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之“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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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之“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docx
旅游管理之“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旅游管理之“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瞩目。据调查,仅2020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对称、不公平格式条款,到达减免旅游企业本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例如:(1)出现单身男女需自补房价差(2)以出团确认的行程为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3)旅行社有权临时改变旅游行程(4)旅客所住宿的是三星级标准酒店或准三星级酒店等等。(一)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何以在急速发展、竞争剧烈的旅游业中会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甚至一时成为整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究其原因,我以为有四个方面。1.由于旅游行业的特点,使得旅游消费者在对旅游信息的把握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所要旅游的目的地,通常都比拟陌生,因此对于旅行社所安排的详细景点、团费、食宿、购物、交通等究竟能否符合实际、能否合理可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于旅游产品也就难以分辨其优劣。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等,很容易使得旅行社有利可乘,使得旅游消费者不知不觉就踏进了霸王条款的陷阱。2.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示范标准,这就使得旅游者根本没有时机对于旅游合同中的每一条具体商量交涉。事实上,对于同一家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合同而言,旅游者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非此即彼,并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选择余地。而很多时候,在竞争如此剧烈的情况下,旅行社仍然敢于制定不平等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是整个行业的风气使然,因而,对于诸多的行业惯例,旅游者的选择面就更小了。3.中国旅游消费者大多维权意识淡薄,受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经常是你怎么规定我就怎么去消费,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身权益。有些旅游者本身权益遭到了损害都不知道,有些旅游者即便稍有不满也是能忍即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懒得花费时间和精神去维权,再加上中国现行的旅游投诉机制确实成本比拟大,很多人都选择了隐忍,这也间接地对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经过的高风险、高不确定性。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电力、银行、铁路等,一般都是基于其垄断地位,但是旅游业中的旅游经营者却有成千上万家,而且它们的产品具有高度替代性,竞争特别剧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现行行业中的霸王条款问题,可见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意志所决定的,相反是由于整个行业经营经过中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的特点所带来的。(二)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之道。针对霸王条款的问题,中国立法曾经多层次多方位地对格式条款做了规制,这些大多体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二十四条)和(合同法)(如四十一条)中,但由于缺乏对旅游业的行业针对性,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往往难以知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我以为杜绝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出现,要从旅游格式合同着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将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置于平等地位,到达社会示范和内容控制的作用。事实上,早些年,国家旅游局亦曾出台(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使用至今,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强迫统一使用规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加之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品种繁多,往往能够根据特定的情况进行灵敏组合和调整,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难以知足旅游业千差万别的需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气力,制定出愈加合理完善的旅游示范合同,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为原则,同时也要适当考虑旅行社方面,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躲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三)旅游示范合同制定经过中的几点注意事项。怎样制定和完善旅游示范合同,使之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切实可行,应当注意几个方面:1.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旅游业具有其特殊性,一份示范合同不可能知足旅游活动千差万别的需要,这就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气力,编写针对尽可能多情况的合同条款,供消费者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作为参考,这些合同的条款的编写应以明确双方风险、公平公开、合理提示为原则。2.充分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备注条款,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因而,在旅游合同中,由双方商量协议而写入的非格式条款的效力是要高于旅行社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考虑到知足旅游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切实维护其权益,在旅游示范合同中能够留有专门的十分约定或补充约定一栏,用以填写旅游消费者和旅行社达成的个性化约定,充分发挥旅游消费者的作用。3.平衡和征求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意见。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上,应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重视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旅游营业人一方的利益,减少旅行社经营的不确定性,躲避旅游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征求广大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意见。4.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的成功经历。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多吸收借鉴国外旅游示范合同上的成功经历,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合同的范本。他山之石,能够攻玉,国外成熟的立法经历为中国旅游合同的规范化提供了珍贵的经历和教训,而在中国的旅游市场日益与国外接轨的前提下,这样的借鉴和移植更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兴起较晚,因而在很多旅游政策法规上相对还比拟落后,无法知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就滋生了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条款问题,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旅游示范合同,切实有效地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除此之外,还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进行统筹整顿和规制。旅游管理之“霸王条款与旅游示范合同的制定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旅游服务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加,其中,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尤为引人瞩目。据调查,仅2020年,四川旅游投诉问题竟高达70%是在霸王条款上面,表现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