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中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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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精品文档.docx
法庭辩论中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对策法庭辩论中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对策在当代社会离婚案件中总有很多男女不满意法庭的宣判而再一度犯罪的事情,今天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一些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和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庭辩论中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对策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十分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以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缺乏,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怎样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要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实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能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十分是向本人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本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损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本人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遭到不法损害。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的对策1、加强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第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采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经过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第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能否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比拟了解,但由于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获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2、尽力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以为已举证,详细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根据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奉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奉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3、强化庭前指导,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首先,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from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_离婚法庭辩论来自学优网gkstk/end#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能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本人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能够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次,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介入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介入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介入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相互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良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可以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获得第一手资料。4、强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论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能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5、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离婚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根据。法官在审理经过中要充分发挥审讯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查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进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