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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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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根据和标准。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1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其正确引导唯物辩证法讲,世间万物是互相联络的,要求人们要以联络的观点看待问题。社会心理学上存在的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就存在着这样的联络。看似两条平行线,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一、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在社会心理学中,存在着一个人合现象,即在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经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现象被社会心理学家称为广场效应。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把这个无意识的群体称为无名群众。由于人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即多数人也不一定总是对的。法国着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以为群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大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可以能比个体低劣,事实证实多数情况下群体的道德比个人要低。司法公正则是指在司法活动的经过与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知足公平、平等、正当和正义等要求。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讯经过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讯结果体现公安然平静正义的精神。早在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就提出了三权分立的雏形,并被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权分立思想。要想实现司法的公正,就应该使得司法活动从立法和行政的强压下独立出来,不受其太多的干涉,以保证其活动的独立性。二、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广场效应与司法公正看似两条平行线,前者要求众意,后者要求公意。正如卢梭所讲,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异。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因而,当有人刻意以广场效应的影响来干涉司法公正的时候,处心积虑地对群众进行煽动与鼓动,比方通过集体行为的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冲动,使得广场效应在特定的环境下会影响群众对法制和道德标准的判定,就会影响正常的司法审讯,并进一步导致多数人暴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群众媒体以及当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广场效应打破了特定群体和特定场所的要求。广场效应的强大威力,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更是如虎添翼。由此引发的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讨论更是经久不衰的话题。所谓的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群众传媒对各种违纪行为十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监督于司法公正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广场效应借助新闻媒体在履行本人职能的经过中推波助澜,利用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在不具备法学背景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司法活动和详细的司法案件进行片面性的报道,进而误导广大群众,构成民愤或民意。这种不可阻挡的众意通过给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由此导致舆论审讯。舆论审讯的案例数之不尽,其中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就是其中之一。1997年8月24日晚上9时40分,在郑州市经一路与金水路的穿插口,身为民警的张金柱在办私事期间,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佳美轿车撞上郑州市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和其11岁的儿子苏磊,致使苏磊死亡,并且拖着苏东海逃逸1500米的距离致其重伤。1998年1月12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虽有上诉,但被驳回。1998年2月26日上午,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很多无知群众对这一判决拍案叫好,但是,站在理性角度,十分是站在法律角度,这样的判决实在是有失公允。刑法不仅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应具备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审讯经过中,整个案件的争议点集中在被告张金柱拖人行驶1500米能否能够认定为成心伤人罪。成心伤人罪要求行为人有犯罪的成心。但在整个犯罪经过中,被告属于酒驾,处于饮酒过量的状态,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除此之外,张金柱驾驶的佳美轿车侧面离地面的距离不到30厘米,经专业人士分析被害人苏东海从侧面是不可能进去的,也不可能从轿车前面进去,甚至连苏东海本人也不知道本人究竟怎样进入到轿车底下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所指控的张金柱明知车下有人却不停车中的明知又怎能成立。之所以产生了这样一个结果,是由于张金柱案在一开场就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且张金柱本人也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全国舆论的集中抨击使得没有法律判定力却充满同情弱者的怜悯之心的群众团结起来,从道德的高度构成势不可挡、横扫千军的众意,大有往死里整他的冲动。固然在审讯期间,张金柱曾屡次提出希望法官不要被舆论和民意所影响,但最后的审讯并没有庇佑他。张金柱在被执行死刑前也曾哀叹,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张金柱案距离如今已有15年,但群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和通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信息的传播更为简便和广泛。群众也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如网络、微博、论坛、微信等介入到信息的互动中,接受信息和传播信息。广场效应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才真正打破了对象和地域的限制。而打破对象和地域的负面后果是,如若有人心怀不轨,对广场效应加以利用,就极可能通过这个发达的媒体平台制造更大的民愤或民意,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愈加的举步维艰。在这样的挑战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抵抗广场效应冲击的能力,哪怕身处舆论的中心,也能够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定。美国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就给世人作出了典范。在宏大的广场效应的压力下,负责本案的伊藤法官及陪审团顶住社会的众意,根据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的情况下,判处辛普森无罪,这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一样的,英国为了避免广场效应对法官以及陪审员的法律判定产生影响,在审理案件的经过中,一旦出现法官或陪审员可能放弃法庭证据而构成成见进而影响其对案件的态度时,英国法院就会选择延缓审讯,以保证陪审人员能够获得客观公正的立场,实现公正审讯。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近两年颇有争议的死磕派律师的行为就体现了广场效应的另一面。死磕的发展经历了李庄案之前的萌芽阶段,然后到李庄案的构成时期,再经过北海案确实立。对于死磕派律师,网络上争议颇多。有的网友以为少数死磕派律师以网络为平台,通过微博博客等操控舆论,煽动围观,聚集施压,不守法律伦理,垄断司法。