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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社会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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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社会文化.docx

    论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社会文化一般以为,中国古代的主要城市大都围绕着城墙。章生道讲:对中国人的城市观念来讲,城墙一直极为重要,以致城市和城墙的传统用词是合一的,城这个汉字既代表城市,又代表城垣。在帝制时代,中国绝大部分城市人口集中在有城墙的城市中,无城墙型的城市中心至少在某种意义上不算正统的城市。陈正祥也讲:城(walledtownorwalledcity)是中国文化的特殊产物,很突出的标志,构成了汉文化圈人文地理的独有景观。因而,在诸多研究者的笔下,中国古代的城市一般被描绘为四周用夯筑或砖砌的高大城墙环绕着(一些城市还筑有二至三道城墙),城墙的四方开着三、四至七、八个城门(较少的城有少于三个或多于八个乃至多达十二个城门),城墙外通常有护城河(并不一定环绕城墙,往往借助自然河流作为城壕,靠山的部分或多未掘壕)。城郭的形状通常呈不规则的正方形或长方形,个别呈圆形;城的规模(通常用城墙的周长来衡量)固然因城的行政等级而异,但一般较大,城内土地面积到达一两方公里是很平常的事,远较欧洲及日本的城堡为大。城内不仅包括各种官署衙门、民居、店铺,还有大片的空地(包括园圃、山林、川泉,甚至农田)。城内的格局则遭到其行政职能与城门数量的制约:官署衙门等公共权利建筑物一般位于城的中北部,谯楼则常位于正中央;城门的数量与布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内的街道布局。无庸置疑,上述认识是建立在大量的历史文献记载、实地观察与研究基础之上的,揭示了历史事实的重要方面。然而,仔细分析上述认识,我们注意到,其所根据的文献主要有两方面:(1)以明清地方志为中心的官方文献。几乎每一种地方志都有关于城池、公署廨舍、坛庙、桥梁以及城内街衢的具体记载,这是我们认识治所城市空间形态与内部构造的主要根据。然而,出于对权利机构的重视以及这些权利与信仰设施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象征意义,在这些历史文献中,城池、公署等权利设施的地位、作用乃至其空间形态都被明显地夸张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注意一下各种明清地方志所附地图中城池在舆地图上以及官廨衙署在城池图上所占据的完全不成比例的空间位置,就会留下深入的印象。这种文字记载与古地图对城池的强调与夸张强化了中国古代城市为城墙所环绕的特征及其作为军政中心的政治控制功能,相应地,也就引导人们忽视了某些细节,比方城墙外街区的存在以及城市的其商业经济功能。(2)早期来华传教士及其它西方人士有关中国城市的记述,这是西方学者认识并描绘中国古代城市的主要根据。这些主要出自目睹者的记述,感性色彩随处可见:当这些西方人来到一座繁荣富庶的城市里,显然更易于被宏伟壮丽的城垣及宽阔高大的廨舍所吸引,而对欧洲城市中同样具有的熙熙攘攘的市场和拥挤的居民区则较为忽视。无需引述马可波罗那些颇有争议的夸大性描写,即便是最为直接可靠的西方目睹者留下的记录,对城垣、道路及廨舍的描绘也占据着突出的优势地位。这与中国传统文献中对城池、官署的重视互相印证,为中国古代城市主要表现为城墙内的城市这一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还需要指出的是:迄今为止有关中国古代城市空间形态与构造的认识主要;于一些总概性的描绘和典型城市的个案研究,前者以观察资料为基础,后者则主要集中在一些历史上的重要城市(十分是都城)的研究上。事实上,固然中国城市史与历史城市地理的研究一直较受学术界关注,但有关地方城市空间形态与构造的研究却相对薄弱。研究的薄弱也是使我们对中国古代城市空间形态与构造的认识基本上停留在感性阶段的重要原因。