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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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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_安全经历教训例子胡剑有关安全知识的小案例,要汲取别人的经历教训,注意身边的安全,本人也要做好安全的防备措施,多了解安全知识,了解安全小案例,起到警醒人民群众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我精心采集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的例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篇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危害:其一,对被害人因丧失抢救时间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后果和情节对人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等也造成极大的损害。为此,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33条十分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十分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逃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查逃离现场,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指行为人的逃逸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因果关系的逃逸行为。对于第一种逃逸行为即便出现有人死亡的结果,于行为人只涉及犯罪后态度的认定。而对于第二种逃逸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以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一样,只是情节不同,因此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以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以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背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别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经过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以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第一,在立法意图上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而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以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第二,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下面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形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以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其次,笔者进一步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了两个条件:1、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从刑法来看,第133条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加重犯,尽管对于其当属结果加重抑或是情节加重有所争议,但是加重犯之与基本犯的对立却是共鸣。所以根据只要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前提下才能构成加重犯的理论,适用“逃逸使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犯罪。此如只造成一人轻伤即便逃逸并致人死亡也不能适用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此处的被害人究竟是仅限于一次肇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还是逃逸经过中所谓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暂且不管。但有一点能够肯定,就是单从法律本身的文字外表并不排挤二次肇事的可能。假如第一次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二次肇事实际上就是同种数罪的情形。关于同种数罪能否进行并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一般以为,同种数罪并罚的几率要小于异种数罪,在一样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并罚,而同种数罪则无需并罚。(二)逃逸致人死亡能够构成成心杀人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成心杀人罪或者成心伤害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讲,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够构成成心杀人罪。对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成心杀人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对此,刑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论。一讲以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成心;二讲以为包括因间接成心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成心致人死亡;三讲以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成心致人死亡的情况。笔者以为,这里的罪过形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言,由于犯罪人对于逃逸的行为只能是成心。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由于刑法第133条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假如将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允许间接成心或者直接成心,又贯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另外,假如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成心或者间接成心,比方交通肇事后致人伤害,行为人明知假如驾车逃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害怕承当责任,只求尽快脱离现场,听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没有人能够指证他的肇事行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丢弃至偏远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里行为人是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主观上希望或者听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施行了逃逸或者转移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已经完全符合成心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成心杀人罪论处符合不作为的,这行为理论和法当其罪的要求。