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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中保太平洋保险车辆服务计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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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中保太平洋保险车辆服务计划方案.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平安中保太平洋保险车辆服务计划方案.精品文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5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时间表赔偿金额结案天数5000元以下1小时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平安保险公司服务承诺书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 电话:0756-3360071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 电话:0756-3360803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 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 电话:95512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传真电话:0756-3360080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被保险人车牌号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代理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2. 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 “ 本地承保,异地理赔 ” 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 41-44 页)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代理客户索赔,我司对代理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报案电话:95512 专项责任人:谢二桂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代理查勘现场;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综合服务承诺“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增值服务承诺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5. 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6. 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WWW.PA18.COM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 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 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举报电话 : 支公司总经理室 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备注: 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三类职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第一章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五条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六条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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