因而,我们以为,所谓中国古代城市的主要特征之一乃是城墙内的城市这一论点,并未得到切实而全面的实证性证实,而只是以一些直观认识与典型个案研究为基础的,其中还存在若干疑点:(1)在中国古代,详细地讲,从秦汉以迄于清代,大部分治所城市由城墙所围绕的时间究竟有多长,即能否在大部分吋段里,大部分治所城市均筑有城垣,而且这些城垣确实在发挥作用?(2)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筑有城垣的治所城市能否占据全部治所城市的大多数?(3)古代治所城市的街区与居民能否全部或大部分均包括在城墙所围绕的范围内,换言之,能否全部或大部分城区均由城墙所包围?显然,要切实地回答这些问题,最可靠的途径乃是进行更多的、细致的个案研究,通过大量个案研究的积累,逐步构成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构造及其演变经过的总体性认识。斯波义信曾经指出:在中国城市史的研究方面,通常总是以长安、洛阳或北京之类的形式,千篇一律地概括中国的城市,而且知足于这种研究的思想非常根深蒂固,因而很难作出,诸如一般的和正规的城市论、城市形态论或城市生态论之类的研究。他以为,只要通过对众多个别城市的研究和比拟,找出普遍性与特殊性,才能提炼出有关中国城市发展史的正确阐述。遵循这一研究理路,我们对古代汉水流治所城市的城郭构成与演变、外缘形态及城市内部的空间构造,开展了尽可能细致的考察。本文即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地区的城市个案及有关研究,对上述问题作些讨论。二、城墙之有无在中国古代史上,历代王朝能否一直奉行修筑城垣的政策?假如王朝奉行这一政策的话,那么,它能否在各地均得到普遍执行,即事实上地方城市能否普遍修筑起城墙?对此,近年来,已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并得出了一些初步认识,以为至少在中国王朝后期的宋、元两朝以及明代的前中期这长达五百年的时间内,中国很多地方城市长期处于城垣颓圮、甚至无城墙的状态。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研究以及对其它地区城市的认识,我们以为,能够将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城墙的修筑、存废情形,大致区分为四个时期: (1)汉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普遍奉行筑城政策,事实上各地城市也普遍兴筑起城垣。(汉书高帝纪下)记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冬十月,令天下县邑城。颜师古注云:县之与邑,皆令筑城。论者多据此以为汉代奉行筑城政策。从今见史料看,这一政策也确实得到较普遍的执行,大多数郡县治所均筑有城郭(固然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沿用先秦十分是战国时期所筑之旧城),而且经常得到维护、修缮。在汉水流域,南阳郡治宛(在今河南南阳)、汉中郡治西城(西汉,在今陕西安康)与南郑(东汉)、江夏郡治西陵(在今湖北云梦县城关镇)及宜城、冠军、博望、育阳、西鄂、棘阳、比阳、堵阳、湖阳、郦、安众、新都、邓、襄乡、舂陵、朝阳、临沮等县均筑有城郭,且已得到考古勘查或开掘之证实,进而进一步讲明汉代郡县治所较普遍地筑有城垣,没有城垣的县治当不会过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可谓中国古代史上的城居时代:一方面,自汉末三国以迄于隋唐之际,中原板荡,变乱频仍,百姓流亡,所在屯聚其不能远离本土迁至他乡者,则大抵纠合宗族乡-,屯聚坞堡,据险自守,以避戎狄寇盗之难西迁、北徙、南来的移民,亦大多据城壁以自保,进而构成以城邑、坞堡、戍垒为中心的聚居状态。另一方面,各政权对于地方的统治,或藉豪族所筑之坞堡,因其地而立州郡县,遂使坞堡成为州郡县治所;或由地方长吏敛民保城郭,选择险要处另立城郭,以为据守之资。于是,这一时期各地普遍兴筑了很多城郭。据刘淑芬统计,这一时期魏晋北朝所筑城郭见于记载者共有137座;而章生道的统计则表明,自西晋以迄于隋统一(265289年),南北方新筑的城郭共有169座,其中位于秦岭一淮河以南地区者有121座。显然,这一时期南方地区新筑的城郭要比北方地区多得多。因而,固然很难估计此一时期所筑城郭的总数,但以为此一时期各地均普遍兴筑各种类型的城壁坞堡、著籍户口多居于其中或附城而居,当无大误。 (2)隋唐五代时期,王朝固然提倡筑城,但各地往往因地制宜,或沿用旧城垣,或新筑、增筑城垣,或根本没有城垣。(隋书炀帝纪下)记大业十一年(615年)二月庚午诏称: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于是,郡县乡邑,悉遣筑城,发男女,无少长,皆就役。则隋炀帝时尝奉行筑城政策。然其时大乱之势已成,欲令人悉城居以强化其统治,实无可能,故虽天下郡县悉皆筑城,而成者则甚鲜。唐初,至少在北方诸边,曾颇提倡筑城。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六月,遣边州修堡城,警烽候,以备胡。武德九年春正月(修缘边障塞诏)称:其北道诸州所置城寨,粗已周遍,未能备悉。其城塞镇戍,须有修补,审量远近,详计功力,所在军民,且共营办,所司具为条式,务为成功。诏命所司具有条式,则筑城或已成为制度。(唐律疏议)卷8(卫禁)越州镇戍城垣条云: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县城,杖九十。(原注:皆谓有门禁者。)疏议曰:诸州及镇、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库垣者,各合徒一年。越县城,杖九十。纵无城垣,篱栅亦是。则根据制度规定,诸州镇戍县皆当各自有城,纵无城垣,篱栅亦是。然而,这些制度规定并不意味着唐代州(府)县治所即皆普遍筑有城郭。在爱宕元所列的(唐代州县城郭一览)表中,共有164个州县城郭注明了筑城年代,其中有90个是唐天宝以后(不含天宝年间)所筑,占全部已知筑城年代之州县城的55%。注明筑城年代在唐天宝以前(含天宝年间)的74座州县城中,注明其筑城年代在先秦时期者实颇为可疑,缺乏凭信;几个注为后汉或三国孙吴所筑的城郭,也须详加考定。那么,唐天宝以后所筑城郭在全部已知筑城年代的州县城郭中所占的比例,只能更大;更遑论未注明筑城年代的那些州县城郭,也有相当部分为天宝以后所筑。换言之,这些天宝以后方修筑城郭的州县治所,在天宝以前,也就是唐前中期100多年里,并未修筑城垣;而在唐前中期,可能有一半以上的州县治所,并未修筑城垣。当然,文献中未见有关筑城的记载,并不讲明州县治所本身即无城垣,而很可能沿用汉魏以来旧有城郭,只是在唐前中期未加维修罢了。研究表明,在唐前中期汉水流域的58座州县治所城市中,隋及唐初新筑或重修的城郭只要2座,占全部治所城市的3.4%:沿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旧城垣有40座,占全部治所城市的69%;其余l6座州县治所在唐前期很可能并无城垣,占全部治所城市的27.6%。显然,沿用旧城与基本可断定没有城郭的州县城,占据了全部治所城市的绝大多数。唐代汉水流域的58座州县城,固然仅占唐帝国1500余座州(府)县城的4%弱,其城郭之有无、沿用与修筑情形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然结合爱宕元对331座唐代州县城郭的细致考察,基本能够断定:在隋以致唐前中期,绝大部分州县治所均沿用前代遗留下来的城垣,或者根本没有城郭,只要极少部分州县治所新筑或改筑了城垣。因而,只是到安史之乱后,各地才普遍地兴筑、增修或扩修城垣,十分是很多州府治所城市,普遍修筑了罗城,这就是爱宕元曾充分论证过的唐末五代州县城郭规模的扩大化。后世文献及考古发现所见的唐代城郭,大部分都是晚唐五代兴筑、扩修或重修的。换言之,只是在晚唐五代,大部分州县治所才渐次筑起城郭。 (3)宋元时期,王朝基本不提倡筑城,内地州县亦普遍不筑城,只在边地城市和部分重要城市,才兴筑或注意维护城垣。宋初,惩于晚唐五代藩镇割据之弊,曾令江淮诸郡毁废城垣,故淮南、荆襄、江南东西、两浙、福建、广南、四川等南方地区,被迫或自发毁弃城壁的现象较普遍,导致很多府州县治所城市长期没有城郭,或虽有旧城而常年不加修理,使其自然废弃。这种在内地州县不提倡筑城的政策,基本上延续了整个宋代;事实上,两宋时代的内地(固然南北宋间内地的含义并不一样)州县治所亦大部分没有较完好的城郭,基本上处于无城状态。在我们所研究的宋代汉水流域49个州(府)县治所中,北宋中期能够确定仍存有城郭的只要11个,占全部治所城市的22%稍强;能够确定在南宋时得到维修、重修或新修城垣的,只要7个,占全部治所城市的14%;到了元中后期,能够确证仍存有城垣的只要襄州、郢州和均州3座了。换言之,自北宋以迄于元,汉水流域筑有城郭的州县治所城市呈现出逐步减少之势。我们以为,这应当是内地的晋遍趋势。