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修工复审培训教案改.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巷修工复审培训教案改.精品文档.目录第一讲 安全生产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2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第二节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3第三节 近期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及制度6第二讲 巷修施工基础知识、巷修工作面手指口述及质量标准化12第一节 巷修施工12第二节 巷修质量标准化17第三节 巷修相关工种手指口述及应知应会应做必知必会19第四节 巷修相关岗位行为规范22第三讲 事故案例分析35第一节 井下顶板事故案例分析35第二节 公司近期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8第一讲 安全生产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教学计划班 级巷修工(复训)科目新近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任 课老 师董旭学、潘田涛时 间2015年4月30日课 题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学目的1、使爆破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2、了解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和意义。教学重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意义;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各种法律法规在煤矿生产中的作用及意义3、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在生产中的作用。课的类型单一型教学方法板书分配学时8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4、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二、煤矿安全法律的种类1、劳动法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速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199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煤矿也是适用的。3、矿山资源法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6年修订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的一部自然资源法。其中有少量关于矿产开发和安全生产的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4、煤炭法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一部能源法律,其中有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三、煤矿安全法规的种类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在政论机构改革、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管体制改变之后,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规范国家如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的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矿山安全法不适应现实的问题。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规定是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5、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是分别于1992年、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安全技术的规范,也有部分安全管理的规范。四、什么是煤矿安全法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第二节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一、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2.安全生产监督权3.安全生产知情权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7.拒绝违章指挥权.8.紧急避险权9.批评、检举、控告权10.投诉上告权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二、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目的目的: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2、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3、主要内容:共八章50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煤炭法1、立法的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1)开发规划制度; (2)生产许可制度;(3)办矿审批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 (5)加工利用制度;(6)经营管理制度; (7)矿区保护制度;(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9)监督管理制度(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2、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五、煤矿安全规程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1)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共751条。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1)立法必要性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2)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消防法规定由GA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第三节 近期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及制度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三、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四、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五、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六、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七、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三、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十项措施一、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实时测定主要参数;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执行说明:一是矿井必须对已揭露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厚度在0.3m以上)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或鉴定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二是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在六盘水市境内建立瓦斯实验室,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实验室具备测定煤层(原始、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抽采有效半径等瓦斯基础参数,并确保准确有效。三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标明采掘情况、被保护范围、等值线、地质构造、瓦斯基础参数等资料。二、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必须进行保护层开采等综合瓦斯治理措施。 执行说明:一是煤层群开采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上(下)保护层,同时抽采卸压瓦斯,保护有效区域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保护层开采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二是如实将地质构造、残留煤柱等上图管理,标注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距及保护范围,具备无煤柱开采或沿空留(掘)巷条件的,不得留设煤柱。三是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或地面向该区域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三、 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严格执行地质预测、综合防突措施、消突评判及安全防护。执行说明:一是揭煤前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二是石门揭煤必须按揭煤程序进行,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预测预报,查明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穿煤层。三是经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不小于10m),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四是揭穿煤层前必须进行工作面预测或效果检验,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穿过煤层。五是未形成全负压通风前,必须全矿井撤人,且揭煤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参与。四、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执行说明:一是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二是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严禁共用回风和串联通风。三是通风设施构筑符合要求,质量可靠,严禁失效。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控风设施。五、必须强化瓦斯治理全过程管控,确保真实有效。