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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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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精品文档.1 总 则General Principle1.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消毒产品申报和监督时为评价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理化特性而开展的检测活动及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实验条件的控制。1.3术语1.3.1 消毒 disinfec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1.3.2 灭菌 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1.3.3 化学指示物 chemical indicator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某一杀菌因子的敏感性,使其发生颜色或形态改变,以指示杀菌因子的强度(或浓度)和/或作用时间是否符合消毒或灭菌处理要求的制品。1.3.4 生物指示物 biological indicator染有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于指示消毒或灭菌效果的制品。1.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1.3.6 有效氯 available chlorine有效氯是衡量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的标志,是指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非指消毒剂所含氯量),其含量用mg/L或%浓度表示(有效碘及有效溴的定义和表示法与有效氯对应)。1.3.7 中和剂 neutralizer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1.3.8 中和产物product of neutralization中和剂与消毒剂作用后的产物。1.3.9 菌落形成单位 colony forming unit,cfu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1.3.10 自然菌 natural bacteria本规范指存在于某一试验对象上非人工污染的细菌。1.3.11 存活时间 survival time,ST用于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指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后全部样本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1.3.12 杀灭时间 killing time,KT用于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指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后全部样本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min)。1.3.13 D 值 D value杀灭微生物数量达90%所需的时间(min)。1.3.14 杀灭对数值killing log value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指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1.3.15 杀灭率 killing rate,KR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1.3.16 灭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通常表示为10-n,本规范规定为10-6,即经灭菌处理后,每件物品中有菌生长的概率是1/106。 1.3.17 无菌检验 sterility testing 为明确灭菌后的物品中是否存在活微生物所进行的试验。1.3.18 生物负载 bioburden被测试的一个单位物品上承载活微生物的总数。1.3.19 暴露时间 exposed time消毒或灭菌物品受到消毒因子作用的时间,又称作用时间、处理时间。1.3.20 载体 carrier试验微生物的支持物。1.3.21 满载 fully loaded厂家说明书规定的最高装载量和摆放方式。1.3.22 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process challenge device,PCD对某一灭菌过程构成特定抗力的装置,用于评价该灭菌过程的有效性。