这样的结论不免过于片面和偏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确实存在过多不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死磕派律师看到了网络对广场效应的宏大推动气力,坚持只磕程序不磕实体的原则,即紧紧根据法条,捉住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然后采用博客微博等,将司法机关的不合法行为以及死磕派争取正义的措施进行曝光,以求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对于无权无势的公民而言,权利部门就是官,要管民,所以大家都是弱势群体。而权利机关也确实做了一些让公民寒心的事情,以致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成为点燃这种不满情绪的导火线。中国人还有一个特点,好面子。不仅人爱面子,权利机关更爱面子。揭露的结果是,有的办案人员看到他的名字或者形象上了网络,不愿意其违法丑闻继续扩散,只得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即便他本人坚持不纠正,由于律师在网络上的直播,也会使其上级部门坐立不安,为了面子或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可以能会指令下级纠正错误。死磕派以这样的方式寻求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更大的话题领域中产生了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笔者以为二者皆有。成也舆论,败也舆论。通过舆论的气力,死磕派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获得了对抗公权利的气力。在客观上对公、检、法部门起到倒逼的作用,迫使其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讯经过中严格把关。同时也存在着借助舆论的气力哗众取宠、大放厥词的死磕派律师,时间久了,真面目暴露出来了,自然遭到群众的鄙弃。由此可见,广场效应真的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的不好,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利用得好,其正义的气力不可小觑,好好加以利用,就能够促使司法真正回归司法的属性,符合司法的规律。三、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正确引导要想广场效应能够发挥其正能量,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着手:第一,提高群众的辨别力。广场效应的发挥往往需要某些有心人在背后推波助澜。假使这个背后的推手心存正义,那其引导就会促使人们往正义方向前行。假使不是,则祸患无穷。这就迫切需要群众本身能够有辨识能力,理性考虑,不能人云亦云。第二,加强对媒体监督的有力引导。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大大加强了广场效应的威力。依法治国,就需要制定规范媒体监督的详细法律,赋予媒体报道的范围和权利。立法的缺失,是当前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因之一。由于没有规范媒体能够报道的范围和权利,媒体的本质要求获取一些司法秘事来吸引观众的眼球。而媒体一渲染,小事也能变大事,无中也能生有。所以通过立法来加强媒体监督是相当迫切的。第三,催促司法机关的自己审查。死磕派律师的发展提醒着司法机关,假使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根据法条的规定来进行司法活动,死磕的方式是站不住脚也没有发展的空间的。而且,作为公民申请公平正义的地方,其自然会对司法部门寄予厚望,甚至会到达鸡蛋里挑骨头的程度。所以司法机关要从提升自己角度出发,依法行使本人的职权,使得司法活动真正回归司法的属性。同时,司法工作者更需本人的辨别力,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从职业性质来讲,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的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每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有着其积极的和消极的两面。在司法面临重大改革的今天,发扬广场效应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媒体和每一个公民的付出。参考文献: 1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法古斯塔夫勒庞着.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3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11.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5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6):122-128. 6乔磊.浅议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理论,2001,(35):105. 7胡震杰.郑州惊天大血案始末关于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考虑J.中国律师,1998,(5):51-54. 8叶竹盛.死磕派律师J.南风窗,2021,(18).9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2017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2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及其对司法审讯的影响前言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网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网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会进行人肉搜索,寻找某一事件的元凶。而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比拟头疼的问题。由于,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众多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对这些社会热门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尽管我们以为这是网络在起着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讯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力。这样,反而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工作。网络舆情固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讯。由于网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人道德观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了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讯要求。所以,网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一角色,它不能够左右司法审讯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一、网络舆情概述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网络舆情是民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网民根据本人对突发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本人的看法,多个网民对某个事件的言论和互动到达一定的规模,网络舆情便产生了。1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络成为了人们得悉日常热门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几乎都会在网络上被众人进行剧烈的议论,并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自由平台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将演变为一股舆论监督的有效气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审讯不公;另一方面,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背负较重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二)网络舆情的特点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21世纪以来,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新闻一旦发布,就会在整个互联网世界弥散,尤其是一些社会热门事件,例如,此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都在网络上掀起一阵法网和情网的风波。2.传播媒介的多样性科技不断地创新,网络通过各种形式潜伏在我们身边。