(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综合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特别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当时的详细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加以判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稍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实,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没有听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间接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即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但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的情形,当认定:由于被害人死亡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所以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档次,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为人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经过中又施行了法定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成心杀人罪处理,而不应属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屡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5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能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十分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经过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别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经过中再次违背注意义务,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篇二机器盖子未扣牢打碎风挡玻璃1.事件经过:20xx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有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我站打开前机器盖子检查车况,检查完成后司机没有把车辆前部机器盖子扣牢就启动车辆,前机器盖忽然后翻,打碎了打挡风玻璃,幸亏没有伤到司机和造成其他交通事故。2.事故原因:司机安全意识差,检查完车辆后没有把前机器盖子扣牢。3.事故教训:(1)车辆维修、维护后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部件能否恢复完好才能启动车辆。(2)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从小事做起。一件可怕而真实的事2003年3月,时逢大一,我们班集体到河池市金山水进行烧烤野炊活动,我们班副班长(女)戴着隐形眼镜参加了我们这次活动!就在她开场以木炭生火之后的几分钟,她忽然大叫一声,然后很痛苦的跳来跳去,在地上打滚?,全场的人都吓呆了,没人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我们班主任见此情况,急忙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遗憾地讲,她的左眼失明了,当时我们全班同学听到这个消息后万分惊诧和痛惜!失明的原因就是隐形眼镜所导致,由于隐形眼镜是用塑胶制成的,篝火的温度熔化她眼中的隐形眼镜!提醒:参加野外烧烤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火源的时候,请不要戴隐形眼镜!酒后乘车遇险情1、事故、事件经过:20xx年2月12日晚上与几个朋友一起聚会,由于之前相约好聚会要饮酒,所以大家都没有驾驶机动车来,到晚上23点的时候聚会结束,然后等的士准备各自回去,由于太晚了一时间找不到车,后来就近叫了一辆三马车,就一起坐车回去,车开到半路的时候其中一个朋友讲前面就到他家了,叫三马车司机停车,车上声音比拟嘈杂,司机没听清,车速已减慢,但没有完全停下来,此时要下车的人直接从车上跳下来,我们都没有反响过来,他已经重重的摔在了地上不能动弹,车完全停下来后我们立即跑过去扶他起来,但他已经昏迷不醒失去知觉,面部伤得很严重,我们立即把他抬上车送往医院急救。后续治疗面部缝了6针,头部经过CT检查没有影响到大脑,手脚等地方轻伤。直到春节前的几天还在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2000多元治疗费。由于伤者在送到医院后情况紧急,没有人注意到三马车司机偷偷的溜走了,没有能够追查到司机该负的责任。2.原因分析及经历教训:(1)当事人意识到不能酒后驾车,但没有意识到酒后坐车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所搭乘车辆的安全性能能否符合要求、能否为规范运营车辆、司机能否有驾驶证等;(2)由于酒精的作用,当事人往往过高估计本身能力,以为平常能够做到的事情饮酒之后也一样能够办到,所以很容易判定失误导致事故;(3)由于没有现场把开车的司机留住,得不到相应的赔偿。3.防备措施及建议:(1)坚决不能搭乘无营运证的摩托车、三马车、以及柳微面包车等,由于无证经营,就不能确保乘车人的安全以及造成事故后的赔偿等问题;(2)饮酒者最好有个清醒的人在旁边看护,以便及时制止其做出的不安全行为;(3)搭乘营运性质的车辆要尽可能记住车牌号或司机姓名等,以便在发惹事故后司机逃逸或者其他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的找到证据。煤气软管烧化出火情1.事件经过:20xx年11月15日,一名员工在家中用煤气炉烹煮食物,开火后便离开厨房到客厅看电视。10分钟左右,厨房内冒出白色浓烟,并散发出刺鼻的焦味,随即,该员工捂住鼻子跑进厨房,发现煤气连接软管处泄漏燃烧,急忙将煤气罐阀门关闭,用水浇灭着火部位。此时厨房内铁锅、案板、窗户等均被烧坏。2.事故原因:由于厨房面积小,煤气炉输气软管摆放位置离炉灶火苗圈太近,在火苗的高温炙烤下软化脱落,最终导致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该员工对家庭用火安全意识差,使用火炉等明火煮东西时,应注意看管,防止干烧起火,同时要注意开火不要过大。3.防备措施: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等明火煮东西时要注意看管,防止煮物溢出、干烧等情况。煤气炉输气管摆放位置应与炉灶火苗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气源与火源不可近距离接触,防止炉子非正常出火。如闻到家中弥漫煤气等异常气味时,不要开灯、不要点燃火种,应首先切断家中的煤气,同时马上开窗散气,并查找漏气源。因煤气泄漏发生火灾时应保持冷静,首先切断气源,切记“断气即断火。假如火势较大,煤气灶阀门附近有火焰,可用用湿毛巾、湿衣物包手,尽快关闭阀门。针对此案例举一反三,冬季来临,气候枯燥,大家更要注意家庭用火安全,由于气温低,燃气管线容易发脆开裂,使得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建议各员工应对住宅用火、用电、用燃气做一次全面检查。