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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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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精品文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九工伤事故处理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3、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记录4、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LJA 9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施工单位: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 日 期: 2005/3/28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鲁建工限字(2003)第43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通知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经过重新修订,经过集团公司研究批准,现予下发执行。原制度同时予以废止。特此通知。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二00三年六月主题词: 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 管理制度 通知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3年6月10日印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部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1 、工伤事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发生死亡事故后 (即四级事故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即一、二、三级事故 ) 也照此办理。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 3-5 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序,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3 、工伤事故统计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 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二人以下;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 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 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 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 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LJA 92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施工单位: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 日 期: 2005/3/28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济南药山花园3、4楼 2005年3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7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 月 日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4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20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 月 日 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5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20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 6月 2日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6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6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7月 2日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7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5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8月2日 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8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05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9月3日 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9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8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10月 3日 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10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26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年11月 3LJA 92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类别合 计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坍塌车辆伤害其它伤害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死亡重伤轻伤 填报工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楼 2005年11月29日 补充资料: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240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 0 工日 0,负伤频率 0 。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0 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其它人员死亡 0 人,重伤 0 人。 4、自年初累计:死亡 0 人,重伤 0 人,轻伤 0 人,歇工总工日 0 工日,负伤频率 0 。经济损失 0 元。工地负责人:毕德成 制表人:孔祥龙 实际报出日期: 2005 年 12月 3日LJA 9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 日 期: 2005/3/28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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