KV、110KV线路停、送电操作命令。(4) 联络线的合环操作、解环操作调度命令。(5)小水电(火电)的并列操作和解列操作命令。3、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千次操作无差错记录,次数应从零开始统计。(1)无票操作(有规定的除外);(2)发生了错误操作(误调命令);(3)没有执行监护情况下进行操作;(4)跳项操作;(5)操作后对设备检查不认真,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6)由于操作质量不良引起问题;(7)对保护、开关传动试验中违反规程而引起问题;(8)在当班内发生事故,障碍及异常运行,处理中有严重错误的;(9)送电前,应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送电时出现问题的;(10)操作时,走错间隔或位置。(11)发现弄虚作假,站长及当事人操作记录从零统计。4、千次操作无差错由单位负责人记录。凡达到千次操作无差错者可填写“千次操作无差错奖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程序为:操作队、检修工区、变电站报变电运行部;调度班报调度中心。然后经安监部核实后报请主管局长批准。5、达到第一个千次操作无差错时,局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20元,二个千次无差错奖50元,三个及以上千次无差错奖100元。6、千次操作无差错实行连续累计计算。 第27条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为每年财务提取万元和违章罚款。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使用由安监部提出报主管局长批准。各类安全奖项,由安监部另行制订实施细则。第八章 处 罚第28条发生各类事故,一律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并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9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第30条事故类别的划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由安监部提出,报局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第31条 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罚按局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32条 对输、配电线路跳闸,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由责任单位进行事故停电损失费用补偿。费用补偿总额等于基数补偿、停电时间补偿和少供电量补偿之和。费用补偿由安监部计算,主管局长批准,财务科每月从责任单位的奖金中扣除。1、基数补偿。线路发生因接地故障和过流跳闸引起的停电每条次补偿100元;速断跳闸停电每条次补偿200元。2、停电时间补偿。每小时补偿2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3、少供电量补偿,每千千瓦时10元,不足1千千瓦时按1千千瓦时计。第33条隐瞒事故不报,按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34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行为:1、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部分事故真相。2、隐瞒事故重要情节。3、向调查人员出示或提供伪证。4、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第35条 发生事故,需处分干部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36条 习惯性违章记分考核1、习惯性违章记分考核办法周期是一年,记分采用累计10分制,凡年底累计记分达不到处罚规定的,第二年重新开始记分。但在一个周期内,无论哪一个月达到处罚分数的,即实行处罚规定。处罚规定的执行时间,年底不结零,可跨周期执行。2、一个周期内,同一名职工重复发生同类违章的,按正常违章记分标准的2倍记分。3、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对生产现场存在的严重违章现象或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按现场违章职工同样记分。4、在施工中的临时雇用人员习惯性违章,按照习惯性违章标准分别对现场工作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记分。5、违章记分由局习惯性违章纠察队执行。检查形式为定期和不定期。6、局安监部是习惯性违章记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组织和记分统计,汇总表和处罚意见每月报主管局长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执行。7、习惯性违章记分每分扣奖50元。 8、习惯性违章记分在周期内累计达到6分者,列为试岗人员,试岗期限2个月。期满后由部门写出考核意见,中止试岗。9、习惯性违章记分在周期内累计达到8分者,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时间为1年。试岗和待岗待遇按新乡局和我局有关文件执行,待岗期满后,重新竞争上岗。10、习惯性违章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达到10分者,列为下岗人员。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者每次记6分:(1)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2)无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或操作时不按规定进行唱票、复诵、核对设备名称或不按照倒闸操作票程序操作。(3)擅自变更作业现场安全措施。(4)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停送电联系单而约时停送电。(5)装设接地线前不进行验电,装、拆地线不按规定顺序进行。(6)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7)为赶工期而强行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作业或疲劳作业;安全措施不符合工作票要求或施工方案即下令开工。(8)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9)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不履行开工手续或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10)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11)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上岗。(12)酒后作业或酒后、无证驾车。(13)未严把质量关,将不合格产品引入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14)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15)集体违章的负责人。12、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每次记4分:(1)不按规定设监护人,监护人不到位或失去监护。(2)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在现场,票面工作班人数与现场实际不符。(3)运行人员值班时,脱岗者。(4)值班时干与运行无关的工作。(5)不按“五防”程序操作,直接用万用钥匙操作。(6)安规考试低于70分者。13、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每次记2分:(1)在工作任务多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互相穿插,在一张工作票中是工作负责人而同时又是另一工作班成员。(2)在特殊环境中工作不按规程要求使用保安照明。(3)低压临时用电,不符合低压安全规程要求的。(4)监护人代替操作人操作。(5)不按时、按要求进行交接班,不对口交接而是信任交接。(6)带非生产人员无故进入生产现场谈私事,带小孩进入生产(施工)现场。(7)操作时,不带安全帽、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8)检修工作不清理现场卫生、工作许可人员默许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9)上下传递不用传递绳,随意掷抛。(10)因工作需要打开的沟盖板不及时盖好。(11)运行人员值班时,不穿工作服,不佩带标志者。(12)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人在前,监护人在后的。(13)设备消除缺陷后,运行人员不到现场检查验收。(14)不按规定进行设备定期校核轮换试验。第37条 发生供电责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案件,按农电事故划类和责任认定,责任人、责任单位除按第十四条处罚外,还应承担保险免赔部分的全部和超限额部分的10%。第九章 附 则第38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发电2000643号文规定执行。第39条 本规定由局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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