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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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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精品文档.江门市江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1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推进质量管理流程的程序化、现场施工质量标准化。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海区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第1.3条 工程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前期法定程序规定第2.1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第2.2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按附表2内容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第2.3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向江海区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附表3内容向江海区建设局建筑管理股提交有关资料。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3.1条 建筑工程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3.2条 工程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监督。第3.3条 施工单位所承接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第3.4条 建筑工程所有使用的原材料进场时必须报监理单位核查,并按江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3.5条 当施工至以下质量控制点部位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核查: 1、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试桩、天然基础开挖完成;承台、地梁钢筋隐蔽前);2、主体工程(首层柱、二层、顶层楼面钢筋隐蔽前);3、钢结构工程(起吊安装,屋面板安装);4、屋面防水工程(防水涂层、保温隔热层的施工);5、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通知监督站到现场核查的。第3.6条 监督站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测:1、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原材料随机取样监督检测;2、主体结构的柱、梁、板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到现场监督抽检; 3、监督站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内容。第3.7条 一般建筑工程应至少划分以下分部工程: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4、建筑屋面分部工程;5、建筑给水、排水分部工程;6、节能分部工程。第3.8条 原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必须重新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按修改、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四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4.1条 工程项目桩基础试桩、天然基础开挖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到现场签证。第4.2条 桩基础、天然基础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承载力检测及成桩桩身检测),其检测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及监督站确认后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4.3条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第五章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5.1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第5.2条 支承在悬臂梁和悬臂板上的外墙、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裂构造柱,间距不大于3m;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钢筋混凝土压顶。第5.3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3天后补砌;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天后补砌。第5.4条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 设 26 拉筋伸入墙内,其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 1/5 且不小于 700mm;墙体长度超过层高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 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第5.5条 外墙找平层水泥砂浆须掺防水剂、抗裂剂等外加剂。第5.6条 女儿墙与卫生间周边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120mm的混凝土翻边(防水基),与屋面板、楼面板一同浇筑。第5.7条 外墙与梁、柱砼交接处应加设至少500mm宽的金属网;当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全面挂金属网。第5.8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6.1条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钢结构施工资质;第6.2条 钢结构工程构件起吊安装前应通知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请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及有关责任人员参加;第6.3条 钢结构的检测项目包括:1、钢材的抽样复验;2、一、二级焊缝超声波(x射线)无损检测;3、大六角头高强螺栓的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紧固轴力)检测;4、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第6.4条 高强螺栓的终拧扭矩检查(应用力矩板手施拧,按初拧(50%)、终拧两次进行,达到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并进行螺栓终拧扭矩检查,抽查节点数10%,且不少于10个;每个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少于2个,并做好施工记录)。第七章 玻璃、门窗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7.1条 建筑物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有:建筑物层数在七层(含七层)以上的外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装修完成面小于600毫米的落地窗;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第7.2条 所有窗与建筑物接缝处要求打密封胶,避免渗水。密封胶要求使用硅酮系列密封胶,涂打饱满到位。所有胶条要求使用橡胶胶条,转角粘接牢固,不得使用橡塑或再生胶条。第7.3条 窗扇应加限位及闭门装置,外窗下框应有泄水口。第7.4条 铝合金窗结构型材须按要求进行铝合金结构型材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种门窗型材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要求。第八章 幕墙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第8.1条 幕墙结构的铝合金型材主要受力部位的杆件壁厚不小于3.0mm。幕墙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厚度不小于mm,并应磨边倒角处理。第8.2条 幕墙杆件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验收。第8.3条 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预埋件的拉拔力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拉拔力必须进行拉拔试验确认。第8.4条 石材幕墙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时,应待石材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施工。第8.5条 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应将石屑用水冲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类石材专用结构胶粘结。第8.6条 隔层封闭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火隔层的厚度和宽度必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隔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3、防火隔层的密封胶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第8.7条 幕墙验收时必须提供:1、结构胶相容性检测报告;2、预埋件现场抗拔试验报告;3、所有玻璃幕墙工程必须进行三性检测。第九章 屋面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9.1条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明确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第9.2条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成。第9.3条 柔性防水层设保护层,注意分格大小和缝宽:1、水泥砂浆分格面积1平方米,分格宽20mm;2、细石混凝土分格面积36平方米,分格宽20mm;3、块材分格面积100平方米,分格宽20mm。第9.4条 高低跨的防水处理,要采用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第9.5条 卷材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的交界处,要做圆弧,水落口周围做成略低的凹坑。第9.6条 排气管根部做成直径300mm的圆锥台。第9.7条 屋面、露台地漏汇水区直径宜500mm,坡度不应小于5%,并采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材料涂封。第9.8条 板状保温材料要紧靠在基层表面,并应铺平垫稳,含水率要符合要求。第9.9条 涂膜防水施工应根据防水涂料的品种分层分遍涂布,不得一次涂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涂膜厚度不得小于3mm,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涂膜厚度不得小于2mm。第9.10条 卷材防水施工时上下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不得小于4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水厚度不得小于1.2mm,沥青防水卷材应采用三毡四油。第9.11条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密封材料使用前必须送样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提供检测报告。第9.12条 屋面的积水、渗漏检查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进行;有可能做蓄水检验的屋面,还应蓄水24小时后检查。