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经过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docx
国债回购经过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国债回购经过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摘要以国债回购的形式挪用资金,形式隐蔽、融资经过复杂,成为不法分子挪用资金的常用手段。由于存在原有的制度缺陷,怎样界定被挪用资金与客户购买国债之间的对应关系,成为确认犯罪行为发生的关键因素。关键词国债回购;资金使用;司法会计;鉴定近几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拆入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投资行为失败,不能按期将回购国债购回,致使抵押国债被登记公司冻结、清算,资金链断裂,部分证券公司甚至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经过中,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以国债回购的形式挪用资金,形式隐蔽、融资经过复杂,资金被挪用后又进入股市,流转经过迂回曲折,涉及资金账户诸多,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1国债回购业务介绍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讲,本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讲,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本人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获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获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制度改革前,国债回购的风险隐患之一源于国债回购的二级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上报的是全部账户汇总后的数据,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数据。当客户账户里有闲置的国债时,极易被证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只知道证券公司主席位的国债回购总量,其详细分布并不清楚,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这就造成了证券公司能否挪用了客户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本身都不知道的情况,相当于证券公司同时操作前台和后台业务,进而为违规回购提供了可能。2挪用国债回购经过中的鉴定问题常见的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券商本人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可以能在所不惜;二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无论上述哪种挪用方式,对被挪用资金;、去向、产生的损益及损益的去向都应该是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确实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确实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根据。现结合案例,对国债回购经过中的有关鉴定问题作扼要阐述。2.1案情介绍2003年11月国有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国债托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2002年3期国债,并托管在其营业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内开设了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账户,户名:甲公司,资金账号:001,A股东账户在该资金户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证券公司使用甲公司开户资料私自开设了户名为甲公司账号为002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0。2003年11月1日,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划拨至001资金账户后,乙证券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购买了2002年第3期国债199950手,并向甲公司提供了国债交割清单。2004年10月31日,上述国债本金及利息全部划归了甲公司。2003年11月11日至2004年3月8日期间,002资金账户以A股东账户上的国债为抵押,连续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回购拆入资金共计2315462405.96元。上述抵押的国债于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3月10日全部拆入购回,购回国债占用资金2316592686元。期间,该户频繁进行股票买卖,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200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该账户8种股票转托管转出,经计算其购入成本为36262082.15元。2004年3月24日资金期末余额为10.64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东账户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显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A股东账户共有2002年3期国债199950手,处于被抵押状态,无其他证券变动记录。针对上述案情,办案人员就002资金账户资金;、炒股赢利数额问题向我们提出鉴定要求。2.2扼要分析002资金账户,在没有购入国债情况下,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操作,显然是回购了本交易席位下其他资金账户所持有的国债,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资金的惯用做法。A股东账户在001资金账户进行指定交易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是不允许同时在002资金账户进行指定交易的,只要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才有可能构成。且通过登记公司提供的资料看,A股东账户在相关时期内只要一种证券即2002年3期国债199950手,且处于被抵押状态。因而,能够初步断定002资金账户回购的国债即为001资金账户持有的国债。002资金账户炒股赢利数额确实认能够根据资金账户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本期赢利=期末资金或证券余额+转出资金或证券的等式,进行相关计算后确认。2.3相关论证1对002资金账户资金;的论证对账单资料显示,002资金账户无现金或转账等外来资金存入,无转托管、转入股票,该账户股票交易使用的资金,均为抵押A股东账户上的国债,回购拆入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东账户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显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A股东账户共有2002年3期国债199950手;从001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显示:该国债均为2003年11月1日001资金账户上所拥有资金购入,而该资金为甲公司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2亿元资金。2对002资金账户赢利情况的论证对账单资料显示,002资金账户2003年11月10日资金期初余额为0.00,2004年3月24日资金期末余额为10.64元。期间无存、取款记录,无转托管转入证券,有转托管转出证券,经计算核对该账户各类证券买入数量=证券卖出数量+转出数量,即该账户期末无证券余额。根据资金;等于资金占用的会计原理,002资金账户资金运用的会计等式为:资金账户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本期赢利=期末资金或证券余额+转出资金或证券,即002资金账户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3月24日的赢利=期末余额或证券+转出资金或证券-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结果为10.64+2316592686+36262082.15-2315462405.96=37392372.83元,其中,留在002资金账户10.64元,转出股票购入成本36262082.15元,国债抵押融资费1130280.04元(2316592686-2315462,405.96)。3其他鉴定问题在上述案例中,两个资金账户间存在一定的联络,即共用了一个股东账户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操作,这给我们认定国债的归属、进一步认定资金;带来一定的便利。现实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时,购入国债账户与进行回购业务操作的资金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联络,仅据账户资料难以判定被挪用国债的归属。对上述情况,能够根据如下信息进行判定: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所市场的结算介入人,其属下的每个营业部在交易所都有交易席位。根据现有规定,不同的席位能够联通结算,即以一个被称为逻辑席位的债券主席位作为统一的债券结算账户,证券机构应按债券结算主席位设立总账,并按债券结算子席位及客户建立二级或多级明细账,同时进行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和管理,履行托管责任的登记结算公司只按此债券结算主席位进行总账结算。通过证券机构按债券结算子席位及客户建立的二级或多级明细账,能够了解各营业部、各客户分别持有的国债数量、国债被回购数量等信息,作为判定那些客户持有的国债被回购使用的信息之一。其次,证券公司一般在进行国债回购时通常使用本营业部内客户的国债,回购产生的资金也入账到本营业部内的其他资金账户。在此前提下,通过对营业部内一段时期内回购资金的变化情况进行比对,能够判定该营业部能否进行了国债回购业务操作。国债回购业务由于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确实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确实认等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述鉴定方法是在实际案例鉴定经过中进行的总结,有待于成熟和完善。希望能够对国债回购业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提出本人的意见、建议,共同讨论,一起推进司法会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