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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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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精品文档.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目 次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安全防范系统4 信息网络系统 5 物业管理系统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 智能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 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A.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表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表A.0.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规程(正文)1 总则1.1 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1.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 本规程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2 基本规定2.1 材料与设备2.1.1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2.1.2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2.1.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2.1.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2.1.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2.2 施工与验收2.2.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2.2.2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2.2.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相关章节确定, 2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程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3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程进行验收。表2.2.3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信息网络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远程自动抄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软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讯接口2.2.4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2.2.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2.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本规程第2.2.5条至第2.2.6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2.2.7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2.2.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A。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2;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A中表A.3。3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3.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3.1.2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2 系统检测 主控项目3.3.1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3.3.2 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工程技术文件包括:1. 工程合同;2. 工程设计文件;3. 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3.3.4 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1. 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2. 隐蔽工程检验记录;3.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 设备功能检测记录;5. 系统试运行记录。3.3.5 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1.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2. 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3.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5. 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3.6 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 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2)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目参见附表8.3。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附表8.3。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合乎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3)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4)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5) 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7周界防范报警系统1检测内容1)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2)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3) 探测器灵敏度检测;4)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5)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6)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8)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 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10) 报警系统和城市报警联网功能的检测。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8 巡更系统1检测内容1)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2)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3) 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功能;4)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5) 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6) 对在线联网式的巡更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修改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联动功能。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9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1检测内容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a) 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b)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c)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d)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e)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f)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g) 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h) 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i)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j) 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2) 系统的软件检测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c)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d) 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e)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10楼宇访客对讲系统、3.3.10.1检测内容1.对讲系统的功能检测1)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被访住户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2)通过楼宇出入口处的对讲主机对被访住户对讲分机选呼后,应能实施双向通话,话音清晰;可视对讲系统所传输的视频信号应能实现对访客的识别。3)通过住户对讲分机上的开锁按键的操作应能打开楼宇出入口门上的电控门锁。4)封闭式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门口管理机。5)在楼宇出入口内部应能手动实现电控门锁的正确启闭。2.对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楼宇对讲系统的检测    1)使系统管理主机处于通话状态,同时分别触发2台住户对讲分机的报警键,系统管理主机应立即发生与呼叫键不同的声光信号,逐条显示报警信息包括时间、部位;   2)使系统处于守侯状态,同时分别触发呼叫键和报警键,报警信号应具有优先功能,系统管理主机应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发生的部位,应至少存储5组报警信息。3.3.10.2对讲主机及住户对讲分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11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3.3.11.1检测内容1.对讲系统的功能检测1)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泄露探测器,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入侵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类别。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复位后,如再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报警接收主机应能接收不少于5路来自紧急报警按钮开关发出的紧急报警信号, 发出声、光报警并指示紧急报警发生的部位,除非紧急报警信号撤消,否则报警接收主机不能消除光报警信号。当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则优先发出紧急报警声、光信号,且两者信号应有明显区别,紧急报警功能不受电源开关影响。