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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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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精品文档.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2.1 特大森林火灾2.2 重大森林火灾2.3 一般森林火灾2.4 森林火警3 指挥机构与职责3.1 指挥机构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3 成员单位职责4 预警、监测、报告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4.2 林火监测4.3 森林火情报告5 森林火灾扑救5.1 分级响应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5.3 扑火前线指挥5.4 扑救原则5.5 应急通信5.6 安全防护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5.8 新闻报道5.9 应急结束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6.1 火灾调查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7 保障措施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应急支持与保障7.3 技术储备与保障7.4 宣传、培训和演习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奖励与责任追究8.3 制定与解释部门8.4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反应灵敏、运行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市毗连的州(市),对我市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1.4 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为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森林火灾,依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2.1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2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3)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3 一般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2.4 森林火警指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3 指挥机构与职责3.1 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的主官担任。专职副指挥长: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广电局、旅游局,市法院、检察院,市信息产业办、气象局、水利局、卫生局,武警玉溪支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作为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平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同时挂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牌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市防火办为基础,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1)指挥调度组: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重要森林火情专题报告及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总结报告;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2)赴火场工作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扑火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协助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扑火救灾任务。(3)后勤保障组:联系组织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运输管理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后勤保障。(4)宣传报道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5)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审核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3.3 成员单位职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检查督促挂钩责任区做好防灭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还要积极做好扑火救灾的应急支持保障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相关保障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玉部队、各地武装部及武警部队,按照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组织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各地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市财政局:负责按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落实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安排,并监督使用。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市交通局:负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运输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短、中期天气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市信息产业办:负责协调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市旅游局、水利局、教育局:负责督促涉林的基层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4 预警、监测、报告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市气象台和市电视台每天向社会发布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连续出现五级高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4.2 林火监测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市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与空中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还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哨点,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4.3 森林火情报告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4.3.1 一般森林火情火灾,由县(区)防火办以森林火情火灾日报、旬报、月报的形式上报市防火办。4.3.2 当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时,市防火办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1)重、特大森林火灾;(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3)州(市)行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调动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灾;(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7)8个县(区)中心城市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8)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5 森林火灾扑救5.1 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5.1.1 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授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市人民政府。并视火情的发展,请求省政府或省林业厅给予支持、指导。(1)受害森林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火场持续60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3)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较大森林火灾。5.1.2 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成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市人民政府。(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或重点林区火场持续48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3)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4)需要省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发生州(市)行政交界地区,并对当地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5.1.3 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1)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24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3)直接威胁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4)需要市协调、支持处置的森林火灾。5.1.4 级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县(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1)受害森林面积达25公顷,或重点林区持续12小时,明火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境外森林火灾; (2)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3)对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形成威胁的森林火灾。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州(市)或县(区)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5.3 扑火前线指挥5.3.1 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领导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市人民政府在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1位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市防火办主任任总调度长。5.3.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扑火救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科学的方法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5.3.3 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由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5.4 扑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力量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5.5 应急通信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5.6 安全防护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守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防烟罩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5.7.1 扑火力量的组成。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5.7.3 执行跨区灭火作战的力量调配。增援力量以驻地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具体方案如下:红塔区、易门、峨山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武警玉溪支队、77208部队为第一增援梯队;舟桥团为第二增援梯队;相邻县(区)的森林消防队和武警123团为第三增援梯队。江川、通海、澄江、华宁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武警123团、舟桥团为第一增援梯队;武警玉溪支队为第二增援梯队; 77208部队及相邻县区的地方森林消防队为第三增援梯队。新平、元江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以武警玉溪支队、77208部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武警123团为第二增援梯队;舟桥团及相邻县区的地方森林消防队为第三增援梯队。5.7.4 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区调动武警、部队,或其他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要调动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公路、航站等部门组织运输。5.8 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扑火指挥部审核,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5.9 应急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6.1 火灾调查6.1.1 火案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市、县(区)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市、县(区)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火办写出专题报告。特大森林火灾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专题向省人民政府报告。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7 保障措施7.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视频系统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7.2.1 扑救经费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7.2.3 扑救队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扑火专业化。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7.3 技术储备与保障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防火、气象、航空、卫星遥感、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人工降雨增湿、森林航空消防、卫星遥感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7.4 宣传、培训和演习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是玉溪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8.2 奖励与责任追究8.2.1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8.2.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8.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8.4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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