1.3.23 抗菌antibacterial 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1.3.24 抑菌bacteriostasis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1.4 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1.4.1 实验室要求开展消毒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该通过实验室资格认定,其认定的检测项目应该涵盖消毒产品检测项目。消毒产品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时,应该在卫生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毒实验室应按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符合GB 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条件,进行致病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黑曲霉菌、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消毒学试验时或检测现场标本时,应在生物安全级以上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实验室应采取封闭式布局,便于清洁、消毒。无菌检验必须在 100 级洁净度的实验室或 100 级层流操作柜中进行。容量分析实验室工作温度应控制在 2025。毒理实验室应该为ABSL-级或高于此要求。1.4.2 人员要求 消毒产品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该是经过实验操作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实验审核人员应该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该具有高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1.4.3 受理要求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该只受理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抽样并封样的样品,发现封签破损或其他异样情况导致封样无效时,应不予受理。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受理时应该查验并留存消毒产品生产地所在国的销售证明和经我国海关验证的报关单底单。留存的销售证明和报关单可以为送检单位盖章认可的复印件。检验项目由送检单位决定。受理样品数量应满足各项检测需要,发现数量不足时应该拒绝受理。因不可预知的原因,试验中确实需要补充样品数量时,送检单位应该按规定重新送样并在检验申请中说明理由,检验机构应重新受理,重新编排受理号。受理时应同时要求送检单位提供盖章认可的产品说明书、配方、研制报告等材料。盖章认可的说明书应该与每件样品的说明书完全一致。受理后发现按说明书无法完成检验项目时应停止检测并向送检单位说明理由。1.4.4 消毒效果检验要求1.4.4.1 无菌操作要求 (1)试验开始前,应以湿式方法清洁台面和打扫室内地面。(2)实验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防护鞋、口罩、帽子,进行无菌检验时,需经风淋后进入实验室,然后,正确穿戴好无菌隔离衣、鞋套、帽子和口罩。(3)每吸取一次不同样液应更换无菌吸管,接种环(针)需在火焰上烧灼灭菌后,才可再次使用,也可用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吸管和接种环(针)。(4)要求无菌的试剂,如蒸馏水、生理盐水、磷酸盐缓冲液、培养基、标准硬水、中和剂等,均需灭菌。(5)无菌器材和试剂,使用前须检查容器或包装是否完整,有破损者不得使用。(6)正在使用的无菌器材和试剂不得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7)重复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一次性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感染性废物收集袋中。(8)若不慎发生微生物培养物打碎或试验微生物其他泄漏事故时,不论是否具有致病性,均应立即停止手中工作,对污染及可能波及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9)全部试验结束后,应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处理。1.4.4.2 检测要求(1)消毒学试验分为实验室试验、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三个阶段。(2)实验室试验以悬液定量试验为主,试验应重复 3 次。对不适宜用悬液定量试验评价的消毒剂,如粘稠的消毒剂、冲洗用消毒剂和原液一次性使用的消毒剂等的实验室试验用载体定量试验,试验应重复 3 次。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载体定量试验以布片为载体,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评价消毒剂的实验室试验,消毒剂试验浓度需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该消毒剂对某一有代表性消毒对象的最低使用浓度。