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精品文档.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法律依据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其相关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引用行政法规、规程和部门规章(1)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4)国家煤矿监察局2000第10号文件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国务院令2006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7)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事故调查的国家标准(1)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2)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3)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调查的其他规定(1)纪律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1年第3号文件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联合文件关于查片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第78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通知(5)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第18号文件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二、事故调查应该的注意问题 事故查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特殊形式,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事故查处工作,通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让事故责任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使广大煤矿职工和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从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自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逐步开始走向规范化,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随后又出台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34号令、75号令、296号令、302号令,随着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煤矿事故的查处日益规范、有法可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工作。(一)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事故查处程序作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正确认识国家赋予的查处事故的职权,必须精通业务,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事故查处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领导协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为牵头组织调查的单位,自己应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吃透政策、精通业务、有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工作的能力。 l、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效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特别是事故后仍有部分人员被困灾区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到现场后要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才有发言权,才能有效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展开事故调查取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抢险工作基本稳定,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后,根据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的大小),执行分级调查原则,组织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监察、公安、工会、煤炭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为确保事故调查取证有序进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由他们统筹安排、协调和指挥,确保各小组工作正常进行。一般将事故调查组分为现场小组和综合小组,各调查小组指定一名小组长,由各小组组长负责,拟定调查提纲,完成调查组规定的全部内容。3、收集资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集所有的事故调查取证材料,立即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听取各小组的汇报,进行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组应就矿井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达成共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研究确定对责任者的处分建议,整理事故调查报告,按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管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三、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的原则l、坚持法定原则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为使事故调查处理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9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等法律法规,这些都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是调查处理事故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只有坚持法定原则,我们才能腰板硬,使人服气,同时调查成果要接受起历史的检验,否则,就会带来许多问题,甚至引起严重后果。2、坚持科学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处理事故的中心环节,关系到事故的定性问题和后继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现场原始状况破坏,当事人死亡,人证物证不全或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是对调查组的专业技术、政策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考验,因此坚持科学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1)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对事故全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在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面,要应用实践经验、专业知识、科学思维进行分析论证,抓住特征,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有的事故简单,凭专业知识就能较容易判定,有的事故复杂,需要依据专业技术对事故进行分析,要借助科学手段进行化验鉴定或模拟试验,发挥科研单位先进检测手段的力量,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次接受教育的过程,处理人不是目的,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目的。所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找,事故原因,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职工接受事故教训,才是最重要的。实事求是是查处事故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查组成员要作风正派,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地进行全面调查。煤矿事故之所以复杂,除了技术原因外,还有部门利益问题。一些人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说话,往往存在片面性,甚至诡辩。所以在调查初期,先不谈责任问题,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事实清楚之后,即使有人存在个人倾向性,在事实面前,也只好认同。 (2)预防弄虚作假,确保取证材料真实。实事求是包含调查组工作实事求是,也包含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事故单位和见证人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手材料,由于有的人对事故调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或者想逃避责任追究,可能弄虚作假、集体串供,需要调查组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4、坚持团结协作、先易后难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多个部门组成,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共同作战,团结协作,互相补台尤为重要。作为牵头单位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1)调查组内部关系。在行政上,调查组成员单位互不领导,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虽各个部门各有侧重,但不是各部门独立调查,要维护调查组的整体性,避免互相抵触和成员之间的争吵,以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正常的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在遇到意见不统一、争论不休、影响调查进展时,就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搁置难以解决的争议,先找共同点,引导调查工作走向顺利,不能钻死胡同,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不同意见和争吵的问题迎刃而解。 (2)要作好调查组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配合,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5、坚持惩前毖后,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在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给责任人什么样的处罚不是目的,使责任人和他人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才是目的。对人的处理应该非常谨慎,本着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处理。 (1)给予责任者的处分应当适度。生产责任事故是谁都不愿发生的,由于工作过失造成的,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但事故毕竟无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也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引以为戒。在处理中要考虑到领导者的责任与事故有什么样的联系,是一般领导不力,还是强令下属违章蛮干;日常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和安全意识淡薄、侥幸生产要有区别;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和处理善后工作同消极对待要有区别;调查中积极配合同态度不老实、不主动配合要有区别。 (2)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要从严查处。有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积极提供第一手材料,销毁据,集体串供,甚至逃跑,对抗调查;有的责任人,面对事故麻木不仁,到处托关系逃避调查处理,减轻罪责,甚至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有的责任人,事故前根本不负责任,对不安全的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对于这样一些责任人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并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引起震动。 (3)本地区事故处理平衡问题。各地区在事故处理中,多年来形成一种共识,事故死亡人数、性质、责任等相近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处理也应相对平衡,否则会影响事故处理的效果和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处理事故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好以上五个原则,对规范事故调查和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很有益处。四调查处理事故中的几个问题 事故调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往往是在一片哭声和叹息声中展开的,在群众无奈和怀疑的目光中进行,群众总担心“官官相护”等问题。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些道理大家都清楚,但是做起来,有时就人为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以下几个问题不自卧引起我们的重视: (1)集体隐瞒事故死亡人数。随着安全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发生后,地方和矿主,有可能为了降低事故处理级别、降低事故的处理层次和力度,瞒报死亡人数。这种隐瞒,查证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得不到地方的配合。 (2)事故定性乱。在确定事故的性质问题上强调客观原因的多、自然因素的多,往死者身上报的多,直接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3)刑事责任落实差。在落实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方面,多年来判实刑的少,有的逃跑了,大多数还是判缓刑或免于起诉,有的则是事故久拖结不了案,造成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者长期追逐法外,有的甚至重操旧业,再次导致事故发生。这些人受不到严惩,不用高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从良心上说,也实在对不起那些在事故中冤死的亡灵! (4)处理工人容易,处理干部难;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工人怎么处理都可以,几乎无人说情,一涉及到干部,即使是一名科员或者乡镇长,处理起来都是困难重重,背景深厚的更是层层说情保护,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总之,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不仅要求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而且还要做到熟知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各个生产环节容易发生的问题,掌握煤矿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丰富现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事故查处水平,为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职尽责。五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纪律是;第一 要提高对搞好事故调查工作的认识。他指出,调查组人员要站在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事故遇难者家属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认真搞好事故调查。第二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广泛收集证物、证言,掌握第一手资料,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三 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全体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彻底查清事故原因,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四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调查进度。各工作小组要制定严密的、科学的、细致的工作计划和调查方案,定期召开碰头会,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和沟通,实现资料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第五 要坚持保密原则。各工作小组要建立资料档案,制定档案调阅和管理制度,并要严格保密,不管是笔录还是所收集的资料,都要严格保管,不能向外泄漏调查工作和调查组掌握的重要情况。赵铁锤强调特别是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重要问题,在事故调查尚未结束时,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擅下结论。第六 调查组成员要有整体意识。调查组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要按照事故调查组整体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所有调查工作要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维护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整体性。第七 专家组要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赵铁锤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调查取证和进行现场勘察,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真分析瓦斯积聚的原因,查明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对事故直接原因的鉴定提交专家报告,确保鉴定结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第八 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同时,要遵守新闻纪律,在调查期间,不得私自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六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总体来说,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立案调查;2、组成事故调查组;3、参与事故抢险救灾;4、事故现场勘察;5、调查取证:6,事故原因分析:7、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8、征求事故处理意见:9、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10、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11、事故结案。由于种种原因,在日常监察执法实践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应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在国家的有关规定中虽然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牵头单位,但是,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和决策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问题上,一旦与其它成员单位意见发生严重分歧时,其协调统一工作将是非常困难的;(2)虽然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规定了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但是由于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多年来几乎绝大多数的一般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均没有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引起置疑,但是现在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应该参加事故调查,并且是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副组长。在调查处理事故工作中,目前我们只能一方面严格按照规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按照规定邀请人检察院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该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争取处理好每一起事故;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2案件承办人在赶到事故煤矿后应首先对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当日的生产安排情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然后根据情况立即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于重大以上的事故,调查组还应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等。