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docx
试论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摘要:农民工平等权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产物。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经济构造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传统等级制度的观念等原因,造成他们的平等权经常被忽视,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处处遭到歧视。因而,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平等权的相关原理分析农民工平等权保护的现状,讨论农民工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真正切实地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关键词: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成因;对策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平等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曾讲过: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延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农民工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差异对待。平等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一、平等权的一般理论平等权由平等思想演变而来,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达。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的平等观,以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平等思想正式构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独立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至此,平等观念深化人心,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当前,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农民工平等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保护农民工平等权在现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有利于实现本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补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农民工积极为城市建设做奉献,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解读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当代工业社会转型中构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构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介入城市的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宏大的奉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挤和遭到不公平对待。因而,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虚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介入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任何公民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享有的权利是完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剥夺。但是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显然是在法律上设置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农民工政治权利平等形同虚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谈何保护其他政治权利呢? (二)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遭损害1.农民工工作环境差、时间长。(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只能从事条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脏、苦、累的职业,往往条件好的、工资高的职业都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国企职员、公务员、老师等。据统计,如今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2.农民工工资低、常被老板欠薪。农民工经常从事高强度、高危险、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获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企业经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时常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一样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家企业里,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3.农民工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农民工由于本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技能低下,不容易找到工作,即便找到工作,做的较多的也是脏苦累的活。农民工人口诸多,素质不高,政府优先给予城镇人口更多的就业时机。同等条件下城镇人口获得收入较高、劳动环境好、福利待遇高的工作,农民工获得的工作却恰恰相反。农民工在现实条件下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常成为人事变动中第一个受辞退的对象。 (三)农民工的受教育权错位教育是当今社会国家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受教育权是获得教育的前提条件。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时机。但是当前的教育制度并不能知足人们对教育平等的期盼。首先,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将投入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用于城市,农村的教育经费往往只能靠本身负担。农民工往往由于贫困无法负担起教育费用,又未获得政府或者社会机构帮助而不得不辍学打工。他们的受教育权怎样能得到保护?据中国社科院现代中国社会构造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占总数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其次,从师资气力上看,经过系统培训,具有较高教学经历的老师集中在城市,而将未经过培训、无经历的民办、代课老师分配在农村。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严重遭到影响,平等的受教育权无法获得保护。再次,从受高等教育的时机上看,农村人口受高等教育时机远远低于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时机。农村人口文盲比例居高不下,学历低者比比皆是,而城市人口却恰恰相反。农民工中低学历者比例占据大部分,辍学率高于城市人口。据国家相关课题组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学历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三、农民工平等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权现行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逐步显现。现行户籍制度导致断层:一部分人迅速迈向当代化,而大多数人却与当代化无缘。因而,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必然的社会趋势。必须打破现行的二元格局,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异,允许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确立城乡一致的平等的户籍制度,实现国民待遇的真正平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权利保护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矛盾和冲突的磨合器。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需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时,工伤保险制度作为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厚盾,能够解决农民工无钱治病的问题,防止责任人相互推诿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农民工得大病无法获得社会帮助时,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大病医疗花销,解决大病无钱治的问题。 (三)开展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农民工的自己保护权利意识不高,需开展普法教育,消除封建残留思想,宣传权利的重要性,在权利受损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构成全社会都运用法律武器和平解决争议的良好的社会气氛,拒绝以暴制暴。同时,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人格尊严均需遭到尊重,不得实行不平等对待。 (四)建立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传达农民工呼声世界上农民工维权机构已相当普遍,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当前当务之急需建立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维权机构,赋予其与城市中的工会、妇联同样的政治地位,通过这个组织有效地表达本人的意愿,进而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该机构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不能随意成立,该机构需服从政府的管理,不能让其成为脱离社会的无政府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参考文献:1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J.中国法学,2005(2).2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2.3钟丽娟.农民权利保障的法律考虑J.理论学刊,2003(2).4陆学艺.三农论现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商研究,2000(2).6同春方.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