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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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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精品文档.docx

    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同样一句话,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以为是质证意见,要求在举证质证阶段再提;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又以为是辩论观点,要求再法庭辩论阶段再讲;而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又以为这句话已经在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讲过了,严禁重复!下面是我为大家采集关于法庭辩论阶段刑辩律师的破局攻略,欢迎借鉴参考。一、最高法院明确要求,流向和用处不明的管制精神药品不能被认定为毒品武汉会议纪要第(七)条对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性问题明确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构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讲,要将管制的精神药品认定为毒品,必需要确实充分地证实这些精神药品流向了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对于流向和用处不明的管制精神药品不能认定为毒品。因而,查明涉案产品的流向和用处是本案定罪量刑前必须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辩护人提请合议庭高度重视。二、大量的司法案例也一再确认,流向和用处不明的管制精神药品不能被认定为毒品辩护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至少检索到二十个因管制精神药品的流向和用处不明而判决或裁定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案例,其中有两个还被纳入了(刑事审讯参考)。如(刑事审讯参考)第102集的(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中明确强调: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操行为以制造、贩卖毒品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下面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医疗用处的药品;(2)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流向了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的群体;(3)获取了远远超出正常经营药品所能获得的巨额利润。(刑事审讯参考)第67集的(武汉同济药业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中亦明确强调:在不明知别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背国家对精神药品及咖啡因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非法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三、涉案产品全部销往海外,公诉人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产品的流向和用处公诉人提出,管制的精神药品在用处上能够分为医疗和非医疗两类,但辩护人以为,在这种逻辑分类之外,事实上还存在一种用处不确定的情况。而本案涉案产品全部销往海外,公诉人既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流向和用处,也没有查清楚购买者的身份,因而涉案产品至少属于流向和用处不确定的情况,依法不能认定为毒品。四、有线索证实涉案的两个邮包是寄往化工集团用于合法用处公诉人应当负有证实涉案产品流向和用处的举证责任,但既然公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供一个详细的线索,请合议庭核实并重点考虑。本案最主要的两个邮包占了原一审认定数量的近80%,而其中一个是寄往28WAyreSt,Suite,228482,Wilmington,DE,19804,USA,其中的Wilmington即特拉华州威明尔顿市,这是世界最大的化工城市、美国杜邦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号称世界化工之都,且该地址详细指向的是一家大型化工厂,而且该地址中的Suite一词用在美国地址中专指办公楼另一个邮包是寄往3720ForestBlvd,Jacksonville,FL,32246USA,也是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市的一家大型化工厂的园区内,而且这两个化工厂均从属于同一家世界顶级的化工集团,据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推断,这两个邮包都是寄往同一化工集团用于合法的科研或生产用处,妥当与否希望合议庭慎重核实考虑。五、涉案邮包的收件人是个人不能作为推定产品用处的理由公诉人强调,涉案邮包的收件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并以此推定该产品是作为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而不是作为中间体用于科研和生产。辩护人以为,这个逻辑明显是不成立的。很简单的一个常识,法院要求律师提交委托手续等公文,我们律师在寄送的经过中,也是写某法院的某个详细个人收,难道公诉人还能由于收件人是个人而推定法官和律师之间有什么不正当的往来吗?显然不能。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恰恰能讲明涉案产品流向了合法用处公诉人将公司产品销售经过中的往来英文邮件截取后作为推断产品流向和用处的证据,辩护人对此推断并不认同。首先从程序上看,这些邮件的提取、恢复、鉴定、翻译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在法庭调查环节已经讲明,在此不再重复。另外更重要的是,即便就这些被公诉人挑选截取出来的邮件内容来讲,非但不能证实涉案产品的非法用处,反而能够证实这些产品是用于合法的科研活动。如公诉人提供的翻译邮件将whichresultedindeadlyresearchresults翻译为导致了体验者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该英文的意思是导致了不好的试验结果,二者天壤之别,这一方面讲明公诉人提供的翻译件极不可信,另一方面也讲明涉案产品用于科研活动。此外邮件中还要很多类似的表述,比方Ihaveaclientinterestedinalltheresearchchemicals(我有一个客户对各种实验用化学品很感兴趣),也讲明了涉案产品的科研用处。