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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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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精品文档.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一部分 总 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及广东省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广东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四)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特大疫情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五)快速反应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做到就地“早、小、严、实”地处理和控制疫情。(六)依靠科技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首例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一)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确认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组织临床呼吸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确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请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地市级专家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地级市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确认。非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报请省、市专家组进行确认。(二)疫情分级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省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指本省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出现疫情或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尚未引起扩散或传播。重大疫情: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特大疫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级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发生一般疫情时,在地级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内出现病例时,省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在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市政府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一、指挥决策机构省、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防治组织机构。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和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一)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办公室、疾病控制、法制监督、医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二)专家指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传染科(感染内科)、呼吸科、ICU、放射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消毒和卫生监督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收集、报告、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评估效果等。同时指导成立现场流调处理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和宣教组(热线电话)等。(3)病原学专家指导小组:由病毒形态学、免疫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细菌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指导病原学、血清学样品的采集、检测等工作。(三)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由省级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分析、评估疫情等级,及时提出疫情预警和调整级别的建议。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省卫生厅领导小组及其专家指导小组、评估(预警)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1)。三、机构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物资的紧急调动方案,完善资源的最优配置等。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的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的人员储备库,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指定通风条件和隔离措施符合要求的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一线医院),广州市3间,其他地市级1-2间,县级1间,并设置后备医院(二线、三线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加一、二、三线医院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符合要求的负压病房和ICU室。 4、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6、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省卫生厅召开预警专家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协助医疗机构诊断病例。 5、收集临床标本,开展病原体相关检测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标本库。 6、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8、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9、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三)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收治管理、疫情报告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5、收集临床相关样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6、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消除陋习行为。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一、一般疫情响应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一般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一)省外发生疫情1、卫生行政部门(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省外疫情发生地的信息,及时掌握有关疫情动态,并向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2)地市级和县(区、市)做好信息传达与沟通。(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小组(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疫情信息组、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实验室检测组)处于应急状态。(2)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发热病人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3)省、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试剂、设备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检测工作。3、卫生监督机构(1)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工地、新区和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4、医疗机构(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尤其是门诊发热病人筛查。(2)加强院内医务人员全员培训。(3)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4)做好诊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5、防制措施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行入境健康申报制度。(二)省内发生疫情1、卫生行政部门(1)发生疫情地市、县(区、市):对首发病例要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认。 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收治医院的监督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治工作。对首发病例请卫生部组织专家组确认。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当地进行疫情处理。(3)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疫情。(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预防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职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列小组立即成立并开始运作 疫情信息组:负责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医院机构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疑似病例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接到医疗机构关于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应在30分内出发赶赴现场,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追查可能的传染源。提出隔离措施和需要被隔离的人员名单,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并负责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见附件6)。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以及病人家居的终末消毒。病人家居消毒按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见附件7)执行。 宣教组: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2)疫情发生地市级 疫情信息组:做好实时收集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县(市、区)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宣教组:做好对公众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3)省级 疫情信息组:负责收集、分析境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疫情信息;综合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每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 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宣教组:做好对外防治知识宣传及热线电话咨询。(4)实验室检测 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见附件8)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9)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本的数据库应包括病人编号、发病、治疗、流行病学以及标本采集、检测等相关情况。各地要严格标本的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严格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人员和社会的安全。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技术。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人样本的病毒分离和PCR 检测工作。 各地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5、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3、卫生监督机构(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染措施的落实。(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4、医疗机构(1)发生疫情市、县级 一线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见附件10)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联合会诊。 指定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首诊医师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对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1)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见附件12)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各医院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3)要求执行。 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见附件14)的规定处理。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和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见附件15)执行。 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6)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2)未发生疫情地市、县级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实行医务人员缺勤、患病报告制度。