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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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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精品文档.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及其以上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各类已建水库。1.0.3 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一个或一个以上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管理与措施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相应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1.0.4 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满足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对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还宜应开展进行风险评估。1.0.5 确定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后,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1.0.6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8号令);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86号);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 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淤地坝设计标准1.0.7 水库降等与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2.1 库容指标2.1.1 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经济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降等:1 实际总库容不足10万立方米,但注册登记为水库且按水库进行管理的;2 工程未完建或停建即并投入使用,实际总库容未达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3 因规划、设计不当等原因,水库建成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总库容,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4 水库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 因其它工程建设挤占水库库容或分割集水面积,致使现有总库容或来水量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 因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6 6 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防洪或抗震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扒口或降低溢洪道堰顶高程等措施来降低水库运行水位大坝挡水高度,水库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2 功能指标2.2.1 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经济有效措施予以恢复和且无新增功能的水库,应予降等:1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实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2 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原设计的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它工程部分替代,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3 工程安全条件2.3.1 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不能限期(条文说明)进行除险加固,必须限制蓄水才能确保工程安全,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按(规范名称)GB5020194和SL2522000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标准时,应作降等处理。2.3.2 工程安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相应效益的,应予降等:1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的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相应效益的;2 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严重险情,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相应效益的的;3 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2.4 风险指标2.4.1 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补说明)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降等。2.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2.5.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可宜降等:1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建成后不能按设计标准正常蓄水运用,现状实际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 因病险严重、遭遇连续枯水年等原因,水库长期低于正常蓄水位运行,库区居民生产生活及各种开发活动下迁,占据原淹没区,造成既成事实,只能维持现状蓄水条件,而现状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32 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4 3 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限制蓄水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 4 水库蓄水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6 5 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严重水事纠纷,限制蓄水后可缓解解决矛盾并达成和解协议,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7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库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发活动要求限制水库蓄水,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规模的;8 库区或大坝附近采矿等其他开发活动影响大坝安全,但开发活动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限制蓄水降等运用后可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并兼顾开发活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的。2.6 运行管理条件2.6.1 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当地生产、生活又不容许报废确实需要的水库,应宜予降等:1 无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大坝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无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严重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并存在安全隐患的;2 缺乏必要的大坝安全管理设施,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一旦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2.7 其它情况2.7.1 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降等的情况。