在多数重大以上的事故中,抢险救灾工作往往对事故现场破坏较严重,事后难以补救,特别是在瓦斯、水灾。火灾事故中,煤矿安全监察员不能首先进入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矿山救护队因忙于救灾而忽略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对各种事故表征的记录工作,给事故原因分析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第一,事故现查勘察与搜集相关证据要尽可能地与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进行,防止证据缺失或现场被破坏现象的出现。第二,如不能进入事故现场,必须向矿山救护队交代清楚在进行救灾的过程中注意对相关地段的支护、设备、死者特征、气体浓度、温度、能见度、巷道垮塌程度等所有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绘制简图,为下一步救灾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第三,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必须要求矿山救护队出具正式的事故现场勘察报告或详细的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及附图。 3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有时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未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和交代有关政策和要求;不同的被询问人对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出现孤证现象,尤其是对重要问题的表述不一给事故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事先考虑不周,对质询问的人员及事项遗漏,调查询问不全面,由此产生的因证据不足,给下一步的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带来困难。为此,我们必须做到:A调查询问之前,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当班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调查询问计划,确定被询问人的人数(主要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目击者、当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值班区队长、井长、各主管副矿长、矿长、公司分管副经理、经理、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等)及询问要点,且每一位调查组成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B调查询问前必须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和交代有关政策和要求,询问结束后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压印和签字:C调查询问应分组同时进行,以提高调查效率,每组成员中应由案件承办人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同时合理进行询问和记录的分工,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必须由我们的人员来询问。D对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询问应有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参加;E 根据事故的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对可能给予较为严重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人员的询问,事先必须根据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款,制订全面、周密的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找出询问的重点和切入点:F对于事故发生的一些重要环节,各询问小组必须及时、经常沟通,防止在重要环节上询问笔录不能相互印证、出现孤证的现象。G调查询问也必须做到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利用威胁、逼迫、引诱等手段取得证据。 4在多数的事故调查工作中,我们对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这些证据比较重视,而往往忽略了其它的重要证据,加之有时工作疏忽大意,在上述文书的制作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给文书、证据的合法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某分局在调查处理一起事故时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的首页没有经煤矿负责人签字认可,煤矿在后来的行政诉讼中当场否认现场检查笔录首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也在对这一证据的来信程度上打了折扣,给分局在行政诉讼中带来了诸多不利。所以,在事故调查工作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了应注重上述证据以外,还应加强对其它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尽可能地全面收集。同时,收集证据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一)、事故原因的分折在我们国家,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人员应集中于导致事故发生的每一个事件,同样要集中于各个事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事故类型对于事故调查人员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不正常情况;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三)关于事故原因分析方法介绍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3个层次: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最低层,一起事故仅仅是当人员或物体接受到一定数量的能量或有害物质而不能够安全的承受时发生的。这些能量或有害物质就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就是间接原因或叫事故征候。进而,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是人的或环境的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能量源和危险物质。其中能量源来自几个方面:机械和设备、电力能量、化学物质能量、热能和放射能量等;危险物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压缩或液化气体、腐蚀性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载体、粉尘和爆炸性物质等。 2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因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末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些处罚一定要界定清楚;l.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罪人员的范围 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涉案人员均为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渎职罪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罪。 2.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对事故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发生有间接联系,但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有无必然性。也就是说,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标志。 3.事故直接责任与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的关系。 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与行为人对事故的直接责任密切联系,它是确定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分清每个行为人责任大小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更是如此,因为玩忽职守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务规定的特定义务,如果不是其法定职务的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不作为,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就成为处理责任事故、追究行为人直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尤其是追究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更应首先明确职责范围和特定义务。 职责范围是指以个人依其法定的职务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由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那就要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该单位以往实际工作情况及群众公认的职责来认定职责范围。 特定义务是指一个人所承担的某项职责,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职务明确、责任范围清楚,那么,它的特定义务也就相应明确。如果义务不明确的,应按实际工作情况和群众公认的职责来确定其相应的义务。有时一个人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可能兼任、兼管某项职务,其特定义务就相应发生变化,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4.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的界限 在事故中,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并非都负有同等的责任。根据他们在责任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直接责任具体划分为主要直接责任与次要直接责任。确定直接责任者的主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因果关系的形式考虑。在因果关系链条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有主要直接责任。二是从职责范围考虑。(1)职责的明确性和概括性,具有明确性职责的人员比仅具有概括性职责的人员承担的责任要大,明确性程度越高,其所承担的责任越大;(2)职责依据的广泛性,职责规定的依据越多,其承担的职责越大,其对结果所负的职责也就越大,两者成正比关系。(3)多人职责的重合交叉性,一般来说,如果某项事务完全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或主要应由其行使职责来决定处理的,其就应付主要直接责任。三是从行为人主体因素考虑。