七、不能因行政列管政策的忽然调整而将一批合法生产了十年的化学中间体诬陷为毒品公诉人不仅将列管的产品直接认定为毒品,还将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都界定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予以妖魔化。首先,凯门公司生产的化学中间体本身就不是一种成品,而是医药和化工领域一类用处广泛的半成品,是社会分工发展和生产技术进步的产物。其中所谓的医药中间体,实际上是一些用于药品合成工艺经过中的一些化工原料或化工产品,这种化工产品,不需要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在普通的化工厂即可生产,只要到达一些的级别,即可用于药品的合成。换句话讲,药品生产需要大量的特殊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原来大多由医药行业自行生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与生产技术的进步,医药行业大多项选择择将一些医药中间体转交化工企业生产,凯门公司生产的就是这一产业链中需要的医药中间体。其次,凯门公司从2005年成立到2021年案发,在前后十年的时间共研发中间体多达五六十种,且在2021年新的(精神药品目录)将其中的八种列入管制之前,它们都是能够合法生产的中间体,只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转向与调整才被行政列管,公诉人不应该罔顾事实肆意妖魔化。另外-书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表态保护民营企业,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目光看问题,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背国家规定的认定。对此,辩护人也提请合议庭高度重视。八、不能因行政列管政策的忽然调整而将一家合法经营十年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诬陷为制毒工厂针对公诉人提到的公司性质问题,辩护人也提起合议庭注意,凯门公司是一家政府引入的高科技民营企业,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中国精细化学中间体产业走向国际市场,获得过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并曾获得政府颁发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根本不是公诉人所称的成心钻法律空子的制毒工厂,被告人张正波是一位有为的化学家,更不是公诉人口中被妖魔化的绝命毒师。九、涉案产品目前均具有现行有效的中国海关HS编码,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作为商品合法地出口销售海关HS编码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制定的一套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和国际贸易标准语言,我国海关也使用该编码协调制度。具有HS编码的商品只要知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在全球销售。本案原一审讯决书所认定的全部涉案产品均具有中国海关HS编码,且都处于正常有效的状态,这意味着只要有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即能够合法出口到海外。也就从另外一个侧面讲明,上述产品出口后有广泛的合法用处,不是公诉人想当然认定的毒品!凯门公司涉嫌无证出口精神药品,属于行政违法,在没有证实产品详细流向和用处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十、本案完全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五项要求(人民法院报)权威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要求在确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需要考虑五个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靠性和对人体的危害,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四是毒品的药用价值,五是毒品的交易价格。而且根据既有判例,除氯胺酮以外的新型精神药品犯罪原则上不能判处死刑。对照上述标准,本案涉案产品均不符合上述五个要求,也达不到以毒品犯罪处以重罪的程度,更不能因而判处涉案人死刑。下面我们逐一来看。十一、公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药物依靠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药物依靠性和对人体的危害是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药物依靠性主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提供的十余种新类型毒品的依靠性潜力评估结果。但本案涉案产品不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公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药物依靠性和对人体的危害,甚至连合法有效的定性、定量鉴定报告都无法出具,公诉人又哪来的建议合议庭判处涉案人死刑的勇气呢?十二、全国法院范围内尚无一个因本案涉案产品被定罪的案例毒品的滥用情况包括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滥用场所等;毒品的犯罪形势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依次检索了原一审认定的四种产品,发现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被告人由于本案的涉案产品被认定为犯罪,更遑论毒品犯罪。这至少讲明全国没有或者极少出现滥用本案四种产品的情况,以这四种产品为对象的毒品犯罪数量也是没有或极少,更谈不上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地域分布。而且本案产品全部卖往海外,辩护人想提请法庭认真考察本案涉案产品的危害性到底在哪里?十三、涉案产品均具有广泛的药用价值和科研生产价值本案涉案数量最大的4号产品是1996年由化学家PeytonJacobIIIandAlexanderShulgin作为一种新的抗抑郁剂合成出来,而且申请了发明专利(WO9639133(A1)1996-12-12)。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均未被管制,还曾在新西兰等国家作为药品出售。13号产品时至目前仍然在百灵威科技、西格玛公司、凯方医药等知名试剂公司公开出售。另外国内外多篇学术论文都称20号产品是一种有用的医药中间体,2016年中国核心期刊(工业催化)杂志还发表了成都市药监局研究该产品制备方法的论文。