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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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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标准.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标准.精品文档.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DB23/T744-200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06发布 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 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 林红杨 王宏伟 王娟 韩杰 张毅范晓磊 邵 强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编制的主要内容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8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11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34.5 道路系统144.6 市政公用设施154.7 城市设计164.8 经济分析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175.1 土地使用规定175.2 建筑管理规定19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20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22附录B 基 础 资 料 汇 编31附录C 图 表 和 规 划 图33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37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38本规范用词说明451 总 则1.0.1 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1.0.5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地块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2.0.2 片区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2.0.4 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2.0.5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6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0.7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2.0.9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2.0.10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0.11 城市蓝线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2.0.12 城市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0.13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2.0.14 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2.0.16 停车泊位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2.0.20 建筑间距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2.0.21 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2.0.22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2.0.23 土地开发费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2.0.24 规划文本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2.0.25 图表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2.0.26 总图图表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2.0.28 分图图册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2.0.29 用地细分类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如居住用地:RX2-61托幼用地RX2-62小学用地RX2-63初中用地RX2-64高中用地RX2-65九年制学校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3 编制的主要内容3.0.1 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3.0.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3.0.4 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3.0.5 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3.0.6 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3.0.8 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3.0.9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0 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3.0.1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1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3 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4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5 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6 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表4.1.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序号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细分类1RR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2C61托幼用地  R12C62小学用地  R12C63初中用地  R12C64高中用地  R12C65九年制学校  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级绿地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C61托幼用地  R22C62小学用地  R22C63初中用地  R22C64高中用地  R12C65九年制学校  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25 商住综合用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组团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2C61托幼用地  R32C62小学用地  R32C63初中用地  R32C64高中用地  R12C65九年制学校  R12C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35 商住综合用地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2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CR  综合用地 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续表序号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细分类      CR4 旅馆业综合用地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CR5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3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5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U14 供热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9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10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E2  耕地 E21 菜地 E22 水田 E23 其他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7 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8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9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²以内。若超过100hm²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4.1.2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4.2.1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2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3 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4 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表4.2.1-4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类 别旧 区新 区中 心 区一般地区建 筑容 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密 度率R低层住宅30%35%0.61.025%32%0.50.825%30%0.50.7R多层住宅25%28%1.21.725%28%1.01.625%28%1.01.5C多层办公30%35%1.52.525%32%1.22.225%30%1.22.0C多层商业35%40%1.52.525%35%1.22.225%30%1.22.0CR多层商住25%35%1.52.525%30%1.52.020%30%1.21.8注: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5 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4.2.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1 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2 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3 符合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4 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5 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4.2.3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表4.2.3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类别新 区老 城 区一般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一般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住 宅>32%>40%>30%>35% 公 建商服中心>25%>30%>20%>25%医疗卫生>35%>40%>35%>40%大专院校>35%>40%>35%>40%其 他>30%>35%>25%>30%工 业一类工业>25%>30%>20%>25%二类、三类工业>30%>35%>30%>35%仓 库>20%>25%>20%>25%其 它>20%>25%>15%>20%注:中小城市和山区城镇在此基础上可上浮3%5%。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4.3.1 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居住人口的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 4.3.2 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家庭人口构成等指标规定进行居住人口测算。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4.4.1 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确定。4.4.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布局结构。4.4.3 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建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建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建配套。4.4.4 边境口岸城市应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流动人口聚集较多的地段,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相应设施。4.4.5 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下,应对规划范围内一些非盈利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的土地征用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非盈利公共设施与其它建设同步进行。4.4.6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4.5 道路系统4.5.1 应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以及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交通情况制定合理的道路系统,完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4.5.2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4.5.3 道路网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道路分级至小区级道路。4.5.4 道路网的定位控制应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利于雨水排除。4.5.5 应综合考虑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通顺,纵坡均衡,横断面合理。4.5.6 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确保行动不便者方便、安全地使用城市道路。4.5.7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4.5.8 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停车泊位,大中城市在此基础上可上浮。4.6 市政公用设施4.6.1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工程管线进行规划设计。4.6.2 确定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工程设施的定位和用地规模,并对大型市政设施占用的地上、地下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进行控制。4.7 城市设计4.7.1 要落实上一层次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要求,要保持地方特色。4.7.2 要以创造舒适、方便、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为目标,对规划范围内各种物质要素进行综合设计,使其达到各种设施功能相互配合和协调,空间形式统一、完满,综合效益的最优化。4.7.3 充分考虑北方寒冷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地域传统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4.8 经济分析4.8.1 经济资料汇总分析4.8.2 用地投入产出经济分析4.8.3 提出开发单元与开发模式建议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5.1 土地使用规定5.1.1 各类用地内的适建类型为获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5.1.2 各类用地内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应按(表5.1.2)规定执行。5.1.3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5.1.2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5.1.4 临时使用土地的,除应按照表5.1.2规定外,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本规范5.1.3条执行。5.1.5 有下列情况时,不应改变地块土地使用性质:1 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 改变后土地使用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规划区规划目标失控。3 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4 改变后侵占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5 改变后对城市的总体格局有较大影响的用地。表5.1.2 用 地 兼 容 性 规 定用地类别序号规划土地使用类别拟建建筑类别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备注一类居住R1二类居住R2三类居住R3行政办公C1商业金融C2文化娱乐C3体  育C4医疗卫生C5教育科研C6文物古迹C7其  他C9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三类工业M3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停车场S3一般仓储W1危险品仓储W2公路用地T2供应设施U1交通设施U2邮电设施U3环卫设施U4施工维修U5公共绿地G1生产防护G2 居住用地1一类居住×××××××××××××××××××××××××1、本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2、本表基本上参照南京市土地与建设相互适应规定表、温州市(旧城区)街区土地利用适建范围规定的有关资料。2二类居住××××××××××××3村镇居住××××××××××××××××××××××××××文化教育设施用地4中小学、幼托、一般职校、技校××××××××××××××××××××××××5大中专院校××××××××××××××××××××6科研设计单位×××××××××××××××7文化娱乐设施×××××××××××××××××××8体育设施×××××××××××××××××××××××××××9小区配套文体设施××××××××××××××××××××商业金融设施用地10综合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11金融、贸易、保险业设施×××××××××××××××××××12旅馆业设施×××××××××××××××××××13集贸市场设施×××××××××××××××××××××××行政办公用地14基层级管理机构×××××××××××××××××15行政办公用房及外地驻地城区办事处××××××××××××××医疗卫生用地16医院设施×××××××××××××××××××××××17卫生防疫设施××××××××××××××××××××××18休疗养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9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理机构×××××××20污水处理厂、环卫设施、供应设施××××××××××××××××21邮电设施×××××××××22交通设施×××××××××××××××××23社会停车场××××××××24加油站××××××××××××××××××25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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