试验设 3 个不同作用时间,原则上第一时间为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的 0.5 倍,第二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第三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的 1.5 倍。对多用途的消毒剂,消毒对象所涉及的微生物相同时,若使用浓度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短的作用时间。若作用时间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低的使用浓度。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以前者为准。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每个剂量均须进行试验。消毒器械产生的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试验要求同消毒剂。对于冲洗用化学消毒因子可以用载体流动浸泡试验。如为物理杀微生物因子,试验一般用载体定量试验,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布片为载体。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试验重复3次。灭菌试验应用载体定性试验,普通医疗器械的灭菌以不锈钢片为载体,特殊用途的可以选用玻璃片、聚四氟乙烯片等。灭菌试验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 0.5 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载体定性试验应重复 5 次,载体数量应不小于 30 个,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3)消毒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有效浓度(强度)和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试验应重复3次。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4)灭菌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0.5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消毒器械的灭菌试验应重复5次,消毒剂的灭菌试验应试验60个样本,至少重复3次。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5)在对消毒剂进行监督监测时,定量杀菌试验以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浓度和最短时间验证其消毒效果。对用于灭菌的消毒剂则以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浓度和其 0.5 倍的作用时间验证其灭菌效果。(6)鉴定和监测多用途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时,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的消毒对象原则上是在类似物品中最难达到消毒合格者,如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选用止血钳齿端;皮肤消毒选用人体前臂屈面皮肤;织物消毒选择棉布;一般物品表面(包括木质、塑料、橡胶、玻璃)消毒选用木质表面;餐具消毒选用竹(木)筷,不用于筷子消毒的可选用瓷质碗盘;瓜果蔬菜消毒选用黄瓜;地面消毒选择水泥地面;手消毒选择五指屈面;对于特指消毒对象而又在上述物品中不能选出有代表性物品时,则需用该特指对象进行试验。(7)进行实验室试验和模拟现场试验时,对用于经过清洗或较清洁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 0.3%,对用于不经过清洗或较脏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 3.0%。1.4.4.3对重复试验的要求重复性试验不是只在同次试验中增加菌片数,或多作几份样本,而是应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器材和试剂应重新制备或灭菌,以防产生系统性误差。1.4.5 理化检验要求1.4.5.1 标准品的纯度99.0%,对照品的纯度应采用最高纯度的试剂,也可使用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定过的标准溶液作为含量测定的对照物。1.4.5.2 以滴定法分析有效成分时,滴定液用量不得超过滴定管所标示的量。本规范规定滴定时所取样本的质量或容量(包括浓度),均根据此原则设定。