3 水库报废适用条件3.1 库容指标3.1.1 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经济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报废:1 因规划、设计不当等原因,水库建成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21 淤积严重,有效库容已淤满或基本淤满的;32 工程选址不当,库区渗漏严重,无法蓄水,且无防洪功能的;43 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引水水库失去水源,无水可蓄的;5 库容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被填埋,或其它工程建设完全割断水库集水面积的。4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从未蓄水运用,且无利用价值的;3.2 功能指标3.2.1 当水库自身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丧失,又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为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应作报废处理。3.2.2 1 水库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应予报废:1 原设计功能因其它水利工程兴建而被完全替代的;2 因水库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或产业结构调整,水库失去原设计功能,且无新增功能要求的;3 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大坝溃决或挡水建筑物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挡水功能,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3 工程安全条件3.3.1 当水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缺乏资金不能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时,应作报废处理。3.3.2 工程安全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应予报废:1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质量缺陷问题,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2 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或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 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仍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3.4 风险指标3.4.1 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仍不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报废。3.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3.5.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可宜予报废:1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建成后长期无法蓄水运行,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 因水毁、病险严重等原因,水库长期空库运行,库区居民生产生活及各种开发活动下迁,占据库盆,造成无法继续蓄水的既成事实,只能维持现状,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32 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需要放空水库予以保护的;4 3 淹没库区范围内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原生地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保护,需放空水库予以保护的;5 4 水库大坝的存在阻断了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造成珍稀生物濒临灭绝,为抢救濒危物种,必须报废拆除大坝的;6 5 水库蓄水引起周围与上、下游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地社会和公众反应强烈,需须报废拆除大坝水库恢复河道功能的;7 6 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报废后可解决矛盾的;。8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库区进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发活动,致使水库无法继续蓄水运用的;9 库区或大坝附近采矿等其他开发活动严重威胁大坝安全,但开发活动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远超过水库自身综合效益的,且水库功能可采用其它综合措施补偿的。3.6 运行管理条件3.6.1 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而又溃坝后果严重、效益低下利用价值低的水库,应宜予报废:1 管理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的;2 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1 无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大坝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无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严重缺失的;2 缺乏必要的大坝安全管理设施,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一旦出现险情,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3.7 其它情况3.7.1 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报废的情况。4 善后处理4.1 水库降等善后处理4.1.1 水库降等后,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并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设施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工程安全和节约运行维护成本。4.1.2 水库降等应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定水库特征参数。(1 对依据库容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总库容;2 对依据功能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功能指标;3 对因工程安全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工程安全与效益两方面因素,按照工程安全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安全水位或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4 对因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风险与效益的关系,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5 对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相应制约条件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再按GB5020194和SL2522000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6 对因运行管理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的最低需求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正常蓄水位,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再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全部放进条文说明中4.1.3 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及水库特征参数,复核水库的防洪安全性和各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水库降等后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4.1.4 水库降等后,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1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根据 SL106-96,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2 根据工程规模和运行条件变化,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3 根据工程规模和运行条件变化,依据 SL106-9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对降为山塘使用的水库,可撤消管理机构。