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docx
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场遭到人们的质疑。笔者以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关键词: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而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讲以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本人施行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本人施行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不过学者们一般以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一样的意义,因而三者往往相互替代1。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异的,不同之处主要表如今外延上。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本人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怎样处罚的内容。因而,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以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可以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本人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能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以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以为禁止。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一样。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本人行为能否违法、能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以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此更为可取。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下面三种类型: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本人施行的非犯罪行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缺乏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本人施行的犯罪行为误以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讲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这种法律错误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本人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以为未到达犯罪程度,不是犯罪。例如,行为人与军人配偶同居,行为人以为这只是违背(婚姻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59条规定的毁坏军婚罪。二是行为人把本人施行的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以为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本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本人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以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遭到与本人料想不同的刑罚。对于后一种情形,有学者以为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刑法适用的问题,因而理论上没有必要将其列为法律错误的一种。但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不妥。第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是两个既互相联络又互相区别的领域,其联络表如今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使本身得到丰富和发展,其区别则是二者所处领域不同,方法自然不同,实践中无意义的问题假如在理论上也放弃,虽不影响指导实践,但对于理论本身的完备却是一个损失。有缺陷的理论用哲学标准来衡量就不是科学。况且,我们的法学理论基本秉承了大陆法系重视理论本身建设的传统,不能由于实践中无疑问就放弃理论上的研究;第二,如前所述,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本人施行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情况的认识错误,对刑罚轻重的错误虽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还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错误。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关系受刑人的亲身权益,十分是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行使,怎能讲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