现如今,已不单单只要计算机这种最原始的上网工具能够带给人们最前沿的资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网络媒介的红人,随时随地恭候着网络新情况的曝光。3.网民介入的广泛性开放的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时机。目前我国有将近6亿多的网民,其能够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网上选择本人需要的信息,发布想要表达的观点和态度,这样一来便使得网民介入的热情直线上升。 (三)网络舆情的详细方式科技时代的到来,不仅信息的流传速度愈发惊人,而且传媒类的工具也变得日益强大,网络舆情也依靠着各式各样的掌中宝发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下面三种舆情途径: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百度贴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用户能够在此自由地发布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相互沟通。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知名度,为各种兴趣喜好者的聚集提供一个最便捷的方式。第二,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中文论坛天涯社区,它是全球华人的网上家园,以网民为中心,尽量去知足其个人创造、沟通和展现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区除了提供论坛、相册、影音、站内消息等多种服务外,还发布了与之相关的ID管理制度和(社区基本法),这是国内首发的虚拟社区管理制度,它们不仅对于虚拟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相当有利,而且还能够阻挡对现实社会秩序发展中产生的一些费事。天涯社区所包含的法治论坛和百姓声音是网络舆情的重要发挥之地。第三,新生代舆情气力微博,这是一个灵敏机动的信息沟通平台。用户能够通过电脑、手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随时随地共享身边的新鲜事。它与传统的博客相比,有着短、灵、快的特点,所以致今备受青睐。二、网络舆情的法治价值 (一)网络舆情的现实价值在当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监督的体系里,舆论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如今尚处于法治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舆论监督给予气力,其以本身广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特点,逐步演变为一股有力的监督气力。遭到网络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大多属于司法审讯的几个重要领域,如李庄案、佘祥林案等,民众主要关注此间能否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法情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彷徨抉择;而许霆案和吴英案则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时的司法机关假如一意孤行,未聆听民声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靶心。网络舆情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随着社-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化推进,社会公众开场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言论的自由性,普通民众能够在网络平台上任意表述本人的真实想法,直接介入案件的讨论,并且还能够相互沟通意见。而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平审讯的案例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既实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对司法审讯的公正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 (二)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舆论监督是一支维护司法独立的气力,当代民主国家都成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网络舆情能够及时揭露司法经过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尤其是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四处蔓延,波及到司法领域内不可忽视,因而司法活动理应接受舆论的监督。网络的虚拟性使舆论监督表达民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是司法审讯公平公正的重要监督源。假如一些事件没有通过网络舆情的推动,很可能会被马上平息甚至是湮没,而当舆情推波助澜时,其在互联网频道上迅速变为一个有着宏大影响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转载量和评论度均一跃而升,这会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缘由,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此外,网络舆情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透明的问题。司法审讯经过逐步公开化,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开以往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公开审讯的细节,用事实据理力争,遏制不实谣言的萌生。这样能够防止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到达网络舆情和司法审讯追求的一致目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义法治社会。三、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影响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角色,我们根据其能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讯活动而将其作用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积极影响第一,网络舆情为司法审讯提供了丰富的经历借鉴。对于一个详细的案件而言,网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各性别、各年龄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备不同经历的人发起的不同的知觉体会,这对于那些阅历上有限的法官们是丰富的资源分享经过,其在吸收了这些经历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审讯更接地气,更容易为群众所接受,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愈加和谐互动。第二,网络舆情是内在的道德监督气力,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沟通的平台,详细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经过以及判决结果,都能够被投放到这一平台上供众人传播和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东西都摊开在阳光之下,随着透明度的提升,舆论监督的有效气力得以挥发出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第三,网络舆情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构建,使协商型司法得以实现。网络空间的一大特点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介入者都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能够让民众介入政治生活,并构成舆论舆情,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协商型司法就是由网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和权利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使得一些个案中的个体权利遭到应有的保护,进而让权利意识深化人心。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讯的消极影响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审讯权。