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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作为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参考!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篇1浅析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培育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当代化的目的,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文章通过对农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旨在诠释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法治观念日益深化人心,法制建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种现象更多地表如今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城市社会中。反观农村,固然经历了几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没有真正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没有在农村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固然立法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农民生活的很多方面,然而法律的施行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由于承诺与现实的距离愈加拉大,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步化为失望。1P158这种现状背后所诠释的全部要义就是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在此基础上培育切实可行的途径,由于它关乎到我国法治当代化的整个进程。一、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一)礼俗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礼俗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遭到当代文明的影响,毕竟,几千年构成的乡土文化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当代文明所同化。因而,农民基于此原因所构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由于乡土规范在农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范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候是违法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时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毁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那么,乡土社会的攻击武器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讲,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惯了的社会关心,2P6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毁坏掉。在此经过中,农民因毁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毁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这种行为形式具有宏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拟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3P114。福柯指出:权利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发生流变的关系。所以,现代表国家权利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化就不难想象。因而,苏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气力来到这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二)权利崇拜的人治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了农民的权利崇拜和权利至上的信仰和权威观念,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很难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有些权利机关之间的层层关系网使得农民不敢诉诸法律,有冤无处伸,本人的合法权利因公权利的扭曲行为而丧失。因而,在农民心中构成这样一种认识:法律是由权利来制定的,权利对法律来讲是一种先天存在,法律是权利后天而生的产物,权利对法律具有绝对的创造性。在权利与法律的位次上,农民相信权大于法,法律只是为了方便权利的行使,而不是束缚和制约权利的行使。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在没有构成一种真正意义法治权利之前,是无法对抗人治权利的,法律仅是权利的附庸。正由于这种人治传统观念之遗风积淀日久,才使得农民在争取本人的合法权益时,有时候不得不借助权利的气力。而一旦权利借助与权利的气力,那么权利的功能就会发生异变,失去它本来的成效。由于一种权威的强化难免会意味着另一种权威的危机。5P264既然权利不得不向权利低头,那么权利便失去了制约而成为无所不能的超级气力。(三)法律运行机制的影响信仰是一种高级的情感,而法律信仰是法律情感升华的结果。在农民最朴素的情感中,信仰是纯洁的,不应掺杂一丝污垢。我们制定的法律,不是压制人们的思想、意志和利益欲求,而是对人们这种情感的强力支持。但目前我国法律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体如今司法不公正方面。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从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的状况来看,司法总是不能摆脱来自各方面权利的干涉,因此往往使得很小的纠纷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十分是在一些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级政府,并未实现真正的独立,因而在审讯中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判决。二是司法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着农村司法的公正。农民中流传的法官肩上有天平,哪边钱多哪边赢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讲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腐败能够通过司法来监督和遏制,这正是司法的价值之所在。假如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在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加以信赖。6P18三是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司法水平较低。我国法院对司法审讯人员的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于,地方人事管理部门为法院配备干部时,往往并不注重人员的业务素质,领导的安排也只是注重其行政级别而忽视其专业水平,复转军人进法院就讲明了这一点。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不强,那么严格司法和提高裁判质量是很难实现的。农村司法不公的本质是司法者对法律的不信仰,既然司法人员不信仰法律,那么又有何理由让农民信仰呢?(四)现行涉农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体法律信仰的对象。对信仰的主体来讲,良法的存在是内心法律信仰的基础。良法从其价值上分析应该具有公正、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能够使社会秩序走向和谐。然而,中国的涉农法律制度是先天缺乏,后天失调,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在立法时并没有周全地考虑和解决好二元制社会下的工农、城乡和脑体差异等问题,法律所崇尚的平等原则在三农立法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全国和地方的涉农法律、法规经常存在着撞车的现象,有些立法内容过于抽象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涉及农民利益保护的农村养老、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立法严重欠缺、滞后。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不断被征收,参加WTO后对农村经济带来的挑战和市场风险,立法都显得相当滞后,而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农民的亲身利益。故此,能够体现出现行法律制度在三农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五)普法教育方式的影响农村的普法教育从总体上讲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效地推进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并未到达理想的目的,农民仍然缺乏对法律的崇敬和热爱之情。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普法的内容以实体法(详细规定)为主,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局限性较大。实体法的宣传能够强化农民的守法意识,但同时却失却了农民对实体法价值指向能否正确的评判能力,弱化了农民对法律及其文化价值的理性考虑,容易割断法律与农民现实生活的密切关系,而且更容易造成农民法律工具论的思想,无形之中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深切体验和内心信仰。二是普法的形式过于简单。普法教育只是简单的宣传,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而且涉农的法律重点不突出。普法经过不注重实效,有时候仅是走走经过,很有作秀的成分,存在着严重的功利化心理。(六)农民本身因素的影响农民本身素质的束缚也是其法律信仰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当代法制观念不强、自己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损害之后,不知怎样救济。而且,中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缘和地缘的同质作用,有时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博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意识主要的根源在于农民的经济基础非常的薄弱,农民的厌诉耻诉观念的主要原因就是怕失去已经营造的很好的利益群体,这其实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由于潜在的利益倾向在驱使着农民有时候必须息诉或无诉,这是一个物质成本和精神信仰的博弈经过。打官司并非明智之举,现实中胜诉之后的执行受阻问题,农民是不会不考虑的。四、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追求一种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状态,这种和谐表现为:法律的价值即自由、正义、秩序能够自由发挥。要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农民法律信仰中的主体和对象问题,即农民因素和法律因素。