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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建部分施工质量强制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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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建部分施工质量强制条文.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房建部分施工质量强制条文.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篇 施工质量前 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我)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应发二00一二00二年工程建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建部委托 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各方面专家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及2000年来新批准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提出了修订意见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定,建设部批准发布。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的新修订标准中的强制条文,将替代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内容。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注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二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jgbzcab(a))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目录第一篇 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3.2居住建筑3.3老年人建筑3.4无障碍设计3.5地下室第二篇 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3室内消防给水5.4定灭火设施5.5消防水泵房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5.7电器防火、消主电源与应急照明第三篇 建筑设备1给排水和水设备1.1管道布置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2.2瓶装液化石油气2.3染气的计量2.4居民生活用气2.5公共建筑用气2.6燃烧烟气的排除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3.2采暖3.3通风3.4空调4电气和防雷设备4.1供配电系统4.2变电设备4.3防雷第四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基本规定1.2一般场地和地基1.3特殊场地和地基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2.2山区地基2.3特殊性土地基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边坡、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 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2混泥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泥土结构2.2高层建筑混泥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面顶结构6.3金属与石材幕墙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场地和地基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泥土结构抗震设计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4.3混泥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步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矿房屋7房屋隔震和减震7.1一般规定7.2隔震房屋第七篇 结构签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签定1.1一般规定1.2混泥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签定2.1抗震签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泥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第八篇 施工质量1总则2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2.2特殊性土2.3边坡、基坑支护2.4桩基础2.5地基处理3混泥土工程3.1基本规定3.2钢筋3.3模板工程3.4混泥土工程3.5预应力混泥土工程4钢结构工程5砌体工程6木结构工程7防水工程7.1屋面工程防水7.2地下防水工程8装饰装修工程9建筑设备工程9.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9.2燃气工程9.3通风和空调工程9.4电气工程9.5电梯注;第一篇第七篇强制条文来编印。第八篇 施工质量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3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基本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米,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根。2.2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水建筑物地基印进湿陷。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膨胀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少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02-20025.1.1.3 打(压)入桩(预制混泥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柱、钢柱)的柱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柱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5.1.3预制柱(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项项目允许偏差(mm)1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 1500.01H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场地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柱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表5.1.4灌注桩的颊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序号 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 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mm±501000.01H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 70 150D500mm 100 1503千成孔灌注桩201 70 1504人工挖孔桩混泥土护壁500.5 50 150钢套管护壁501 100 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设计桩径。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验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取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2.4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就按表7.1.7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3 5 3二级基坑 6 8 6三级基坑 8 10 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须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1.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4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壮土。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 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15.1.4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2.5 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进行分层进行,应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填上层土。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团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 应对预压的地基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或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达到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8.4.4 砂石桩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2.4.5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5.4.3 桩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6.4.3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3 混泥土工程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7.2.2 混泥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泥土加剂GB8076、混泥土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泥土结构中,严禁使用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泥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泥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泥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3.2 钢筋混泥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实测值准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要求。3.3 模板工程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泥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3.4 混泥土施工混泥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馐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泥土结构、预应力混泥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7.4.1 结构混泥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混泥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泥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比的混泥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泥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泥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泥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泥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普通混泥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7.1.4 进行抗渗混泥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7.2.3 进行抗冻混泥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普通混泥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3.0.7 对重要工程混泥土使用和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3.0.8 采用海砂配制混泥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0.8.2 对钢筋混泥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3.0.8.3 对预应力混泥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普通混泥土用砂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3.0.8 对重要工程的混泥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混泥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泥土,必须参用引气剂或引气碱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泥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7.1.6 含有六价铭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3.5 预应力混泥土工程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以载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载面应按每跨计算;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泥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予以更换。9.1.1 预制构件应先进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泥土结构。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规程JGJ85-926.0.10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块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块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6.0.11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他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放火隔热功能。4 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自功钉、射钉、锚栓、铆钉(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应力)的检验报告。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接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行节点相关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表5.2.4的规定。一、 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B级 B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M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注;探伤比例的计数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 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小于1条焊接。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涌系数的实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实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8.3.1 吊车梁和吊车绗架不应下挠。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0.3.4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1000,且不应大于25.0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表11.3.5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2.3.4 网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14.2.2 涂料、涂数偏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um,室内应为125mm,其允许偏差为-25u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um.层干漆膜度的平均值。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国家首次应用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厚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友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数进行检查。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级或级以上; 2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级检验的级以上。5 砌体工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凝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汇合使用。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2.3 墙体转角处和重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度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泥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0.0.4 冬期施工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料不得遭水侵冻。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碚水硬化的石灰膏。 砌筑砂浆绸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6 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4.2.1 以一幢房屋为一批随机抽取1榀木屋架进行载荷载应达到2.5倍设计荷载。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结构的类型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对于每根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载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3所列限值。脱缝脱胶试验方法 表5.2.2-1使用条件类别 1 2 3胶的类型 I I I试验方法 A C A C A注;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1类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蘅含水率不超过12%;2类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蘅含水率不超过20%;3类一导致木材的平均蘅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结构胶类型与使用条件 表5.2.2-2使用条件类别 环境 木材含水率 温度 胶种类型 举例 1 室内 12%50 三聚氧胺脲醛树脂胶 2室外但有遮盖 18%未经化学药剂处理 20%化学药剂处理的软木50 I 间苯二酚树脂胶,酚醛间苯 二酚树脂胶 3露天 不限 胶缝脱率(%) 表5.2.2-3 实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3 A I 5 10 C 10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于每根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要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7.2.1 木结构防腐(含防虫)的构造措施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7.2.2 下列需要进行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结构检验防腐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1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2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辅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泥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7 防水工程7.1 屋面工程防水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6.1.8 细石混泥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理解和露筋等缺陷。8.2.5 蓄水屋面上设置的溢水口、过水口、排水管,其大小、位置、标高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3.5 种植屋面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2 地下工程防水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4.1.8 防水混泥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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