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系统规定.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模板系统规定.精品文档.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 购 置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 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 其它资料。第二节 租赁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节 维修保养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第十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X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第二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的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 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章 搭设要求第一节 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接料平台两侧主梁第四十五条 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第四十六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置两根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cm,超过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3.2m处应设置首层安全平网,每隔不大于10m再设层间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内侧距墙体不应大于15cm,大于时应加设安全平网进行有效防护。第五十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第五十一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第五十二条 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木垫板和钢底座。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2m;(二) 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8m,其它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三) 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50cm。 第五十四条 模板立柱顶部应采用可调U型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第五十五条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一)模扳支架外围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丛、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二)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模板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第五十六条 4排以下立杆的模板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模板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斜杆支撑。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等相连接。第五章 验收、使用与拆除第一节 检查验收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一)基础完工后;(二)脚手架搭设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6m高度后;(三)达到设计高度后;(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五)混凝土浇注完后;(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第二节 使用管理第六十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基础周边不得随意开挖。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每周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一)各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五)安全防护是否严密;(六)是否有超载现象(七)规范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三节 拆除管理第六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第六十七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实行“点控”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