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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自然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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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自然人.pptx

    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一、自然人的含义一、自然人的含义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生物人生物人 法律人法律人事实存在事实存在 法律存在法律存在二、自然人的姓名二、自然人的姓名自然人的特定化自然人的特定化第二编第二编 人法人法自然人自然人 法人法人 公民公民 概念辨析概念辨析三、自然人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三、自然人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注意:法律意义注意:法律意义四、自然人的住所四、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场所,人的空间归属民法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法律适用的确定(一)住所的确定(一)住所的确定 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常住意思,常住意思,1年以上年以上(二)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二)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法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客观权利客观权利主观权利主观权利人人权利、义务的载体权利、义务的载体民事权利的特征: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平等性2、抽象性、抽象性讨论: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民事权利的范围”3、完整性、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与主体不可分立性第二编第二编 人法人法(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始于出生始于出生出:出: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生:生:保有生命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终于死亡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死者人格的保护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讨论:讨论:讨论:讨论:补充: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补充: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法律法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客观权利客观权利主观权利主观权利人人1、含义不同:、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权利与权利的载体2、与人的关系不同:、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可否放弃3、所属范畴不同:、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法律关系与人4、包含内容不同:、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权利、义务能力”补充: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补充: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生物人生物人 法律人法律人适格标准适格标准罗马法:罗马法: 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自然理性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理性法定“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分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法律法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事件事件行为行为实施实施 “行为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事实的能力意志支配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下的人的活动意志力意志力决定于决定于 年龄年龄 智力健康智力健康(1)范围)范围(1)年满年满18周岁;周岁; (2)已满)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可得实施一切“行为行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代理;追认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代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1)对象)对象:精神病人精神病人(2)申请:)申请: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法院法院(3)宣告依据:)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医院诊断医院诊断群众公认群众公认(4)宣告撤销:)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法院(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几个问题(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几个问题(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几个问题(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几个问题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行为的效力问题实施行为的效力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行为有效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行为日常行为打酱油、买文具、交学杂费打酱油、买文具、交学杂费有效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纯获利行为为奖励、赠与、报酬奖励、赠与、报酬有效有效第三节第三节 监护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目的目的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1、监督、保护、监督、保护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法律法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行为行为权利能力无法实现权利能力无法实现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足不足性质性质1 1、“监护人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是一种法律地位以以“职责职责”为内容为内容2、监护与亲权、监护与亲权亲权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来自于“父权父权”监护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当然监护人当然监护人近亲属近亲属其他亲友其他亲友单位单位父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其他亲友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当然监护当然监护法定监护义务法定监护义务双方同意双方同意最后补充最后补充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3、协商不成,、协商不成,“单位单位”指定指定4、“单位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设置程序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2、协商不成,、协商不成,“单位单位”指定指定3、“单位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顺序性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设置程序设置程序近亲属近亲属其他亲友其他亲友单位单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友其他亲友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法定监护义务法定监护义务双方同意双方同意最后补充最后补充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照顾、保护义务2、管理、监督、约束义务、管理、监督、约束义务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1)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4)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和教育被监护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二案例分析二四、监护关系的终止四、监护关系的终止补充:监护的变更补充:监护的变更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2、协商变更、协商变更3、指定变更、指定变更4、监护撤销、监护撤销监护的终止原因监护的终止原因监护人监护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变动变动不变不变监护人监护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变动变动变动变动 成年成年 恢复健康恢复健康 丧失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 死亡死亡第四节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体权利权利主体主体义务义务缺位缺位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限于停滞法律关系不稳定法律关系不稳定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二)条件与程序(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离开住所,持续地持续地下落不明,满下落不明,满2年年起算点: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公告:寻找失踪人,寻找失踪人,3个月个月宣告: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四)宣告失踪的撤销(四)宣告失踪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一)概念(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制度。注意: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对事实的拟制(二)条件与程序(二)条件与程序1、离开住所,、离开住所,持续地持续地下落不明,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年;意外事件,满2年;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年限制起算点: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受理: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公告:寻找失踪人,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年;意外事件,3个月个月宣告: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注意: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申请人具有顺序性(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权利能力消灭、权利能力消灭2、继承开始、继承开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销(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条件:失踪人出现、条件:失踪人出现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3、后果:(、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权利能力回复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3)关于婚姻关系)关于婚姻关系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婚姻关系终止、婚姻关系终止注意: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体权利权利主体主体义务义务缺位缺位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限于停滞法律关系不稳定法律关系不稳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依据依据失踪宣告失踪宣告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继承人继承人婚姻终止婚姻终止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依据依据宣告死亡宣告死亡解决财产法律关系解决财产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的不稳定解决人身法律关系解决人身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的不稳定第五节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一)概念(一)概念特征特征自然人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自然人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1、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2、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必须依法核准登记3、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律准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法律地位(二)法律地位工商经营权、起字号权、雇工权、商标权工商经营权、起字号权、雇工权、商标权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无限责任1、个人经营、个人经营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家庭;家庭家庭财产家庭财产2、个人经营家庭投资;主要收益家庭享用、个人经营家庭投资;主要收益家庭享用家庭财产家庭财产3、夫妻中个人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夫妻中个人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产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承担甲甲甲的家庭财产甲的家庭财产一部一部出资出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债权人乙债权人乙甲的甲的债务人,甲债务人,甲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限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限责任)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承包费承包费(集体)(集体)(成员)(成员)个人、家庭个人、家庭债权人甲债权人甲承包人财产承包人财产责任基础责任基础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或使用所有或使用 案情摘要 1993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行上海市南市支行下设的小东门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却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确实少300元,遂急忙回家告诉父母。