4 工程建设以来的所有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不得擅自处置。对主管部门变更的,或撤消专职管理机构撤消的,要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5 对原有水情和工情已有安全监测设施的,应尽量保留和妥善加以适当维护,并继续开展监测工作。6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水库所有制性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水库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原水库管理机构富余员工的安置工作。原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应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4.1.5 水库降等后,应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与合理耕种方式,对原库区淹没范围内裸露地表加以保护,确保不因水库降等而造成水土流失。4.1.6 水库降等后,如影响下游防洪安全和当地群众居民生产生活,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因工矿、旅游、交通、考古等建设事业需要而要求水库降等的,由建设单位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4.2 水库报废善后处理4.2.1 水库报废后,应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消除遗留工程安全隐患,;撤销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裁撤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和对水库部分功能进行补偿,并采取适当相应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与社会安全。4.2.2 水库报废后,应采取适当的采取如下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消除遗留工程的安全隐患,确保行洪安全和遗留工程的结构安全。:1 一般情况下应一般情况下,应限期拆除大坝等挡水建筑物,恢复河道到建坝前的天然状态功能,并对淤积物进行处理。当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时,应提出工程措施要求,确保拆坝过程的安全。如2 不能全部仅部分拆除挡水大坝的建筑物,则拆除部分的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应不小于原天然河道的过流能力;当残余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适当加固。2 对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如适合改造成淤地坝的,可不拆除大坝,但必须按照淤地坝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改建泄水或过水设施,确保行洪安全。3 拆坝时间应避开汛期,并宜选择在植被容易生长季节。拆坝前,应放空水库。4 当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时,应提出工程措施要求,确保拆坝过程的安全。5 拆坝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或造成次生危害,一般可就地处理、出售或重复利用;如有污染难以处理时,应运送至废弃物填埋场作填埋处理。6 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应由水库报废组织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4.2.3 水库报废后,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1 撤销水库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安置,原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开发利用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 2 水库报废拆坝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蓄水利用,更不得拦蓄洪水;少量蓄水改造为景观利用的,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对拆坝后仍有残余结构的,仍需管理并落实代管单位,保障度汛安全;对改造成淤地坝的,应转入水土保持工程管理。3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水库的所有制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原水库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4 工程建设以来的一切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并移交上一级主管部门保存或移交有关单位代为管理。5 淤积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水库报废后,应开展必要的监测工作,直到河流重新达到较稳定的平衡状态为止。监测对象包括大坝上、下游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游淤积泥沙冲刷情况;水库下游的泥沙淤积情况;河道地形地貌变化情况;河流水质变化情况;水生生物生境变化情况等。6 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后,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4.2.4 水库报废前,应对库区沉积的泥沙总量、稳定性、质量(成分、颗分)、分布等进行测量、实验和分析评估,并对大坝拆除后的泥沙运动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水库报废后,应对库区沉积的泥沙进行妥善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自然冲蚀、水力疏浚、机械挖除和原地固置等处理方法。当泥沙没有污染或仅有轻微污染时,可采用自然冲蚀或水力疏浚的方法进行处理。如库区沉积的泥沙量很大,应采用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的方法控制泥沙运动,以免水流中的泥沙含量远超过下游河道的泥沙输移能力。当泥沙被重度污染、下游河道泥沙输移能力严重不足或影响下游水生动物栖息地时,应在大坝拆除前,采用机械挖除或水力疏浚的方法清理库区沉积的泥沙。如果水库报废前库区仍保存有较完好的河道形态,可采用原地固置方法进行泥沙处理。首先通过控制下泄的方式,缓慢放空水库,使绝大部分泥沙停留在原地;然后采用护岸护坡措施、重置植被等方法固定泥沙。机械挖除或水力疏浚的泥沙,若无污染,可作为建筑材料、耕作用土、回填场地等用途利用;若污染程度较高,应在脱水处理后作掩埋处理。 4.2.5 水库报废后,如原大坝上游水文和泥沙影响轻微,可不对河道作特别处理,任其自然演化和恢复,并在原库区河道形成并相对稳定后进行适当防护;当河流功能、生物栖息地以及河道稳定性受水库报废的影响较大时,应通过采取护岸工程、堤岸植被重置、洪泛区侵蚀控制等整治措施对河道演变加以控制,保证上游河段堤岸的稳定性。对原大坝下游河道,如河流形态及水文和泥沙条件与建库前相比变化很小,可不作特别整治,任其自然演化和恢复,并在相对稳定后进行适当防护;当河流功能、河流形态、过流能力、水文和泥沙条件、河道稳定性与建库前相比变化很大时,应通过开挖、疏浚、撤迁、护砌、堤防加固与建设等措施对河道进行整治,恢复天然河道的功能和行洪能力,并保证行洪安全和岸坡的整体稳定。4.2.6 水库报废后,应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措施,对原库区淹没范围内裸露的地表重置植被或加以保护,恢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的通道,特别要确保不因水库报废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应采用植被恢复或重置的方法控制水库报废后易受侵蚀的原库区裸露地表的水土流失问题。在确定无外来物种入侵、岸坡总体稳定、雨水侵蚀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不作特别处理,任库区裸露地表的植被自行恢复;当存在外来物种入侵、岸坡不稳定、雨水侵蚀严重的情况下,应在原库区裸露地表上种植植物护坡,人工植被的设计可参考水库周边地区的植被结构。