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篇三一.梯子滑倒发生摔伤1.事故、事件描绘:2000年某日,刘某按领导安排清理走廊高处墙壁卫生,在使用扶梯的经过中,因水泥地面光滑,梯子摆放角度不适宜,又无人把扶监护,登梯经过中梯子失稳滑移倾倒。将刘某双膝磕伤,被送进医院检查,幸未造成骨折。2.原因分析:1)扶梯摆放不规范,角度不适宜而失稳。2)无人扶梯监护。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使用扶梯时角度要适宜,防止扶梯打滑而摔倒。2)加强安全管理,特殊作业一定要有监护人,作业前要安全提示。二.吊筐吊耳开焊,吊装经过坠落1.事故、事件描绘:2006年10月某日,配制班人员在一楼吊装化学品,当时吊筐里面有一吨化学品,距离地面四米左右,吊耳忽然开焊,吊筐忽然从空中掉落,砸落到地面,险些砸伤人。2.原因分析:1)吊筐未作定期检查。2)吊料之前没有仔细检查确认吊耳能否牢固,在吊料时吊筐吊耳忽然开焊。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对吊筐做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在使用前加强对吊筐完好程度进行确认。2)吊装作业时下面设置警戒线,由专人监护,防止坠落伤人。三.误踩钉板扎伤脚1.事故、事件描绘:2000年某天夜班时,甲某巡检施工现场由于天黑视线不好,一脚踩中地面上一个带钉子的木板,被钉子扎伤。2.原因分析:1)没有佩戴手电等照明用具。2)带钉木板清理不及时,环境存在安全隐患。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夜班巡检时要随身携带手电。2)对一些由于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及时处理。四.吊运脚手杆坠落险伤人1.事故、事件描绘:2007年3月底,某区进行短停检修,各楼层均有施工作业,检修人员用四楼电葫芦进行木杆子吊运,准备在四楼搭架子作业。检修人员在一楼固定好挂钩后,便离开现场,此时岗位操作工并不知情,当木杆子吊到三楼时,有一根木杆松动脱落,坠落到一楼地面,幸亏当时一楼现场人员离事发地较远,没有发惹事故。2.原因分析:1)施工人员对吊运作业没有足够的重视,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不利,没有设警戒线、警示牌。2)岗位操作工对本岗位施工作业监护管理不到位。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专人吊运,专人监护,作业期间拉警戒线。2)吊运物一定要绑固牢靠。五.跌入地沟膝盖受伤1.事故、事件描绘:2007年某月某日早晨7点左右,甲某清扫卫生时,不慎右脚踏翻地沟盖板,出于本能反响大腿自然屈膝,一下跪在另一地沟盖板上,膝盖遭到严重创伤,并且不能弯曲。2.原因分析:1)现场地沟盖板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对地沟盖板更换不及时。2)甲某对环境观察不细,自己保护能力不强。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应经常检查地沟盖板能否完好,消除存在的缺陷,防止造成人身伤害事故。2)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本身安全。六.高层墙皮脱落险伤人1.事故、事件描绘:2004年夏季一个黄昏,约19点左右,室外下着雨,甲某和乙某回休息室,刚走到E区休息室的门口,听见身后一声巨响,回头一看,离甲某和乙某不远的地面上有一堆碎石。原来是四楼窗户外面的一块约1米×1米的水泥墙皮脱落下来,恰好落在甲某和乙某走过的南侧中间小门处。险些酿成一起人身伤害事故。2.原因分析:外墙年久失修损坏没有发现并处理。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巡检时不要在墙根底下走,尤其是碰到大风、雨雪等天气,巡检时更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2)对高空墙面和其他的高空易坠落物加强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七.穿插作业险酿火灾1.事故、事件描绘:20xx年4月某日19:00时左右。某区进行技术改造,加固楼板和管线碰头作业。施工任务由某炼化化建公司负责,此时该项目已进行多日正处在收尾阶段。当晚施工单位为抢进度连续进行作业,现场施工项目多,作业人员也较多。在上方为钢梁粉刷防腐的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没有拿稳油桶掉落在地。恰逢旁边在加固楼板的动火作业中,火花飞溅引燃了掉落的油桶。幸亏旁边监护人员及时将初起火灾扑灭。2.原因分析:安全意识不强,穿插施工作业风险识别不到位。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严格施工管理,严控穿插施工作业。八.灭火人员墙头跌落1.事故、事件描绘:20xx年夏季的一天夜班5:00左右,甲某巡检时发现临厂靠近我单位大墙附近地面堆积杂物冒烟起火。甲某立即报告班长、值班长。值班长组织用地下消火栓接消防水带灭火。甲某和乙某骑在墙上,手持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头,准备灭火。当其别人员打开消防水阀,由于水阀开的较快,消防水压力较高,甲某和乙某同时被迅速膨胀、绷紧的消防水带挑到墙下,幸亏没有受伤。2.原因分析:1)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技能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差。2)安全意识不强,自己保护意识差。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加强应急培训,增加预案演练频次,提高安全设施操作技能。2)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风险识别水平。对应急经过的危险因素识别到位。九.室外走梯滑倒摔伤1.事故、事件描绘:20xx年冬季的一天,甲某负责当天的巡检工作。为图方便在巡检完后甲某从室外的安全走梯下楼,下楼时没有把扶手。在行至三楼至四楼之间的走梯时,脚下一滑摔到了缓台上。当时幸亏还有几级楼梯,台阶就下完了,没有造成严重摔伤,可还是将甲某后背摔破皮了。2.原因分析:个人安全意识淡薄,精神不集中,下楼梯未把扶手。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提高个人安全意识的修养,上下楼梯把扶手,养成良好的习惯。2)雨雪天气原则上禁止走室外走梯,以防坠落事故的发生。十.灭火器使用不当1.事故、事件描绘:2001年5月中旬一天,加热炉顶部着火,甲某在地面将灭火器安全销拔出,提灭火器爬上炉顶,压下灭火器压把儿,匆忙中没有把住喷嘴,由于压力作用灭火器喷嘴四下摇摆,大量干粉喷到甲某嘴里、脸上,一时喘不过气来,差点因窒息从炉顶掉下。2.原因分析:1)着急灭火,灭火器操作失误。2)安全操作技能差,消防器材使用不熟练。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加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培训和实际演练。2)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应对突发事件有条不紊。十一.灭火器砸脚事故1.事故、事件描绘:20xx年9月某日,车间安全员及操作工甲某在一楼贴灭火器责任牌,将灭火器由器材箱内拿出,放到地上撕掉灭火器上原来的责任牌。因有事安全员离开,安排甲某单独处理。甲某在安全员走后,将灭火器从器材箱里拿出,放在器材箱沿上撕标签,灭火器从器材箱上滑落,砸在脚上,造成脚趾骨折。2.原因分析:1)甲某安全意识不强,对将灭火器材放到器材箱沿上(器材箱底部窄,本体轻)作业的危险性认识缺乏。2)甲某劳动保护穿戴不齐全没有穿防砸鞋。3.建议采取的防备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做事要稳,不要图省力。劳动保护要佩戴齐全。2)对一些小的作业,在安排时同样要强调安全,分析其危险性。下一页更多精彩“安全经历教训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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