第十章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要点第10.1条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第10.2条 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并备案,其中: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进行监理,并对节能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10.3条 施工图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第10.4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第10.5条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并附上合格证明、中文说明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等;第10.6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外墙建议采用以下节能材料:1、页岩盲孔砖2、蒸压泡沫混凝土砖3、轻质陶粒砖、陶粒空心砌块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5、混凝土多孔砖第10.7条 外墙批荡使用的水泥砂浆必须具有防水、抗裂性能,宜掺防水剂、抗裂剂。 第10.8条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单位应检查屋面隔热层厚度及铺设质量,并经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第10.9条 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第10.10条 节能工程应进行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提前通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员参加。第10.11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第11.1条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第11.2条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第11.3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并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文件。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公安消防、环保、防雷、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9、监督站对以上内容进行核查并审批。第11.4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监督站。4、建设单位组织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会议程序如下:(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12.1条 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第12.2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附表4内容向监督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第十三章 附则第13.1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管理要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动,应执行新的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第13.2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江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13.3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监督登记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工程名称建 设 规 模面积 造价 万元其他工程地点结构形式基础 主体层数地下:地上:建设形式施工承包单位资 质 等 级施工承包单位项 目 经 理项 目 经 理 资 质勘 察 单 位资 质 等 级资 格 证 书 号 码注册岩土工程师注 册 登 记 号 码监 理 单 位资 质 等 级总监理工程师资 格 证 书 号 码设 计 单 位资 质 等 级项目设计注册建 筑 师注 册 登 记 号 码项目设计注册结 构 师注 册 登 记 号 码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电 话:项目负责人:电 话: (盖 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监站各一份。工 程 名 称办理监督登记须提交的资料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规 划 许 可 证施 工 图 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 工 承 包 合 同施 工 组 织 设 计监 理 合 同监 理 规 划监 理 人 员 上 岗 证项 目 经 理 证施工员证、质安员证电 工 及 焊 工 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备 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站长意见: 江门市江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年 月 日附表2江海区建设工程办理监督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序号资料名称说明提交单位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到江海区质量监督站领取)建设单位2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一式两份(到江海区质量监督站领取)建设单位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到江海区安全监督站领取)建设单位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一式四份(到江海区安全监督站领取)建设单位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6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按规定的公共建筑工程,否则免建设单位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建设单位9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否则免施工单位10施工图纸原件,图纸按A4纸规格折叠施工单位1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总、分包单位施工单位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总、分包单位施工单位13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委托书受委托的各管理人员均需签字确认包括总、分包单位施工单位14施工单位项目人员上岗证押原件(项目经理证由建管股存)及取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总、分包单位施工单位15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总、分包单位施工单位16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取复印件,专职安全员押原件及取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17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并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合格。施工单位18桩机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施工单位19重大危险源一览表到江海区安全监督站领取(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施工单位20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否则免监理单位2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单位22监理单位项目监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单位23监理规划原件,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补充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附表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联系电话: 3861883、3861629)(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序号资料名称说明备注1投资立项批文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2土地证或用地批文、合同到国土部门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总平面图)到规划部门(市行政总汇)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4消防审查意见到消防部门(市行政总汇)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5环保评估审查批复;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到市行政总汇相关窗口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审核到市行政总汇相关窗口办理验原件,收复印件7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否则免收原件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附预算书,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其中施工合同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收原件9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图纸按A4纸规格折叠收原件(提交到质监站)10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施工图审查由审图中心江海办事处审查,电话:3861602收原件11安全施工措施由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施工做出措施计划收原件12银行资金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收原件1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江海区建设局领取,报建时交收原件14已经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到江海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收原件(二)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序号资料名称说明备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来施工(监理)企业需提交承接工程登记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3项目经理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两证件均要押证,工程完工后退回; 收原件4计划生育证明工程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江海区计生局咨询电话:3861611)收原件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来办理。附表4江海区监督站备案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备注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3施工工程总结原件4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6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7规划、消防、环保、防雷验收文件复印件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1设计变更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复印件江海区建设局备案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备注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6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9规划、消防、环保、防雷验收文件复印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复印件1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注:以上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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