若所测消毒剂浓度过高,可适当减少取样量或稀释后测定;若消毒剂浓度过低,可增加取样量或采用灵敏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1.4.5.3 有效成分含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复方消毒剂以其杀菌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植物消毒剂以百分浓度表示,如1份原液加4份水即该消毒剂溶液的浓度为20%。溶液或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表示,以mg/L或mg/kg为主。采用百分数表述含量时有下列2种含义:液体和液体之间为体积百分数,用“%”表示,即100m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升,或100m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升;固体和固体之间为质量百分数,用“%”表示,即100g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克;对固体和液体之间采用质量浓度表示(mg/L、g/L等),即1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克或克,或1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克或克等。 1.4.5.4 本规范中所列试剂的纯度涉及基准、分析纯、化学纯及色谱纯等,未作专门说明者,一般采用分析纯。配制滴定液试剂(如硫代硫酸钠)因配制后尚需专门处理,亦可用化学纯。1.4.5.5 本规范中,“滴定液”是指经过标定,浓度准确至 0.001mol/L0.0001mol/L 的溶液。未经浓度标定者则称“溶液”,以示区别。摩尔(mole,mol)为物质量的单位,当分子、原子或其它粒子等的个数约为 6.02×1023 时即为 1mol。本规范中滴定液浓度的计算,除碘滴定液按原子量计算外,其它滴定液均按分子量计算。1.4.5.6 滴定液的标定及所有样品测定均平行进行两次。将滴定管中滴定液补足至全量后滴定。所有试验结果(包括消毒剂有效成分测定及滴定液标定)应当以空白试验校正。所使用的滴定液应按要求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1.4.5.7 粉剂和片剂的取样量为测定所需量的10倍以上,经研磨后精确称取适量样品进行测定。1.4.5.8 如果选用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进行方法可靠性论证时应附空白样品(不含被测成分的其它成分所构成的样品)、模拟样品(空白样品加有效成分的标准品)以及待测样品的色谱图或光谱图。如果无法提供空白样品,可用加入标准量法进行方法可靠性的论证。1.4.5.9 对理化检测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要求。检出限为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定量下限为能够对被测物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称为该方法的定量下限。检出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最低定量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 常用检验方法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计算可参考表1-1。表1-1 检出限及定量下限的定义检验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质量、浓度)定量下限(对应的质量、浓度)AAS/AFS3 SD10 SDGC3倍空白噪音10倍空白噪音HPLC3倍空白噪音10倍空白噪音分光光度法0.005 A0.015 A容量法X*+3 SDX+10 SD注:* X为在终点附近出现可察觉变化的最小试剂体积的平均值。1.4.5.10对于本规范中测定方法不适用的产品,有效成分的测定,由厂家提供检测方法及方法可靠性的论证报告,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1.4.5.11 样品的重量测定用秤重法,天平的精度应为测定样品重量的1% 以上。1.4.5.12 对消毒剂测定一个批号,3 个样品,每个样品平行测定 2 次。对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该测定强度曲线,该曲线应能反映消毒器械消毒灭菌全过程杀菌因子强度的变化趋势。1.4.5.13 玻璃仪器清洗干净,用蒸馏水冲洗 3 遍。所用容量瓶和量筒等不能加热,对仪器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1.4.6 毒理学实验要求1.4.6.1 消毒产品毒理学实验评价程序消毒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 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等。