库底和库岸适宜并有条件还田的,应采取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合理耕种方式;有条件改造为湿地的,可改造为湿地,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应承担水土保持责任,适宜改造成淤地坝参与小流域治理的,应改造为淤地坝,并转入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确保不使泥沙二次流失。4.2.7 水库报废后,如严重影响下游防洪安全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必要时可采取工程措施进行补救。对防洪功能的补偿一般可采取加高加固河道堤防的措施;对灌溉、供水功能的补偿,可采取修建替代工程或重建大坝、跨区域引水和调水、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因工矿、旅游、交通、考古等建设事业需要而要求水库报废的,由建设单位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当水库报废影响周边地区的航道、道路、桥梁、取水口、排污口等基础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改建。5 附 则5.0.1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解释。5.0.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条 文 说 明2011 北 京目 次1 总 则 172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 183 水库报废适用条件 214 善后处理 241 总 则1.0.1 本条为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一般水利行业标准不同,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规模的各类已建水库。从水库安全管理实践与需求看,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是降等与报废的主体。1.0.3 本条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定义。1.0.4 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前提条件,强调水库降等或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并提出了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的总体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1.0.5 本条强调水库降等与报废后必须进行善后处理,并规定了善后处理的总体要求。1.0.6 本条为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与导则。由于水库降等与报废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因此其中包括了法规性文件。2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2.1 库容指标2.1.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库容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划分标准而适于降等的具体情况,全国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性较强。2.2 功能指标2.2.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治涝、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又无新增功能,而适于降等的具体情况,实际案例较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水库原有设计功能达不到原设计等别标准或被替代,但可能增加新的功能,如供水、生态、景观等,对这类水库,在进行降等论证时,应考虑新增功能要求。2.3 工程安全条件2.3.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原因而适于降等的前提条件。全国有很多病险水库长期限制蓄水控制运用,实际处于降等使用状态。严格执行本规定,可以提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决策的科学性,并促进各级政府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投入。2.3.2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条件而适于降等的具体情况,实际案例很多。2.4 风险指标2.4.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风险原因而适于降等的前提条件。尽管我国水库大坝风险标准目前尚未颁布实施,本规定暂不具可操作性,但可作为工程安全条件的补充,即工程安全条件差、风险高的水库应优先考虑降等。本条体现了前瞻性,对控制水库大坝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与大坝风险相关的术语定义如下:1 大坝风险(dam risk)。大坝溃决概率与溃坝造成的下游生命损失、经济损失和社会环境影响后果的乘积。2 生命风险(society life risk)。大坝溃决概率和溃坝生命损失的乘积。3 经济风险 (economy risk)。大坝溃决概率和溃坝经济损失的乘积。4 社会和环境风险(society and environment risk)。大坝溃决概率和溃坝社会和环境影响指数的乘积。5 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根据溃坝概率和溃决后果影响计算大坝风险的过程。6 风险评价(risk evaluation)。通过建立一套风险标准来检验和判断风险是否可以接受的过程。7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是一个决策过程,决定已存在的风险是否可以容忍,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合适,以及如何通过工程或非工程措施减少风险。这种决策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和风险标准比较,决定大坝风险是否可以接受。8 风险处理(risk treatment)。对比风险标准,根据不同结果对风险进行不同的处理。处理风险的方法包括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回避风险、保留风险。水库降等与报废实际上是回避风险的手段。9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用于管理、控制风险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的系统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是一种事前管理机制,以风险度量为理念,进行接受、拒绝、减小和转移风险的全过程性管理。10 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指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风险,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减少这种风险,直至把风险降低到不可接受风险区域以下。11 可容忍风险(tolerable risk)。指社会和公众为了取得某种纯利润准备忍受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忽略也不能置之不理,需要定期检查,如果有条件,应进一步降低。12 ALARP原则(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able principle)。是决定风险是否可以容忍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使风险尽可能的低。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当降低风险是不可行的,或者当降低风险的费用与取得的效益非常不相称(严重失衡)时,风险才是可容忍的;二是只有当进一步降低风险是不可行的,或采取的措施与减少的风险严重失衡时,剩余风险才是可容忍的。2.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2.5.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降等的具体情况。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案例也较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和公众越来越关注水库的社会和环境影响,本规定也许在不久的未来可以发挥指导作用,体现了前瞻性。2.6 运行管理条件2.6.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运行管理不到位而适于降等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面广量大、管理条件差的小型水库。