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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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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精品文档.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贯彻落实成委发20081号和成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为加强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市域内除中心城以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用地等。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第2.0.1条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鼓励现状零星村民居住点向农民聚居区集中,不得在集中村民居住点规划范围外新增零星村民住宅项目。2.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3. 居住建筑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第2.1.2条 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置社区管理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如下表所示。表2-1 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类别设施名称配置要求社区管理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00m2左右,含卫生站、文化活动、图书、警务、财务、社保、医保等功能用房教育托(幼)儿园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1处,生均占地面积10m2左右小学3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小学1处,生均占地面积12m2左右体育全民健身设施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m2商业服务农贸市场占地面积50200m2,1000人以下的社区取下限值放心店建筑面积50m2左右市政公用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m,垃圾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公厕建筑面积30m2左右配电房建筑面积50m2左右(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水泵房非集中供水区域社区设置沼气池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3停车: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布局,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应集中布置。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不小于0.5个停车位/户标准规划,特殊功能(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按不小于0.7停车位/户规划标准。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第三章 建筑控制要求第3.0.1条 建筑间距、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规范。第3.0.2条 建筑退界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4米,并满足后退用地红线不低于自身建筑高度的一半的要求。2.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3.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道路等级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根据建筑分类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4. 生产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米。第3.0.3条 建筑高度及建筑色彩1. 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等实施周围及规划确定的城市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2. 建筑层数:不鼓励修建单层的住宅建筑,并引导其向两层及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发展。3. 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4. 社区整体协调、高低错落有致、局部统一,色彩明快。可通过单独对建筑效果图进行审查以确定色彩。第四章 道路、对外交通工程第4.0.1条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道路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用地内部道路及公路(含过境公路)两类,其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设用地与外部联系的公路路面宽度宜为69米,在丘陵、山地地区可降低为57米。其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二、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2用地内部道路根据承担的功能、交通量可划分为干路、支路两级,干路道路宽度宜为712米,支路道路宽度宜为3.57米。道路横断面采用一块板形式。第4.0.2条 用地内部道路交叉口一般采用平面交叉的形式,干路之间相交时,道路红线切角值不宜小于8米。第4.0.3条 集体建设用地中道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位置、形式、间隔确定,应结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要求。 第五章 公用设施第5.0.1条 集体建设用地中给水、排水、供电、电信、防洪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和实施按村镇规划标准中“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第5.0.2条 工程管线与道路线路交叉时采用垂直交叉。第5.0.3条 新、改、扩建道路时,配套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5.1给水工程第5.1.1条 靠近城镇等集中供水区的应利用现状设施及管网延伸实现集中供水,远离集中供水区的应采用简易供水设施实现独立供水,若需就地取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地下水取用条件。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第5.1.2条 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第5.1.3条 管网布置1. 给水管网应沿道路敷设,有条件的设置消防栓,水压应满足消防的基本要求。2. 给水干管的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以最短的距离向用水大户、水塔或高位用水地供水。3. 近期建设工程可考虑主要地段为环状,其余为树枝状,远期逐步建设为环状管网。4. 在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5.2排水工程第5.2.1条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预处理。第5.2.2条 靠近城镇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区域统一处理的方式,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设置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实现达标排放;也可采用二级生物处理、湿地处理及生化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用地边缘、下风向和河渠下游。第5.2.3条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第5.2.4条 生产污水(包括工业和农副业)、医疗机构的污水必须进行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管网。第5.2.5条 雨水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排水管沟应结合道路系统布置。5.3电力工程第5.3.1条 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配电设施可采用110kv或35kv变电站、10kv箱式配电站及10kv杆上变压器三种方式。第5.3.2条 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 供电工程规划35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可采用架空方式,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2.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中、低压架空线路应同杆架设。3.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集体建设用地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穿越集体建设用地时需按表5.3.1的要求,预留高压走廊。高压走廊宽度 表5.3.1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kv60220kv30110kv2535kv154. 在规划道路交叉情况下,电力线路的定位杆(塔)应设在道路切角范围以外,线路横过道路时应尽量垂直交叉。5.4电信工程第5.4.1条 电信线路布置宜采用下地敷设的方式,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建设,一般规模为69孔。线路应沿道路、河渠及绿化带设置,路径力求短捷、顺直。5.5燃气工程第5.5.1条 有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利用区域供气设施同步敷设天然气输气管道,暂不具条件的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 第5.5.2条 当采用输气管道输配气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2. 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5.5.3条 建造沼气池时,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平面布局紧凑;厕所与畜圈分设;沼气池宜建在厕所或畜圈地表以下,进料间与人、畜粪入口相连通。5.5市政环卫第5.5.1条 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划分合理的功能区。居住与畜禽养殖应分离, 住宅用地与产生污染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要结合当地条件,建造便于清除粪便、防蝇、防臭、防渗漏的户厕和公厕,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规定,根据当地的用肥习惯,采用沼气化粪池、沼气净化池、三格化粪池、高温堆肥等多种形式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接近农田的独立地段,合理安排足够的粪便和垃圾处理用地。第六章 竖向规划第6.0.1条 竖向规划,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第6.0.2条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尽量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第6.0.3条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第6.0.4条 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第七章 防洪抗灾体系第7.0.1条防洪农村建设的防洪体系按照国家防洪标准建立防洪体系。农村建设用地防洪设施按不低于20年一遇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排涝设施按不低于12年的标准进行建设。位于山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应设置截洪沟,位于滞洪区的应设置避水台。第7.0.2条 消防拆除和改善现状具有火灾隐患的建构筑物:集中建设用地内按民用建筑消防规范留出消防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集中供水的建设用地应设置消防栓,间距不宜大于120米,没有集中供水的应设置消防水池,并配置消防器材。第7.0.3条 抗震对新建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对现有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建设和拆除、迁移的意见。第7.0.4条 农村建设应防地质灾害各类建筑应远离滑坡、塌陷等危险隐患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地质勘测。第7.0.5条 避灾疏散 应结合集中建设用地内外的绿地,开敞空间规划作为灾难发生时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应保证各疏散通道的畅通。紧急避难所人均用地不小于3平方米,疏散人群至避难所的距离不宜大于800米,避难所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和卫生条件。第八章 附则第8.0.1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相关要求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矛盾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8.0.2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附录: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12.04.53.06.03.05.53.52.01.02.54.53.5西南东北12米道路断面9.02.51.56.01.54.03.51.01.02.54.03.5西南东北9米道路断面7.03.03.51.01.02.03.03.5西南东北7米道路断面一7.01.05.01.03.03.51.01.02.03.03.5西南东北7米道路断面二煤气罐污水罐路灯、架空线路雨水管 通讯管道给水管电力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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