第二阶段 包括亚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后者包括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L5178Y 细胞基因突变试验,V79 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外试验)、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程序外 DNA 修复合成试验 (DNA水平,体外试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性细胞基因和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性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小鼠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第三阶段 包括亚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畸胎试验等。第四阶段 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等。1.4.6.2 毒理学试验受试物(1)在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胎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时,一般采用消毒剂原形样品。消毒剂原形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原包装的粉剂、片剂或原液。对于二元或多元包装的消毒剂,以按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配制后作为消毒剂原形。(2)在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中所用受试物的浓度,通常是对皮肤、黏膜消毒时应用浓度的 5倍。使用原形(原液)对皮肤、黏膜进行消毒的消毒剂,则采用消毒剂原形(原液)作为试验受试物,不需对消毒剂原形再进行浓缩。(3)在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时,采用的诱导浓度应为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低浓度或原液,激发浓度应为不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高浓度或原液。1.4.7 检测记录要求实验室对所进行的试验,应认真观察试验结果,按实验室资格认定和/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作好原始记录。为使记录规范化,一般用表格方式记录,表格中应包括样品名称与编号、检验日期、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试验条件、使用仪器编号、观察结果、试验者和校核者签名等栏目。表格中每一栏目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填写。一次试验填写一份表格。原始记录数据和计算应及时校核,整理装订附于检验报告后,入档保存备查。1.4.8 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报告必须逐项报告清楚,凡检验方法在本规范和有关标准中未列出者,必须详细描述。 消毒灭菌效果的结果部分用表格将各试验组、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及其他对照组的数据列出,定性试验的对照可用文字加以说明。试验组应列出其杀灭对数值,杀灭效果合格时,杀灭对数值无须列出具体数值,用大于等于某一规定值表示;当杀灭对数值小于某一规定值时,则应列出具体杀灭对数值。并用文字简要叙述所得的结果。检验报告的结论部分,应根据试验结果得出明确的结论。此外,对试验中出现某些异常现象亦应加以说明。1.4.9 检测结果评价消毒效果试验、理化检验和毒理学实验均符合要求时可以认为该产品检测合格。1.4.9.1 理化检验结果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毒产品认为理化检验合格:(1)消毒剂有效成分符合我国允许的消毒剂组分,不含有抗生素、激素等各种处方药成分和卫生部规定的禁用物质。(2)用于皮肤黏膜消毒的消毒剂限量成分符合要求;用于饮用水、食品和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其有毒有害成分在使用浓度下符合有关标准的限量要求;消毒器械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限量要求。(3)消毒剂的成分与申报的配方一致。在产品有效期内,有效成分含量及其变化应在规定的范围内。(4)最小样品单位间的重量误差小于5%,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误差小于10%。(5)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消毒剂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偶尔接触金属物品的消毒剂如果存在金属腐蚀性时在标识中应有警示。(6)消毒剂的pH值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与企业标准一致。 1.4.9.2 消毒效果试验结果评价 符合下列所有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认为消毒效果试验结果合格:(1)去除残留消毒剂效果的鉴定试验合格。