5、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全省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相关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3)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6、防控措施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由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4)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当地县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7)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二、重大疫情响应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重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一)卫生行政部门1、发生疫情地市、县级(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 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2)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3)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4)做好卫生宣教工作。(5)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2、未发生疫情地市、县级关注疫情动态,加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督导等。3、省级(1)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2)给予疫情发生地必要的技术、物资等支持。(3)及时向各市通报疫情信息。(4)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理。(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疫情发生地市、县级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加强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分析传播链,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2)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传播扩散,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或出现三代以上传播病例的单位(含医院)或楼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实行封锁隔离的建议。 (3)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直接参与及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3、省级 (1)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及其密切接触者。 (2)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4、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样本的采集、病毒分离和PCR 检测等工作。5、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日报告等防控工作。(三)卫生监督机构1、监督收治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工作。2、对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实行晨检制度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3、监督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监督有关部门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4、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四)医疗机构1、一线收治医院组织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二线医院应在人员、设备、物资及收治病房条件等方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对医务人员发热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1、发生疫情的市、县级 (1)疫情发生的县、市及邻近的地区,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 (2)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生或出现三代或及以上传播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锁隔离。 (4)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始实行晨检制度。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对其活动过的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用具及时进行消毒。 (5)集体食宿的在校学生中发现1例病例,对其同宿舍的同学或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14天。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或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指导。 (6)疫情发生地的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本地人员进行体温检查。 (7)非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8)做好新闻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2、未发生疫情的市、县级 单位和居民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三、特大疫情响应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作出特大疫情预警后,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立即启动特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一)卫生行政部门1、市、县级(1)在当地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动员本地区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控制,实行统统一调配和使用。(2)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开展、落实控制各项防控措施。(3)全市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市和区县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对于需要就诊和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4)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5)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加强防控工作督导,在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支援的准备。2、省级: (1)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控制工作。 (2)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疫情的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3)及时向各市通报疫情信息。(4)对疫情发生地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械等支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参与疫情的现场处理、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进行实时分析,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专家评估(预警)组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疫区管制的动议。 3、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请相关医学院校的师生参与信息管理、卫生宣传(热线电话咨询)4、提请有条件的院校参与实验室检测工作。5、未发生疫情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 加强疫情监测。(2) 协调交通检疫部门做好进出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3) 在人员安排上做好支援其他市防制工作的准备。(三)卫生监督机构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辖区内加强卫生监督检查。1、监督收治医院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公共设施、用具,如电梯间、公用电话、公共卫生间等进行严格消毒。 3、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主要交通路口、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公共场所等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四)医疗机构1、各收治医院调集力量,加强病人的诊治工作。2、加强医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全省各指定收治的二线、三线医院在接到特大疫情预警后,24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派出人员、设备等支援一线医院。 4、各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日报告制度,由医院指定专人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分流工作。5、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合理安排休息,防止疲劳过度。(五)重点人群、场所的防控措施 1、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 2、粤境内主要出入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粤境内外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热超过38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及时送当地定点医院收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3、全省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做好入住旅客健康登记卡登记工作,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全省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过于集中的大课或大型集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制非本校人员出入校园。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医学观察。 5、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工棚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6、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或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的通风、消毒,建立检测或来访登记制度,必要时予以关闭。 7、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结束响应一般疫情: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发生,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重大和特大疫情: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专家评估(预警)委员会研究提议,省卫生行政部门经报请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1、疫情信息收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病例的有关信息。2、疫情信息分析。各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省卫生厅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及本省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二、疫情报告有关单位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网上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三、疫情通报1、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市卫生局以及驻粤部队通报。2、各市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通报。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4、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四、疫情公布与通报1、疫情发布程序。(1)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域疫情,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通报毗邻和相关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疫情。2、疫情发布形式。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负总责,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防治、卫生检疫、后勤保障、农村、宣传、社会治安、外事、教育、交通、信息技术等11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指挥部各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和主要任务:(一)防治组成员单位为省卫生厅、财政厅、科技厅、药品监管局、广电局、环保局、广东检验检疫局。主要任务:1、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省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2、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3、制定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4、指导各地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5、协调、督导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非典型肺炎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6、组织培训市级非典型肺炎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救治的医务人员。7、组织协调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临床救治及预防控制经验交流。8、指导各地根据疫情提出隔离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建议。9、负责卫生系统内的病原学研究。10、组织协调开展全省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活动。11、配合其他各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关非典防治行动。12、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二)卫生检疫组成员单位为广东检验检疫局、省交通厅、建设厅、交警总队、旅游局、外办、侨办,民航中南管理局、南航集团、白云机场、广铁集团、省铁路集团、省公安边防总队、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外经贸厅、卫生厅、经贸委。主要任务:1、依法制定流动人员检疫防治方案。2、建立健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机制。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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