2010年5月发布的水利部法规性文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为本规定的依据。执行该标准可以促进小型水库管理条件的改善与管理水平的提高。2.7 其它情况2.7.1 本条规定了除上述六种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充分论证后,也可对水库实施降等处理。3 水库报废适用条件3.1 库容指标3.1.1 本节规定了水库因库容丧失而适于报废的具体情况,是目前我国水库报废的主要原因,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性强。3.2 功能指标3.2.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治涝、发电等功能丧失而适于报废的前提条件,执行阻力较大,实际案例少,但在美国有很多案例。美国河流上大多数被拆除的水坝已失去了其原设计功能,如东部地区许多为磨坊供水或为水车提供水能动力的坝,其所服务的对象早已不复存在;另外,由于更有效的电能供给,早期的水电设施已废弃。虽然这些大坝已不再产生效益,但维护和保险费用却在继续增长,此时,报废拆除水坝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中西部地区的小型径流式水坝的一般拆除费用约100000美元,比增加新功能而进行改建或结构修复的费用少得多。3.2.2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功能丧失而适于报废的具体情况。3.3 工程安全条件3.3.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原因而适于报废的前提条件。全国有很多病险水库长期带病运行,风险很高,对其中效益低下的病险水库可考虑作报废处理。执行本规定,可以提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决策的科学性,并促进各级政府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投入。美国早期修建的一些大坝因结构老化,需要投入大量经费维修加固才能保证安全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时报废拆坝是唯一经济和合理的选择。3.3.2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条件而适于报废的具体情况,适用的病险水库很多,但实际案例较少。3.4 风险指标3.4.1 本节规定了水库因风险原因而适于报废的条件。尽管我国水库大坝风险标准目前尚未颁布实施,本规定暂不具可操作性,但可作为工程安全条件的补充。本规定体现了前瞻性,对控制病险水库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对存在高风险的大坝,业主采取报废拆坝的措施比继续运行能更有效地规避风险。Fort Edward坝位于纽约州的Hudson 河上,建于1898年,高9.45m,是一座水力发电大坝。它的业主,Niagara Mohawk电力公司,在研究得出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后,于1973年拆除了该坝。3.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3.5.1 本节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报废的具体情况,是国外水库报废拆坝的主要原因,但我国目前操作困难很大,实际案例也很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和公众越来越关注水库的社会和环境影响,本规定也许在不久的未来可以发挥指导作用,体现了前瞻性。自然条件下的河流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建坝将水网分割开来,其间的生物和自然条件也被割断。大坝拆除后,原先被水库淹没的河道恢复,下游也恢复到更加自然的状态。同时,大坝拆除后,尽管水库不存在了,但可能改变或改善下游休闲条件,更加天然的水流条件增强了人们在溪谷中划船的兴趣;在平坦的溪流地区,划船者和乘船者追寻绵长的河流,露营者享受着连绵的滨水自然森林;垂钓更适合在没有被大坝分割的天然河流中进行。美国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报废拆坝的案例很多,如:1 Savage Rapids 坝Savage Rapids 坝位于俄勒冈州的Rogue 河上,是一座混凝土分水坝,高11.88m,1921年建成。由于该坝不再发挥任何防洪、蓄水及发电效益,而且阻碍了鲑鱼和虹鳟的洄游通道,1994年和1997年,该坝业主Grants Pass灌区(GPID)董事会两次投票决定拆除该坝,并同意国家海洋渔业部(NMFS)为保护濒危鱼类对该坝鱼道进行改造。1995年,根据美国垦务局的研究,改造鱼道的花费估计将高达2100万美元;相反,拆坝并采取水泵引水满足当地用水需求只需要花费约1300万美元。2 Edward 坝Edward 坝位于缅因州的Kennebec河上,是一座木笼填石结构,高7.32m,于1837年为通航目的修建,后用于水力发电。1993年,大坝业主,一个小型私人公司,给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提出了要求延长运行许可证的申请。但一系列的研究表明,恢复几种洄游鱼类的通道所花费的费用比拆除该坝的费用多1.7倍;此外,拆除该坝可以恢复上游17英里的鱼类产卵地。因此,FERC否决了大坝业主的请求,Edward 坝在1999年被拆除。3 Mitilija坝Matilija坝位于南加利福尼亚州Ventura河的支流上,1947年建成,为变径混凝土拱坝,坝高57.90m高。由于该坝不再具有重要的防洪和蓄水能力,而且阻断了濒危Steelhead 鲑鱼的洄游通道,还阻拦了大量需要补充到下游Ventura县海滩的沉积物,1999年6月,Ventura县官员同意拆除Matilija坝。该坝是美国拆除的最大大坝。根据美国垦务局2000年的研究估计,拆除Matilija坝的费用为2100万18000万美元。费用变幅大是由于拆除的方法不同引起的。花费最少的方案,也是对下游洪水风险最大的方案,是分期拆除坝体,允许天然洪水把淤积物带至下游地区;花费最多的方案是用泥浆管直接将淤积物运送至Ventura县海滩。3.6 运行管理条件3.6.1 本条规定了水库因运行管理不到位而适于报废等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面广量大、管理条件差、效益低下的小型水库。2010年5月发布的水利部法规性文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为本规定的依据。执行该标准可以促进小型水库管理条件的改善与管理水平的提高。3.7 其它情况3.7.1 本条规定了除上述六种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原因,经充分论证后,也可对水库实施报废处理。4 善后处理4.1 水库降等善后处理4.1.1 本条明确水库降等后不能弃之不管、听之任之,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4.1.2 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后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如水库降等后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则划为山塘管理,其工程等别及设计洪水标准依据山塘设计有关规程规范确定。4.1.3 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后采取工程处理措施的原则要求。1 当水库降等后的防洪标准仍达不到GB5020194和SL2522000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提高水库的防洪能力。对管理水平低、管理条件差的降等水库,在进行防洪安全加固时,宜将泄洪建筑建筑物改造为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流堰。2 如按降等后的工程等级复核,大坝结构安全性仍不满足现行规范和安全运行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加固方案要充分考虑工程运用条件的变化,采用简便易行的处理措施,尽量降低建设成本。4.1.4 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后采取非工程处理措施的具体要求。4.1.5 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后对原库区淹没范围内裸露地表水土保持的原则要求。4.1.6 本条规定了降等水库功能补偿的前提条件与原则要求。4.2 水库报废善后处理4.2.1 本条明确水库报废后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4.2.2 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应采取的工程处理措施,以及是否拆除大坝的要求和条件。4.2.3 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应采取的非工程处理措施。4.2.4 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对库区沉积泥沙的处理要求,是水库报废善后处理的难点。4.2.5 本条规定了水库报废后对河道整治的要求。在水库报废的论证阶段,应对是否需要采取积极的人工措施进行河道整治进行评估。如需要采取人工措施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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