43号产品是一种原料药,非武汉凯门公司研发,在欧美等多数国家均未被管制。十四、凯门公司及被告人不但没有获得暴利反而经常亏损武汉凯门公司以科研为主,自成立以来从未分红,其中2005年2007年由张正波负责时每年都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之后,公司由杨朝辉主管,也是盈利惨淡,其中2021年全年亏损322115.72元人民币,截至2021年6月案发前,公司的银行余额和现金余额仅有人民币12698.91元。因而,凯门公司不仅没有获取远远超出正常经营药品所能获得的巨额利润,而且还远远低于正常经营药品所能获得的利润,甚至经常出现亏损运营的情况。详细到张正波本人,他在2020年之前没有工资,2020-2020年是每月3000元,2020-2021年是每月3800元,直到2021年三月之后才涨到每月5000元,更是和暴利扯不上任何关系。没有人会冒着杀头的危险去赔本制卖毒品,因而凯门公司和张正波的收入状况也从侧面证实凯门公司及张正波并没有销售毒品的主观意图,他们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也绝非是流向毒品市场的毒品。十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公诉人根深蒂固地以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管制的精神药品就是毒品,这属于极其错误的观念,辩护人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全面纠正,下面逐一分析。首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是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三个国务院部委联合制定的,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不是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也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十六、(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背国家规定,是指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而,作为部门规章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属于国家规定,其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毒品犯罪的根据。十七、国务院无权受权其组成部门制定(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公诉人可能以为,是国务院受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国务院部门制定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因此合法有效。但辩护人需要强调,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将制定管制麻精药品国家规定的权利受权给了国务院,同时根据(立法法)第12条被受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将全国人大的受权转授给国务院组成部门。这也再次讲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属于国家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毒品犯罪的根据。十八、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能否能使人构成隐癖除了国家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还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被认定为毒品,还必需要证实该药品能够使人构成瘾癖。如上所述,在庭审中,公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本案涉案产品的依靠性潜力,没有证实涉案产品能否能使人构成瘾癖。十九、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管制精神药品不等于毒品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背本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面的罚款。据此,即便同时知足违背条例规定流入非法渠道造成损害这三个前提条件,也还存在构成犯罪和构成行政违法这两种情形,这也再次讲明管制药品不等于毒品,违背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除了可能构成犯罪外,也有可能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面的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况且本案涉案产品既没有流入非法渠道,也没有造成损害,甚至连考虑行政违法的前提都不具备,又怎么能对此适用最严厉的刑罚呢?另外在这里多讲一句,(刑法)第347条对毒品犯罪刑罚的排列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也就意味着量刑时要依次考虑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本案公诉人直接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理,也是极不妥当的。二十、涉案产品在提取查封扣押鉴定中的所有程序均严重违法2021年11月25日和26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扣押了两个邮包后就不了了之,既没有及时对邮包内的物品进行称重、取样、封存、移交、鉴定,也没有对寄送邮包的凯门公司进行任何的调查和处理,这期间邮包由谁在哪里怎样保管,都不知道。直到近半年后的2021年5月6日才在同一性不明的两个邮包基础上启动称重、取样程序,并由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国家毒品实验室进行鉴定,这都属于程序上的重大违法行为。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历次鉴定中,两个邮包里的四包产品,不仅有三包出现了重量不明减少的情况,甚至还有一包出现了重量不明增加的情况,而且这四包产品在颜色和形态上还先后经历了从白色晶状块状物到白色晶体到淡黄色晶体到白色粉末的变化,让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涉案邮包的同一性和产品能否变质。关于鉴定中存在的数不胜数的严重问题,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已经指出了一部分,在法庭辩论环节既然法官不允许展开讲,那我们就庭后再提交具体的文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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