与在内地不提倡筑城、内地州县确亦普遍不筑城郭构成鲜明比照的是,宋代比拟重视边地的筑城,很多边地州县治所确电筑起了城垣。北宋前期,主要是在北边与西北边的河北、河东、陕西诸路筑城;北宋中后期以迄于南宋,主要是在广南西路、荆湖南路的缘边地带及福建、广东路的沿海地区筑城。但是,对边地州县筑城的普遍性也不宜估计过高。熙宁十年(1077年),中书门下在回复神宗诏问的奏疏中讲:看详天下城壁,除五路州军城池自来不阙修完、能够守御外,五路县分及诸州县城壁多不曾修葺,各有损坏,亦有无城郭处。则即使是沿边的河北东、西路及河东、秦凤、永兴军等五路也只要州、军城得到定期修护,五路县城及其它地区的州、县城则多久不修葺而自然废隳,有的州县治所并无城郭。一般讲来,蒙古、元朝统治时期,在各地普遍推行了毁城和禁止修城的政策,十分是在蒙古军队数遭挫折的四川、襄汉、荆湖、两淮地区,平毁了大量的城郭。元朝法律也曾禁止在汉人地区十分是南宋故地修筑城郭。因而,固然元末一些地方曾自发兴筑了不少城垣,但总的讲来,蒙古、元朝统治时期,基本上可视作毁城时代。 (4)明清时期,王朝比拟提倡筑城,但这一政策的施行存在很大的阶段性与区域性差异;实际上,大部分州县治所城市只是到明中叶以后,才普遍修筑起城郭;清代主要是维修明代旧城,只是在清后期兴筑了少数新城。一般讲来,明清两代均奉行提倡筑城的政策,州县官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修筑、维护城垣濠池,如有疏失,要被追查责任。但是,这一政策在详细的施行经过中,却因时因地各有不同。概言之,明代有两个筑城高潮期:一是明初洪武、永乐朝(13681424年),不仅在山东、南直隶、两浙、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及部分内地修筑了大量的卫所城市,而且大部分府、州(包括散州)的治所均在这一时期兴筑或重筑了城郭;二是明中后期,十分是景泰至万历初(14501573年)的100余年间,不仅重修了大多数府州城郭(主要是甃以砖、石),而且兴筑、改筑了多数县城,到明后期,估计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城均筑有城垣。显然,明代府州县治所筑城之先后与其军事、行政地位之间存在对应性关联。在明清之际的动乱中,大部分府(州)县城郭均遭到程度不同的毁坏,故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各地均普遍修葺了残毁倾圯的旧城郭。清朝前期的修城主要是在明代旧城基础上培土、瓷砖、加高以及修理楼堞,十分注意城门、城楼的维修,但较少有新的创制,也很少兴筑新城。直到嘉庆以后,为因应社会动乱加剧而引发的治安、防守问题以及火器使用越来越普遍对于城池攻守所带来的影响,才又兴起了一场修治城郭的高潮:主要是加固城垣,增高马面,添设炮台,疏浚濠池等;在这一经过中,原来一直没有城郭的一些山区县治也兴筑了城垣。因而,到清朝末罕,绝大部分府(州)县治所均筑有城郭,而且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各地今存城郭残迹,大多即为清代城郭的遗存。综上可知:自两汉以迄于明清,历代王朝对于州县治所修筑城郭的政策与重视程度既历有变化,其政策在各地的施行又往往因时因地乃至因人(地方官)而各有不同,故州县治所城垣之兴筑、维护亦各不一样,不能简单地认定历史时期大部分州县治所在大部分时段里均有城垣环绕,构成所谓城墙内的城市。我们以为:至少需要有超过一半的州(郡)县治所筑有城郭、而且这些城郭至少在制度规定上是得到经常性维修的,方能够将这一时期称为筑城时代。然则,概括地讲,两汉魏晋南北朝(公元前206年公元589年)、中晚唐五代(755年叫60年)、明中期至清末(1450年1911年)这三个时段或可得称为筑城时代其余的隋唐前中期(589年755年)、宋元至明前期(960年1450年),则基本能够断言,其筑有城郭的州(郡)县城在全部州县治所城市中不会超过50%,或可称之为非筑城时代。固然筑城时代占据了1500余年,而非筑城时代只要600多年,但这已足以讲明:以城墙内的城市概括中国古代治所城市的特征。至少是不完全准确的,它既不能适用于所有历史时段,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治所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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