(2)消毒产品的实验室试验结果符合下列相应条件:a.悬液定量试验时,每次试验对细菌繁殖体和细菌芽孢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葡萄球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对数值5.00,对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菌的杀灭对数值4.00,对病毒的灭活对数值4.00。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b.载体定量试验和载体流动浸泡试验时,每次试验对各类微生物的杀灭对数值或灭活对数值3.00,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载体定性试验时,各次试验所有载体相应细菌芽孢均无生长,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3)消毒模拟现场试验时,各次试验对试验微生物的杀灭对数值3.00,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灭菌模拟现场试验时,各次试验所有载体相应细菌芽孢均无生长,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4)现场试验时,对消毒对象上自然菌的平均杀灭对数值1.0。(5)消毒产品用于饮用水消毒时,消毒效果的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2 消毒产品检验技术规范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ing Disinfection Products2.1 消毒剂消毒与灭菌效果验证试验2.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消毒剂的消毒效果的许可检验和监督监测。2.1.2 菌悬液与菌片的制备2.1.2.1 适用范围制备消毒剂杀菌试验用菌悬液与菌片,以供消毒剂杀菌试验时使用。也适用于本规范中其他消毒学试验所用菌悬液与菌片。 2.1.2.2 实验器材(1)实验菌种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 6538、铜绿假单胞菌ATCC 15442、大肠杆菌 8099、枯草杆菌黑色变种ATCC 9372、白色葡萄球菌 8032。在上述规定的菌株基础上,根据消毒剂特定用途或试验特殊需要,还可增选其他菌株(2)有机干扰物 见附录A(3)磷酸盐缓冲液 见附录A(4)无菌蒸馏水或其他纯化水(5)稀释液 见附录A(6)细菌培养基 营养琼脂培养基,营养肉汤培养基,见附录A(7)革兰染色液 见附录A(8)芽孢染色液 见附录A(9)恒温水浴箱(10)玻璃漏斗(11)刻度吸管(1.0mL、5.0mL、10.0mL),毛细吸管(12)移液器(10L、20L、100L、200L、1000L)及配套的塑料吸头(13)离心机(14)电动混匀器(15)浊度计(16)恒温培养箱2.1.2.3 细菌悬液制备程序(1)细菌繁殖体悬液的制备 1)以无菌操作方式开启菌种管,用毛细吸管加入适量营养肉汤培养基,轻柔吹吸数次,使菌种融化分散。取含 5.0mL10.0mL 营养肉汤培养基试管,滴入少许菌种悬液,置 37 培养18h24h。用接种环取第1代培养的菌悬液,划线接种于营养琼脂培养基平板上,置 37 培养 18h24h。或从microbank中取出一粒菌珠接种于平皿上,置 37 培养 18h24h,挑取上述第 2 代培养物中典型菌落,接种于营养琼脂斜面,置 37 培养 18h24h,即为第 3 代培养物。 2)取第 36代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培养 18h24h 的新鲜斜面培养物,用 5.0mL 吸管吸取 3.0mL5.0mL 稀释液(一般用TPS,酸化水用生理盐水)加入斜面试管内,反复吹吸,洗下菌苔。随后,用 5.0mL 吸管将洗液移至另一无菌试管中,用电动混匀器混合20s,或在手掌上振打80次,以使细菌悬浮均匀。 3)初步制成的菌悬液,先用细菌浓度比浊测定法粗测其含菌浓度,然后以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4)细菌繁殖体悬液应保存在4冰箱内备用。应当天使用不得过夜。5)怀疑有污染时,应以菌落形态、革兰染色与生化试验等法进行鉴定。(2)细菌芽孢悬液的制备 1)以无菌操作方式开启菌种管,用毛细吸管加入适量营养肉汤培养基,轻柔吹吸数次,使菌种融化分散。取含 5.0mL10.0mL 营养肉汤培养基试管,滴入少许菌种悬液,置 37 培养 18h24h。用接种环取第1代培养的菌悬液,划线接种于营养琼脂培养基平板上,置 37 培养 18h24h。挑取上述第 2 代培养物中典型菌落,接种于营养肉汤培养基,置 37 培养 18h24h,即为第 3 代培养物。2)用 10.0mL 吸管吸取 5.0mL10.0mL 第 35代的 18h24h 营养肉汤培养物,接种于罗氏瓶中营养琼脂培养基表面,将其摇动使菌液布满营养琼脂培养基的表面,再将多余肉汤培养物吸出,将罗氏瓶置 37 恒温培养箱内培养 5d7d。3)用接种环取菌苔少许涂于玻片上,固定后以改良芽孢染色法染色,并在显微镜(油镜)下进行镜检。当芽孢形成率达 95% 以上时,即可进行以下处理。否则,应继续在室温下放置一定时间,直至达到上述芽孢形成率后再进行以下处理。