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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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17 14:5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第三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第二章 请款前准备第四条 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第五条 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第六条 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七条 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第三章 款项申请第八条 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第九条 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条 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 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第十二条 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五章 审查原则第十五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五)设备采购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采购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设备采购款是否在批复概算额度以内,2.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作为价款抵扣,.设备采购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六)基本预备费。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批;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的列项或增支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局计划财务部会同项目建设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支付。第十七条 累计申请金额超过本年基建支出预算的办理程序。比照批复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查本次申请金额是否在本年预算数内;对于超过本年预算数的,暂时不予审核通过,由代建单位编报追加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退代建单位,由其转送使用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审批追加后的累计预算数作为拨款的控制数。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结算。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组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进行初始审查。局计划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以及批复的概算投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初始审查。第十九条 审查竣工决算。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初始审查。第六章 审查确认第二十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确认。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提出工程量审查意见,退局计划财务部。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部审查确认。(一)工程经济组在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转送财务核算组。(二)财务核算组在工程经济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部负责人初审。(三)部负责人对部内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意见,呈报局领导核定。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核定确认。局计划财务部分管局领导对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和局计划财务部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核定后,由局计划财务部留存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并在拨款申请书(代建)上填写支付意见和金额,盖省代建局公章;代建单位将拨款申请书(代建)等请款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按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我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第二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应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导向,加快项目建设资金请款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请款资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建单位重报;请款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的,要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