执行说明:一是所有瓦斯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设高清视频摄像头,100%实现全过程监控,监控影像资料必须由煤矿、集团公司保存2年以上并至此项工程结束。二是所有瓦斯抽放钻孔、测压钻孔、检验钻孔小票必须由施工人员、验收人员、总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严格执行“谁施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小票资料由煤矿保存2年以上并至此项工程结束。三是强化钻孔施工质量和预抽效果,实现“钻孔按设计施工到位、封孔套管安装到位、钻孔封孔严密、钻孔及管路积水放干”。六、合理规划采掘接续,严格执行“四量”管理。执行说明:一是矿井必须编制3-5年以上规划、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并同步编制瓦斯治理规划、计划,确保备采面瓦斯抽采时间大于6个月。二是大力推进采掘系统双翼布置,已经采取单翼布置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采掘布局,同时补充瓦斯治理工程,在采掘应力集中区严禁违规进行采掘作业。三是执行开拓、准备、回采、抽采煤量“四量”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抽采煤量必须达到回采煤量1.5倍以上,在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中,把瓦斯治理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重要依据。七、严格瓦斯超限管理、防灭火管理及现场管理。 执行说明:一是加强瓦斯治理,杜绝瓦斯超限,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超限原因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处理责任人。因瓦斯治理不达标导致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重新进行瓦斯治理。二是自燃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等矿井火灾连续监测系统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采面上下尾巷、采空区及老巷密闭内严禁留设金属导体。三是机电设备严禁失爆,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正常试验并有记录。八、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信息化平台可靠运行。执行说明:一是必须安装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保证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巡查管理及时、监督执行有效,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正常。二是安全监控数据必须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县、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并能及时判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波及范围的功能。九、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执行说明:一是建立健全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突等机构,配齐配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瓦斯治理和防突体系。二是防突设计、瓦斯地质图、消突评价报告、防突措施等瓦斯治理技术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共同签字,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十、加大瓦斯治理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执行说明:县级政府要成立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瓦斯治理及防突专项整治,对不认真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不开采保护层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采掘工作面未消突,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m3/t、瓦斯压力大于等于0.74Mpa仍然组织本工作面采掘活动的;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私自减低瓦斯等级管理,未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开采范围超出瓦斯鉴定范围及矿井超能力生产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四、六盘水市煤矿防治水七项措施一、必须查明老窑、采空区等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准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执行说明:(1)受水害威胁或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对矿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补充勘查,准确查明老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等关键参数,划定积水线、警戒线和禁采线,否则一律不得生产和建设。(2)根据查明的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矿井涌水量或者突出水量分布规律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并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3)健全防治水基础图件,如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并根据实际采掘情况进行动态填图。(4)对于老空积水,优先采取疏放方式彻底消除水害隐患,否则,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不能保证安全的,矿井严禁一切采掘活动。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础图件上。执行说明:(1)相邻矿井分界处、煤层露头风化带、地表水体和水淹区邻近带、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带、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等区域,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2)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础图件上。(3)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执行说明:(1)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水害分析,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收集工作面区域的水文地质资料,对可能发生的水害进行分析,提出水害预测表、图和报告,并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2)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水害未经消除的采掘工作面,一律停止生产或掘进作业。四、必须配备物探设备,坚持物探先行、提供目标、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执行说明:(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配备物探设备,且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使用。(2)钻探施工前,必须根据物探资料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物探成果的异常区域(煤层顶板含水层、断层等),确定钻探施工方案。(3)钻探施工过程中,对异常区域的施钻,要有地质部门技术人员现场监管、指定专业人员加强观测施钻过程中钻孔岩粉、出水量、瓦斯浓度变化情况,严格执行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五、必须严格落实“三专”探放水要求。执行说明: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严禁使用煤电钻和锚杆钻机等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必须安装并储备与矿井抢险救援相匹配的水泵、管路等设施设备。六、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规定。执行说明:(1)探放水前,收集基础地质资料,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警戒线,并制定好防止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技术措施。(2)要制定现场施工监督及进尺验收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进行闭合管理,确保钻孔按要求施工到位。(3)所有探放水钻孔施工作业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施工钻孔适时监控施钻情况。七、必须扎实开展雨季“三防”工作。执行说明:(1)必须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2)落实雨季“三防”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备足防洪抢险物资,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水设备和设施进行联合试运转,发现隐患及时处理。(3)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及汛情水情,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五、六盘水市煤矿顶板管理七项措施一、大力提升采掘机械化水平。执行说明:一是厚度大于或等于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大力推行机械化采煤。二是鼓励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三是推进掘进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四是鼓励与大型企业集团和专业化的施工管理团队合作,提高管理水平。二、扎实推行支护改革。执行说明:一是积极推进支护工艺改革,推广运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大力推行支护改革。二是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等支护。三是大力推广锚杆支护无损检测技术,保证巷道支护质量。四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方式。五是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柔性掩护式支架支护方式,并鼓励推行机械化采煤。三、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过断层、过老巷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说明:一是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过断层、过采空区、过老巷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二是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及现场踏勘工作,根据地质构造性质、延伸方向及影响范围,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加强顶板管理。