改良芽孢染色法:用接种环取菌苔涂布于玻片上,待自然干燥,而后通过火焰加热将菌固定于玻片上。将涂片放入平皿内,片上放两层滤纸,滴加足量的 5.00% 孔雀绿水溶液。将平皿盖好,放5456 条件下,加热 30min。取出,去滤纸,用自来水冲去残留液。加0.5% 沙黄水溶液,染1min。水洗,待干后镜检。芽孢呈绿色,菌体呈红色。4)加 10.0mL 无菌蒸馏水于罗氏瓶中,以L棒轻轻推刮下菌苔,吸出,再加入5.0mL 无菌蒸馏水冲洗培养基表面,吸出。将两次吸出的菌悬液集中于含玻璃珠的无菌三角烧瓶中,振摇5min。 5)将三角烧瓶置 45 水浴中 24h,使菌自溶断链,分散成单个芽孢。6)用无菌棉花或纱布过滤芽孢悬液,清除琼脂凝块。7)将芽孢悬液置无菌离心管内,以 3000r/min 速度离心 30min。弃上清液,加蒸馏水吹吸使芽孢重新悬浮,本步骤重复3遍。8)将洗净的芽孢悬液放入含适量小玻璃珠的三角烧瓶内,80水浴10min(或60 30min),以杀灭残余的细菌繁殖体。待冷至室温后,摇匀分装保存于4冰箱中备用。有效使用期为半年。9)芽孢悬液在使用时,应先进行活菌培养计数。10)怀疑有杂菌污染时,应以菌落形态、革兰染色与生化试验等法进行鉴定。2.1.2.4 菌片(染菌载体)的制备程序(1)菌片用载体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常用的材料有金属、玻璃、滤纸、棉布、聚四氟乙烯等。金属载体一般用 12mm 直径圆形金属片(厚 0.5mm),其他材质载体一般为方形,大小10mm×10mm,特定用途的消毒产品可使用其他材质、形状的载体。(2)所用载体(除滤纸片外)于染菌前,应进行脱脂处理。脱脂方法如下:将载体放在含洗涤剂的水中煮沸30 min;以自来水洗净;用蒸馏水煮沸 10min;用蒸馏水漂洗至 pH 呈中性;晾干、熨平备用。(3)布片用40织纱的白平纹棉布制作。将脱脂后的布块按载体规定的大小抽去边缘一周的经纬纱各一根,按抽纱痕剪开。金属片以不锈钢制作,纸片以新华滤纸制作。(4)载体经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滴染法染菌。染菌用菌悬液:菌悬液和芽孢悬液的制备按2.1.2.3 进行,试验用菌悬液的含菌量约为2×108cfu/mL1×109cfu/mL,可使用浊度计调整菌液浓度。然后加入等量 3.0% 或 0.3% 的牛血清白蛋白,使菌液的浓度为 1×108cfu/mL5×108cfu/mL。滴染法染菌时,将经灭菌的载体片平铺于无菌平皿内,用移液器逐片滴加菌液10L,必要时用接种环涂匀整个载体表面。置37恒温培养箱或室温干燥备用。(5)每个菌片(载体)的回收菌数应为 1×106cfu/片5×106cfu/片。 2.1.2.5 注意事项(1)用浊度计测定的菌悬液浓度,只用于在滴染菌片时对菌悬液稀释度的估计。作为菌悬液含菌浓度或菌片染菌量的正式报告(如杀菌试验中阳性对照组菌悬液或菌片所含菌量),必须以活菌培养计数的实测结果为准,不得使用根据比浊法判定的估计值。(2)菌液滴加不宜过快,避免流散影响染菌的准确性。(3)细菌繁殖体在载体上干燥的过程中,可引起部分死亡。因此应提高初始菌浓度,以便达到所需的回收菌量。(4)配制菌悬液和制备菌片时,应严格无菌操作,以防污染杂菌,影响杀菌试验的结果。(5)保存菌液的容器使用橡皮塞时,应将其预先煮沸 10min 进行脱硫处理。(6)菌悬液和菌片应随时放入冰箱内,尽量缩短室温放置时间,以减少细菌的自然死亡。2.1.3 活菌培养计数技术2.1.3.1 适用范围测定消毒试验用细菌悬液、菌片(染菌载体)、采样液等样本含有活菌的数量。2.1.3.2 实验器材(1)稀释液 见附录A(2)细菌培养基 胰蛋白胨大豆琼脂培养基(TSA),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等,见附录A(3)刻度吸管(1.0mL、5.0mL、10.0mL)(4)移液器(10L、20L、100L、200L、1mL、5mL)及配套的塑料吸头(5)电动混匀器(6)浊度计(7)恒温培养箱2.1.3.3 操作程序活菌培养计数一般使用倾注法,有特殊规定者,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倾注法操作程序如下:(1)对菌悬液可直接进行培养计数。对菌片和小型固体样本,将其直接投入含 5.0mL 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对棉拭则将其采样端剪入管内。用电动混匀器混合 20s,或在手掌上用力振打 80次,将菌洗下形成菌悬液。以上操作应严格按无菌要求进行。(2)将试管按需要数量分组排列于试管架上,每管加入 4.5mL 稀释液。各组由左向右,逐管标上 10-1、10-2、10-3.等。(3)将菌悬液样本用电动混匀器混合20s,或在手掌上用力振打 80次,随即吸取 0.5mL 加至 10-1 管内。(4)将 10-1 管依前法用电动混匀器混合20s,或在手掌上用力振打 80次,混匀,再吸取出0.5mL 加入 10-2 管内。如此类推,直至最后一管。必要时,还可作某稀释度的 1:1或1:4 稀释。(5)选择适宜稀释度试管(以预计生长菌落数每平板为 15cfu300cfu 者为宜),吸取其中混合均匀的悬液 1.0mL 加于无菌平皿内。每一稀释度接种 2个平皿。一般需接种 2个3个不同稀释度。(6)将 4045 熔化的培养基,倾注于已加入样液的平皿中,每平皿 15mL20mL。(7)将平皿盖好,即刻轻轻摇动混匀,平放。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使底向上,置 37恒温培养箱内培养。(8)培养至规定时间,计数菌落数。对于现场试验样本,应每日观察并记录菌落数。