主体因素是指同主体相联系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智力发育状况。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文化程度、知识水平较高,工作经验较丰富、智力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因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应承担主要直接责任。总之,对于直接责任者为多人的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他们对事故应付责任的大小、主次,分别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员要从重惩处,对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界限 确定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涉及到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在通常情况下,主管领导人员的违章行为是通过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而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又会给主管领导人员行职责产生影响。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确定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时,往往涉及到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问题。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等。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一般表现为错误决定、见错不纠、拒不接受正确意见等。在通常情况下,主管领导人员的违章行为是通过具体实施人员的行政职责体现出来的,而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又会给主管领导人员履行职责 去产生影响。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末被主管领导人员采纳造成重大事故的,应由主管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由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主管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主管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构成重大事故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主管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自主张,或不执行主管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大事故的,具体实施人员应负直接责任,而主管领导人员不负责任或者只负一般领导责任。 凡事故的发生,不论是具体实施人员或主管领导人员,只要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就应负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因为是领导人员,就笼统地认定其对领导指挥的范围内的一切事故都负直接责任。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分清责任的大小主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既要严肃法纪,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特别是注意防止只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实施人员,而不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员的错误倾向。 6.区分集体研究决定和个人决定的界限 有些责任事故完全由个人作出的错误决定,决定人对事故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有些事故是由于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都负有一定责任,除追究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外,对主持集体会议并拍板决定的领导人应追究直接责任,如果都不愿说出谁作出的决定,则集体研究人员中行政职务最大的应负主要责任。列会人员虽举手表示同意,但无决定权,对损失后果只能负间接责任,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7.直接责任与事故后果加重的界限 在认定责任事故时,往往还会遇到一种情况,即有的行为人行为引起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而有的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虽无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前者应对责任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后者只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有责任,而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至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持慎重态度。要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查明其确实有重大过错;二是事故后果确实因其过错而特别加重了严重程度。过错不大,情节不很严重,加重的损失较小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这两种人员的行为应当分别依法追究各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通过以上几起事故案例的事故教训的分析,可以看到,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调查相关的几个问题;1.各部门在事故调查组中的定位问题(1)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应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协调下进行。是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2)煤矿事故的抢救及善后处理交由发生事故煤矿企业及当地政府负责(原则上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受宜方负责)。(3)煤矿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负组长单位分别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成。(4)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别由煤矿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5)煤矿企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调查组建议由公安机关负责。(6)涉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读职罪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由检察机关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7)煤矿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和刑事处分落实情况实施监督。(8)工会从维护工人的利益出发按照工会法要求在事故调查中即保护工人利益出发即要对伤亡事故处理意见进行监督。(9)事故调查组是一个临时权利机构和协调机构由煤矿监察局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自己的法定指责履行职责。(10)调查组必须形成统一意见,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履行签字手续,形成统一的行政意志。(11)事故调查报告未经过批复前,所以涉及处分的表现在前面加上建议俩字,因为没有批复的报告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2.事与行政责任的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2)追究的责任的机关不同: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体机关按行政法等规定追究。(3)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不同:刑事犯罪重者死刑比行政严厉很多,行政责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的综合。3.事故调查应该坚持的几个问题(1)监察为安全服务,目标一致宗旨相同。(2)抢救为勘察服务,查清事故不扩灾情。(3)旁证为主证服务,主证不明显来补充。(4)彼罪与此罪关联,罪与非罪看情节看过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5)知情为主情提证,事故起因不能放松。(6)旁证关键防串供。(7)主证关键怕假情。4.关于事故现场勘察(1)收集痕迹物证和有关资料,建立证据分析信息判断发生事故的主要情节。(2)通过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主客观原因。(3)为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提供证据。(4)查处事故现场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状况看技术方面的问题和漏洞。5.现场勘察要点最难的是瓦斯爆炸事故,一是现场范围广关联的部位多,二是现场情况复杂,三是现场破坏严重有些不经处理无法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主要任务是:(1)现场状况是事故原因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应;(2)确定事故性质的基础提供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3)弄清和核实损坏程度和经济损失的依据;(4)是查处事故责任人违法违规的主要证据;现场勘察的要求:(1)要迅速及时赶到现场确定灾区范围确定主勘方向;(2)全面细致精心的勘察现场;(3)客观真实的纪录现场;(4)宏观微观的联系现场;(5)步调一致的处理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1)现场能看出事故类别和直接原因;(2)现场能看出人员分工;(3)现场能看出操作工艺过程;(4)现场能看出管理和漏洞;勘察顺序:(1)从上到下(2)从外往里(3)从主到支(4)由表及里(5)先勘物后勘事(6)先单独后联系(7)互为补充互为证据(8)结论慎重定勘察辩真伪,调查明事非。勘察是调查先行的一部分对整个事故起揭示引导和明朗化的作用。现场调查重点:(1)现场细勘尸松(2)物证定起因(3)过程紧对话明(4)起因是关键(5)现场工艺环境操作看管理看漏洞6.瓦斯事故形成的三要素(1)引爆火源650-750;(2)瓦斯浓度7-8分最易爆炸,低于5分不易爆炸,9.5爆炸力最强;(3)空气中的含氧量低12 %失去爆炸作用,12%以上易爆炸,爆炸时温度可由1850-2650,高压时是以前空气压力9倍左右,爆炸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4)煤尘爆炸下限为一立米45克指数,上限为一立米1500-2000克,爆炸指数最强的为300克到400克。点然煤尘爆炸的火源为610-1050度,通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