但是网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构成比拟大的倾向性言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犯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法院的审讯造成相当大的困扰,进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此外,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行揣测和评判,甚至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向和过激行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无法完全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审讯权。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决是由于舆论的压力,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四、司法审讯的公信力构建 (一)对于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达,信息传播迅速,微博、微信、贴吧等媒介层出不穷,其为人们分享咨询的同时,也导致了舆论倒向的压力,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秩序。2021年发生了很多受人关注的热门案件,而这些案件也因人气的积聚,由普通的个案上升为公共事件。法理与情理的双管齐下,使这些案件在舆论流转中开场变形、走样,那些被裹挟在其中的当事人也变成了硬币的两面,不断遭到众人的揣测和质疑。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公平的天秤是更应该倾向司法还是民意呢?我们应当构成一种认识:网络世界并非是一个法外之地,在倡导自由言论的同时应当注意加强本身的法律意识,对于部分信息的过度炒作应当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切勿盲目跟风。由于假如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建立相关的行为规则,如若违规,必担其责,确保当事人双方合理地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使得虚拟社会愈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二)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怎样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普法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结合,将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传播,使得民众开场接触法律这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但并非让他们精通,只是让其在大脑的潜意识中构成知法守法的观念,剔除掉以前在网络上针对案件的道德评判标准。这一革命性的思维转换正是民众与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将很大程度地避免网络舆论的审讯。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1.网络舆情管理机制的制度创新和完善由于恶意的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发生,虚拟世界的秩序影响着现实的法治建设,因而,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详细的网络舆论行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怎样规范网络舆情进行具体的规定。3立法机关应当从网络舆情本身具有的特点,明确规定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保证虚拟世界的正常运行。 (1)有效运用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系统。管理网络舆情需要知己知彼,第一时间了解和把握对手的情报是首要条件。有效地监测反应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院需要组建一个小规模团队,实时监测动态舆情,完成对网络舆情信息的采集、调查和分析,主动发现舆情的导向,做到心中有数,把握应对的主动权。 (2)构成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如若呈现出由监测系统发现的舆情趋势,司法机关应提早做好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的预案。其可与网络媒体达成一致协议,在新闻舆论信息暴涨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权威的准确信息,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将网民引入正确的舆论方向。 (3)建立正式的民意沟通沟通机制。网络舆情是网民对于详细案件的心声表达,但是,由于现实中网民过多,意见是纷繁复杂的,司法机关人员难以准确地捕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借助民意沟通的沟通机制,将难以琢磨的网络民意程序化,通过意见沟通会等形式来汲取详细的民意,进而有效地实现司法审讯的公开公正,可以以使民众有序地介入案件。2.促进网络舆情和司法审讯的和谐发展第一,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利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司法工作者应当切实从各方面提高本人的法律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包涵和接纳富有民意的网络舆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挤。在接受民众监督的同时,发现和改正本职工作中的缺乏之处,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审讯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讯的公正。第二,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工作,合理疏导民意。面对网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除了要加紧研究其产生的新问题外,还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相关事实,积极行使司法话语权,引导网民们进行理性考虑并使他们重新审视之前的过激言论,进而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第三,司法审讯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在司法工作者面对抱团形式的网络舆情时,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地看待问题,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快速地构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形式。五、结语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情成为了社会公众监督公权利施行的有效途径。司法因网民的关注和监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纱,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获得外在的监督气力以限制权利的滥用。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擅长借助舆论的气力,获得话语权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的权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对于网络舆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知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根据和标准。在越来越炽热的网络语言环境下,民众和媒体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审讯的唯一先决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审讯程序的公开、公正,最终在现行法治环境的推动下,实现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与舆情的价值目的是一致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它们之间是协调平衡、合作共赢、互利分享的关系。参考文献 1张帅.论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J.法制在线,2020(3):21-22. 2陈军.现代中国舆论监督和审讯独立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20. 3孙莉玲.社-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5-8. 4朱昆.网络视野下法官敏感案件舆论应对办法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76-80. 5杨梅花.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讯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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