其母闻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他们到达时,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要求返还300美元,但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审理 本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级:二审。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 第一,被告方工作人员交付铜牌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收到原告与所填存款条相符的美元,而被告的接柜员刘某在将铜牌交发给原告后称缺少300元,却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收款时原告就少付300元,故刘某的这一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承担。 第二,原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存款行为已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而有效。而当被告的接柜员索回铜牌、将存款退回并称少300元时,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件。故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这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在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愿作让步,仅要求被告返还200美元。法院认为原告自愿行使处分权有效,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美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于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在审理过程中,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与法不悖,裁定准许。 在一审中,被告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原告在接柜员告知其钱数不符后,经清点手中钱款而离柜。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钱款缺少及退款的默认,故其事后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提示与讨论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时间的判断。这个问题不在此处讨论。另一个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 的确定,这正是本节所要研究的。 本案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提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除口头和书面外,还有推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未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被告认为,原告在接柜员告知其钱数不符后,经清点手中钱款,而后离柜。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钱款缺少及退款的默认,故对其事后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单以法律行为形式论,被告的意见不可谓无理,但被告的此项见解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法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本案原告当时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据此,本案的关键实际上在于判断原告的行为能力与其案发时的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法院最终之所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正是因为在其来看,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故。所以,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案情摘要 被告王某因失恋而患精神分裂症,4年未愈。王母听信贷:命先生之言,认为其系“心病”,如找一女子婚配, “红喜”一冲,即可治愈,遂在山区农村物色一女子李某(22岁)高价聘其成婚。李某向往城市生活,且相信王某的病婚后能够治好,便应下婚事。在王母安排下,李某与王某的堂弟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邻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王某的病并无任何好转,李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审理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母及其堂弟代为实施的结婚行为无效,故王、李的婚姻关系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母的行为应属民事行为,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提示与讨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通常表现为买卖、借贷、租赁等财产性质的活动及某些人身性质的活动。但是,代理的适用范围并非毫无限制。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不许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等;对那些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约稿、预约演出等,也不能代理。本案中,王某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母是其监护人,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但却不能代为王某进行婚姻登记这种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因此,王某的监护人王母及其堂弟代为实施的结婚行为无效;王、李的婚姻关系无效。而且,即使王某亲自进行婚姻登记,也因其患有精神病,属于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旦发现错误登记,民政机关也应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提示与讨论 对监护权的性质, 目前我国理论界的倾向性意见是否认权利说,不主张把监护视为一种权利。除了基于对身份权的传统看法而否认我国有身份权、进而认为监护也不是身份权以外,另外一些否认监护为权利的意见,其主要的论点,正是基于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他们认为,任何权利都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利益,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所以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一案情摘要案情摘要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晓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虚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晓明,王晓明的父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某日,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与朋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大亮欠刘三狗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第二天刘三狗索要欠债,王大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虚若的画(该画为王晓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王大亮与马奇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为了还债,王大亮欲将收藏的王晓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虚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大亮5000元钱。王大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 思考问题思考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王大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晓明受赠的李虚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3、假如王晓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大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提示与讨论提示与讨论1、王晓明的舅父李续若对王晓明的遗赠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的监护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所受遗赠之画的保管关系;王晓明父亲王大亮与马奇山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王大亮与王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王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2、两者都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人的财产。”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3、可以。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监护人的职责案例二宣告死亡案例宣告死亡案例案情摘要案情摘要刘汉柱与孙秀兰于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000年孙秀兰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2年,刘汉柱归来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刘一直没有再婚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诉讼,要求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姻关系;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等)。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年留有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宣告死亡案例宣告死亡案例思考问题思考问题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2、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利?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何?。宣告死亡案例宣告死亡案例提示与讨论提示与讨论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符合我国胡仁的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规定,是有效的。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能够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该返还给部分能够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该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合同是有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效的,受法律的保护。2、刘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满足。、刘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满足。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刘汉柱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第第37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法院法院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论刘汉柱是否知道该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论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汉柱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此案最终的处理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此案最终的处理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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