(9) 计数菌落时,一般以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每平板菌落数在15cfu300cfu的稀释度为准记录结果。对黑曲霉菌活菌计数时,以每平板菌落数在 15cfu100cfu 的稀释度为准记录结果。对菌量极少的样本,即使平板菌落数未达 15cfu 时,亦可用其计算最终结果。(10)根据稀释倍数和接种量计算每毫升菌液中或每一菌片(染菌载体)上的平均菌落数。2.1.3.4 活菌计数中技术操作误差的测定活菌计数因技术操作而引起的菌落数误差率(平板间、稀释度间)不宜超过 10%。误差率的计算可按下列公式进行。2.1.3.5 注意事项(1)严格无菌操作,防止污染。(2)认真检查实验器材有无破损(要特别注意试管底的裂痕和破洞),以防丢失样本和污染环境。(3)注意菌液的均匀分散。(4)取液要准确,尽量减少误差。(5)每吸取一个稀释度样液,必须更换一支吸管或吸头。(6)样液加入平皿后应尽快倾注培养基,避免样液干燥。(7)倾注时培养基温度不得超过45,以防损伤细菌或真菌。(8)倾注和摇动应尽量平稳,勿使培养基外溢,确保细菌分散均匀,便于计数菌落。2.1.4 残留消毒剂(化学因子)的去除方法 2.1.4.1 目 的对于消毒剂的消毒效果试验,在达到规定的消毒时间时,要求立即终止其继续作用,以便准确检测出试验体系中仍然存活的微生物及其数量。本方法可去除残留消毒剂对微生物的杀灭和抑制作用。2.1.4.2 去除残留消毒剂方法的原则要求(1)应有效去除残留的消毒剂。(2)对试验微生物无害,不减少其回收量。(3)不破坏培养基的营养成份,不影响其透明度。2.1.4.3 去除残留消毒剂的方法(1)稀释中和法(又称中和剂法)指在消毒剂与微生物作用到达规定时间的终点时,取样加于适宜种类和浓度的中和剂中,将残留消毒剂迅速中和,使其不再持续杀灭和抑制微生物的方法。其操作要点如下:1)将经消毒剂作用过的微生物样本,在达到规定作用时间,即刻取样移入鉴定合格的中和剂溶液中。2)所用中和剂的浓度与容量应与鉴定试验结果规定的相同。3)即刻混匀,并按规定时间吸取样液进行随后的培养检测。4)在将样本接种培养基以前的操作,应按规定时间内进行,以免微生物与中和剂或中和产物接触过久。(2)过滤冲洗法将经消毒剂作用过的微生物样本,立即加入适量稀释液中混匀(通过适量稀释,可减轻消毒剂的持续作用),并倾入装有微孔滤膜的滤器内,接真空泵抽吸过滤(或加压过滤)后,再加适量稀释液冲洗,同时过滤,可去除残留的消毒剂。多用于难以找到适宜中和剂的消毒效果试验。本方法应按拟进行试验具体情况,经鉴定合格后再使用。其操作要点如下:1)准备好微孔滤膜、滤器。滤膜及滤器需先经灭菌处理。2)初次过滤后,应使用一定量对微生物无害的稀释液进行冲洗,冲洗次数一般以洗净消毒剂为准。3)最后一次冲洗、滤净后,将微孔滤膜以无菌操作法取出,进行随后的培养检测。2.1.4.4 注意事项(1)处理时应严守无菌操作要求,所有试液须灭菌,接触样本和试液的器材均须无菌。(2)每次吸液,均须更换一支无菌吸管,以防交叉污染。(3)所用吸管的容量应尽量与拟吸取的液体量相近,不要用大吸管吸取少量液体。(4)试验条件可影响残留消毒剂的去除效果,故每进行一种消毒效果试验,均需按规定对所选方法进行去除效果的鉴定试验。2.1.5 中和剂鉴定试验2.1.5.1 目 的确定所选中和剂是否适用于拟进行的消毒效果鉴定试验。2.1.5.2 实验器材(1)实验菌菌悬液和菌片(见 2.1.2)(2)刻度吸管(1.0mL、5.0mL)(3)平皿(4)恒温水浴箱(5)稀释液 见附录A(6)培养基 见附录A(7)电动混匀器2.1.5.3 试验设计原则(1)通过所设各组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应可确定所用中和剂是否对测试消毒剂有良好的中和作用,对试验用微生物以及其恢复期培养是否有害或不良影响。(2)试验中所用消毒剂的浓度应为杀菌试验中使用的最高浓度。(3) 同一消毒剂拟对多种微生物进行杀灭试验时,所用中和剂应按微生物种类分别进行鉴定试验。对细菌繁殖体,在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中任选其一进行试验;对细菌芽孢、白色念珠菌、黑曲霉菌、分枝杆菌应分别进行鉴定试验。当用其他特定微生物进行杀灭试验时,均应以该特定微生物进行中和剂的鉴定试验。(4) 鉴定时根据所用杀菌试验方法,相应使用悬液或载体进行试验。2.1.5.4 实验分组在细菌与真菌杀灭试验中所用除药方法的鉴定,至少应平行进行以下各组试验。第 1 组 中和剂 + 菌悬液 培养第 2 组 (消毒剂 + 中和剂)+ 菌液 培养第 3 组 稀释液 + 菌悬液 培养第 4 组 稀释液 + 中和剂 + 培养基 培养2.1.5.5 中和剂悬液定量鉴定试验操作程序 根据实验分组,准备足量试管和平皿,依次进行编号。将菌悬液用等量适合浓度的有机干扰物稀释成 2.5×103cfu/mL1.5×104cfu/mL,作为试验菌悬液。鉴定试验包括4组: 第 1 组 取 0.4mL 标准硬水于试管内,加入 4.5mL 中和剂,混匀,置 20±1 水浴中 5min 后,再加入 0.1mL 试验菌悬液,混匀,作用 10min,分别吸取 1.0mL 接种于两个平皿中,做活菌培养计数。第 2 组 取 0.4mL 消毒剂于试管内,加入 4.5mL 中和剂(对于酸性氧化电位水检测时,取 0.5mL 消毒剂于试管内,加入 4.4mL 中和剂) 混匀,置 20±1 水浴中 5min 后,再加入 0.1mL 试验菌悬液,混匀,作用 10min,分别吸取 1.0mL 接种于两个平皿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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