三是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在浮煤上架设支柱,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四是采取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密支柱等方法加强支护。四、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初次放顶设计,成立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执行说明:一是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编制初次放顶设计,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二是要成立初次放顶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现场跟班指挥,直到初次放顶工作结束。三是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初次放顶期间必备的设备材料。四是液压支架接顶并使之达到初撑力,杜绝空顶,防止初次来压后发生冒顶事故。五是初次放顶期间,上、下出口处及超前支护区域内,应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五、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护齐全,特殊支护数量满足要求。执行说明:一是按规定进行支护,确保支护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无外观缺损。二是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并确保备用支护材料充足。三是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采用4对8梁等支护方式,确保上、下出口畅通。四是特殊地点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加强支护强度。六、采煤工作面回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回收方法、回收顺序符合规定。执行说明:一是采煤工作面回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二是要成立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负责回收期间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按由采空区到煤壁的顺序逐架依次回收。四是回收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的支柱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撤退路线上的支柱,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实施回收作业。五是回收过程中若采面顶板压力突然增大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立即将所有人撤至安全地点,待查清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工作面。七、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巷道维修时,严禁多段作业。执行说明:一是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并按规定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二是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三是进行临时支护前,必须在支护完好处进行敲帮问顶,清除顶、帮及迎头的危岩活石,并对后巷进行清理,保持退路畅通。四是进行临时支护时,必须安排专人观察顶板和巷帮,如有危险情况,及时发出警号,撤出人员。五是严禁多段同时巷修作业;在独头巷道进行维修时,必须由外往里依次逐架进行。六、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为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保证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坚守安全行为底线,特制定“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对触犯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下列情形属于触犯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行为:第一条 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 “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 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 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 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 违章放炮;第十五条 独头巷道修复分2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 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 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第十九条 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七、新安全生产法(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新安全生产法(试行)共7章114条. 新法把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 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3、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部门责任。4、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5、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6、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7、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8、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9、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10、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讲 巷修施工基础知识、巷修工作面手指口述及质量标准化教学计划班级巷修工(复训)科目巷修施工、巷修工作面手指口述及质量标准化任 课老 师董旭学、潘田涛时间2014年6月25日课题巷修施工基础知识教学目的强化巷修工在实践中充分运用科学理论知识施工的能力。教学重点 巷修施工基础知识巷修手指口述及应知应会应做必知必会巷修质量标准化教学难点巷修手指口述及应知应会应做必知必会巷修施工质量标准化课的类型单一型教学方法板书分配学时8第一节 巷修施工一、各种工程措施 (一)落底措施1、进入巷道落底前,必须先对整段巷道检查一遍,处理好危棚,找掉帮顶活矸后方可进行落底工作。2、落底时严格按要求进行。3、落底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巷道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路进行保护。4、有皮带、溜子及轨道的巷道,落底深度超过400mm时,必须分次进行。5、皮带(溜子)巷,落皮带(溜子)时严禁开动皮带(溜子),只有待落完,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开动皮带(溜子)。6、轨道巷落底时,轨道悬空的地方严禁停放矿车,只有待道落平整符合要求后方可行车。7、落底过程中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二)开邦、刷顶措施1、巷道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断面要求进行开刷帮顶。2、开帮刷顶前,必须先打好临时支护,无安全隐患后人员才能进开刷帮顶作业。3、刷帮顶时,必须设人观山,看好帮顶的情况,若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待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4、开刷帮顶时,施工点下严禁有人,有人需从施工点下通过时,必须与施工人员取得联系,经施工人员同意后方可通行。5、刷帮顶时,必须先从顶往帮进行,防止顶部掉碴伤人。6、刷帮顶时,必须从外往里进行施工。7、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进行敲帮问顶。8、开刷帮顶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巷道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及管路进行保护。(三)拆旧棚的措施1、拆旧棚采用倒链(拔柱器)配合人力进行。2、必须先支护好后,方可拆旧棚,严格遵守"先支后拆"的原则。3、倒链(拔柱器)必须吊挂在被拔棚3架以外的牢固棚梁上,并吊挂牢靠。4、拔棚时,先拔梁子(U型棚先卸松卡缆)后拔棚腿。5、棚腿拔不动时,必须先掏松后再拔,严禁硬拉硬拔。6、拔棚时,被拔棚与倒链(拔柱器) (四)人力推车措施1、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友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2、推车应匀速前进,严禁放飞车、严禁蹬坐车滑行。3、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4、同方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5、严禁在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要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6、在弯道推车时必须里带外推,以防掉道。7、推车经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减速、后停车,再开门,通过后要立即关闭风门,若通过一组风门时要开一关一,严禁同时打开,严禁用矿车碰撞风门。8、推车过道岔时,必须在减速停车后在扳道岔,过道岔后要将道岔扳回原位。9、推到位的矿车,应挂好钩或用木楔稳住。10、在车场或错车道存车时,矿车停放严禁压道岔。 (五)什么是敲帮问顶?怎样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敲帮问顶就是利用手镐或钢钎等工具敲击已暴露而未加管理的岩(煤)体,使其发出声音,根据声音来探明岩(煤)体内部是否松动、断裂或离层。松动的煤矸必须及时找掉,断裂及脱层必须及时加强支护。班队长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时,方准工人进入工作面。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顶板、煤壁的安全情况。 二 巷道维修安全知识(一)煤矿安全规程对巷道维修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