3)连接到报警接收主机的信号传输线发生断路、短路或并接其他负载时,主机应立即发出故障报警信号,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在该报警信号存在期间,如有其他报警信号输入,仍应能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4)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  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接收主机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若为电话线传输方式,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0s之内报警;若系统采用专线进行传输,则报警接收主机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s之内报警。5)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实时接收到住户的撤防/设防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撤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向报警接收主机发送设防报告后,触发相应防区的入侵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2. 延迟报警功能的检测1)按动室内外出延迟按钮,外出延迟指示灯亮,同时计测外出延迟时间,未达到预定值时,人体移动,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产生报警信号。2)调节进入延迟电位器,或输入编码数据,在延迟时间内进入警戒区,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同时计测延迟时间。进入延迟及固定外出延迟应符合设计要求。3.3.11.2  系统开机时,报警接收主机应能对开、关机时间、入侵报警、故障报警和布/撤防的时间、部位做出记录、查询和打印。3.3.11.3报警接收主机及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3.3.12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判定1. 对安全防范系统整体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果,包括施工质量和系统检测,均应有完整的检测报告,并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2. 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的检测结论为:系统合格,系统不合格。1) 符合本章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全部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合格。2) 检测结果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章对安全防范系统或单项(子系统)要求的系统或子系统为系统不合格。3. 对不合格系统必须限期整改,根据不合格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进行检测时抽检数量要加倍。3.4 系统验收3.4.1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的条件1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安全防范系统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2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3.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4. 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5按本章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6.文件及记录完整。3.4.2 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2. 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3.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4.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5. 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6.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3.4.3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提前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3.4.4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3.4.5 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投入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4 信息网络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本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包括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4个子系统,上述子系统的分项工程只对在住宅(小区)中所安装的通信网络设施及其与接入网之间的接口进行检测验收提出要求。4.1.2 住宅(小区)内安装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的重点为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及与公用通信网的业务接口。4.2 系统检测 主控项目4.2.1 系统的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转验收测试组成。4.2.2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按照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和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内容执行。4.2.3 对通信系统进行通电检查、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的测试应在不同的阶段进行。4.2.4 通信网络系统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操作程序要求,并采用规定的专用仪表完成测试。4.2.5 智能建筑内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4.2.6 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检测的主要技术指标为系统的输出电平、载噪比、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交流干扰调制比、交流声调制比、回波值、微分增益、微分相位、频道内频响和色度/亮度时延差共10个参数,应对这些参数进行逐项检测。4.2.7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的检测验收分为正向传输测试和反向传输测试。正向测试重点检测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重点检测侵入噪声和脉冲噪声。4.2.8背景广播音乐系统应重点检测系统的连通性和音响效果,并保证在紧急事故情况下,切换为紧急事故广播运行模式。4.2.9综合布线系统检测验收应采用专用测试仪器对系统的各条链路进行检测,评定系统的信号传输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对系统进行全部检测;验收机构验收光纤布线时应进行全部检测,验收对绞电缆布线链路时允许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抽样点必须包括最远布线点。4.3 竣工验收 主控项目4.3.1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验收可以分为随工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凡经过随工验收检查和初步验收合格并取得签证的,在工程总验时一般不再进行检查。4.3.2 竣工验收是设备维护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竣工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提出竣工技术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4.3.3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装工程量总表;2. 工程说明;3. 设备检验记录;4. 测试记录;5. 竣工图纸;6. 随工检查记录和阶段验收报告;7. 工程变更单;8. 已安装的设备明细表;9. 验收证书。4.3.4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要保证质量,做到外观清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4.3.5 工程总验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认各阶段测试检查结果;2. 验收组认为必要的项目的复验;3. 设备的清点核实;4. 工程评定和签收。4.3.6 验收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应由验收组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责成责任单位处理,直到复验合格为止。5 信息管理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本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包括车辆管理系统、远程自动抄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3个子系统,上述子系统的分项工程只对在住宅(小区)中所安装的设施及其与接入网之间的接口进行检测验收提出要求。5.1.2 住宅(小区)内安装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的重点为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5.2 系统检测 主控项目5.2.1 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5.2.2 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工程技术文件包括:1. 工程合同;2. 工程设计文件;3. 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5.2.3停车管理系统1检测内容1)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2)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3)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4)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5)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6) 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7) 出/入口管理工作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讯是否正常;8) 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9) 对具图像识别功能的汽车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10) 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11)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12) 管理中心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5.2.4远程自动抄表系统5.2.4.1系统所采用的远传式电表、燃气表、水表均应为相应行业配套公司提供的具有计量许可证的专用表具。1.检测内容1) 数据采集终端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2) 数据采集终端应能将采集到的各种表具的量值传送到集中器或计算机功能内;若系统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联网,应能将数据传送到配套公司计算机的管理系统。3) 系统所配置的系统集中器、路由器、采集终端等设备如发生故障,系统应能进行自动报警。4)系统应能按照水、电、燃气配套公司的业务需要,自动形成各自所需的数据文件,以满足各配套公司自动查询和自动结帐的需要。5)系统主机宜能与水、电、燃气公司的营业收费及管理部门直接建立通信联系,水、电、燃气公司可收集水、电、燃气用量信息,自动结帐、打印和查询。6)模拟电源瞬时及长时间断电,设备不应出现误差数并应有数据保持措施;电源恢复时,内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2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功能允许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5.2.5物业管理系统5.2.5.1 物业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应符合有关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1.检测内容1)物业接收管理:对建筑图纸资料、附属设施等接管验收资料的录入整理、分类建档及查询管理功能;2)业主入户管理:对住宅楼资料、单元资料、单元信息及住户信息等住宅信息的录入、查询与统计功能;3)物业维修管理: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物业管理部位内公共设施及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资料维护、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和更新记录的管理;4)绿化养护管理:对小区内绿化情况、保洁服务安排和管理;5)保安管理:对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及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采集,以便报警信号作出响应和处理。6)经营服务管理,包括:    a) 提供对水、电、燃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的单价设置、需缴费用收取和查询管理及对财务的管理;物业服务收支管理;罚款没收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帐户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分摊管理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    b)提供财务核算、财务分析功能,向管理者提供各项业务的收支状况。    c)提供对收费超时期限的设置功能,当有住户未能按时缴费时,系统可自动发出提示信息,并列出超时用户资料。7)在建有信息网络局域网的住宅小区,宜为住户提供因特网的链接;并宜建设小区Web网页,提供具有社区特色的网上服务,使居住业主从中获得本居住小区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同时应使其通过Web有条件地直接访问物业管理软件数据库中相关信息。2.系统的软件检测1)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2)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3)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4) 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e)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质量,确保其设计目标的实现和推动本系统应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制定本章规定。6.1.2 本章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中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质量检查、随工检测、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使用。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6.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6.2 工程实施6.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有设计人员书面签字后方可进行。6.2.2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6 3.2中有关规定执行;2. 各类传感器、变送器、执行机构等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认证标志;2) 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3. 网络设备及软件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章中有关规定执行。4. 新产品、新材料和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GB50306 3.2.19中的要求。5. 设备及器材进场验收结论应有记录,经建设方和监理方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时,才能在工程中使用。6.2.3设备和器材安装前的现场保管,应设立临时库房,由专人管理。临时库房应符合产品存放技术条件的要求。6.2.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基本结束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2. 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3. 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基本安装就位。6.2.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的有关规定。6.2.6 在工程实施前,要确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接口界面,并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加强专业和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 6.2.7 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遵照GB50306中第12章至第15章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执行。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 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遵照设计文件、产品技术文件和参照GB5030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4. 系统施工和设备安装结束后要经过检查验收,并有建设、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6.2.8 工程调试完成后,工程实施单位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比对法测试,对监控点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监测点传感器可按50%比例测试,系统功能要逐项测试,测试时要填写设备测试记录,测试记录要如实填写测试数据,设备测试时应有工程建设方或工程监理方人员参加。6.2.9 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记录;应建立系统历史数据库记录。6.3 系统检测6.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同时进行现场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性能检测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检测前应编制系统检测大纲。6.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的技术文件应依据: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2. 工程设计文件;3. 工程变更说明文件;4. 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标准。6.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1. 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2. 隐蔽工程检验记录;3.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5. 系统试运行记录。 主控项目6.3.5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变配电系统进行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在90%以上时为检测合格。对高低压配电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及蓄电池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时,应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6.3.6 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检测时,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模拟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和节能运行情况;并手动检查开关状态。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3.7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测、记录、控制和报警检测,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来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整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情况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2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3.10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系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当与电梯管理系统提供的通讯接口进行数据传输时,应对电梯运行方式、运行状态和故障进行检测。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应不低于50%,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验合格。6.3.11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进行检测时,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记录各种运行状态信息、测量数据信息、故障报警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对控制设备进行远动控制和管理的功能。中央管理工作站的远动控制功能测试为每类系统被控设备20%抽检。测定远动控制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响应时间。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三个月。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的打印功能。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处理应直观。对操作权限检测,确认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6.3.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功能检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讯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讯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观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可控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发命令时的系统响应状态。数据通讯接口要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6.3.13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按GB50306中有关章节和相关产品技术文件执行。1. 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传感器少于10支时全部检查。2.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3. 控制柜: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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