(一)改革和完善三农立法制度,协调好法律与乡土规范的关系。改革和完善三农立法制度,就是要把农民的突出要求用法律进行规范,注重和谐发展。同时要注意克制法律过于超前的问题,修改一些不符合农村实际的法律规定。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家总是以制定法来规范农民的生活,但应该注意调整好农村的乡土规范,实际上它们发挥着比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更大的作用。基于此认识,我们应当尽可能避免只依靠构建一种纯粹国家形态的法律秩序或者建立一种带有强迫力的权威化法律制度可能对农民造成的压制,而应当努力保持规范适用的多元性特征,各种规范的权威性地位应当是源于农民从本身利益出发所做出的判定和选择,而非出于制度的人为的设计和规范。推进农村法治,不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观念,而是为了更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应该有所准备、谦虚认真地对待乡土规范。由于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7P135(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的物质基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权益保障的物质基础,是农村法治有效实现的物质保障。马克思所讲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构造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讲明任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只要当社会具有保障其实现的经济文化条件时,它才是真正的权利。农民经济基础的薄弱性,使得他们在接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活动,十分是在法律维权方面存在极大的障碍。其实有些时候,当农民的身家性命、合法的权利遭到威胁、损害时,他们也很想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但由于诉讼成本太大(农民一般不可能丢下生产生活,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去打官司),所以农民更倾向于通过乡土规范来解决,尽管这样可能会心理不情愿。在农村,很多刑事案件都是通过中间人私了(向受害者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农民需要的是权益保障的低成本,假如成本太大,一般是没有人选择的。农民只要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坚实的后盾,他们才有时间和精神去研习法律,走近法律。故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农民收入,是提高农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内在条件之一。(三)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内化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产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内化,而内化的重要途径则是学习,这是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农民通过对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学习,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由于,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渴望和敬仰,由于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加强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从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加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张,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当前农村的法制宣传中,仍然盛行着法律工具论的思想,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接受与服从,而忽略法律更重要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因而,加强农村普法活动,必须全面宣传法律的价值,而且从内容到形式都要有所创新,十分要突出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价值,这样才能培育农民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使法律内化为农民至高无上的信仰。(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铲除司法腐败,实现乡土社会的司法权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权威则是公正的基础,对权威和公正的倚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将基层司法机关塑造为解决农民纠纷的正义制造工厂,这是法律在农村获得普遍生命力的重要途径。首先,重视本土资源,促进司法公正。面对有时候只要求讨个讲法和不知法为何物的农民,法官就应该运用在维持乡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识,灵敏地调解。其次,改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应以国家法为基础,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法官必然要受制于乡土社会的群众舆论。相反,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审讯权,不应遭到来自基层-委、政府、村民组织和乡土舆论的影响。再次,规范运作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安排开庭也应适当考虑农耕时间以减少农民的诉讼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当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催促当事人去执行,让农民在胜诉的喜悦中,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古人云:徒法缺乏以自行。西塞罗也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讲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讲话的执政官。8P79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极其重要的,它应该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同时还要包括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和公证员队伍。只要通过他们廉洁、高效、公正的执法活动,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带来的实际利益,进而尊重和信仰法律。执法者是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成员,要树立乡土社会农民的法律信仰,执法者首先必须本人信仰法律,去扞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价值。假如基层执法者没有深化领会法律的精神和真理,只是一味地享授权力所带来的乐趣,成心坑农、伤农,习惯于扮演官老爷的角色,那么法律培养起的情感对农民来讲只是恐惧和敬而远之。假如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9P751因而,农村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民的情感是最需要尊重的,十分是当本人的利益被损害时,法律应该为农民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当农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除了感谢之情外,就是逐步对法律产生了信任和敬仰之情,这种情感经过渲染,就会内化为整个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集体信仰,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最高情感。由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东西不是铭记在铜表上,而是铭记在公民的内心里。三、结语我们构建社-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构建法治和谐的社会。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让农民热切地走进法律、学习法律、崇敬法律,进而信仰法律,法治和谐的农村社会才能建立。但是关键在于:法律要尊重农民、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更应当遭到法律的强势关心,这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同时也是法治当代化在农村构建的最低基点。由于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从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篇2浅析法律控制中的人文关心精神一、法律控制的特点以及人文关心精神的流失国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内部之间存在着变量关系,即在国家法和其他社会控制形式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它们的变化是成反比的。法律控制是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最理性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法律控制能够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为和时机主义行为引起的冲突和对抗,使各个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本人的利益。人类之所以将法律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就在于它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控制有其本身的特点和缺陷。首先,法律控制的领域具有特殊性。并非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只调整合适法律评价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必须是对法律规定的统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以及主流道德意识,这就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对象有所不同。其次,法律是稳定的,可靠的,不能是变动不居的,这一点就造成了法律控制的滞后性。同时,法律是代表一种国家意志,它是普适的,不能因人而异和差异对待,这无疑是针对人治弊害的一种积极表现,但也造成了法律的僵化性。再次,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并力图通过普适性的规则来予以实现。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为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能够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这就使得法律所宣称的普遍正义目的很难实现,甚至普适性规则在个别情况的使用中还会背离其立法主旨,进而造成法律的非全合目的性。最后,由于法律控制领域的特殊性和保障的强迫性,使得遭到法律控制的当事人会遭到更大的舆论压力。其他的民众或许还会对其另眼相看。根据上述法律控制最主要的特点不难看出,对于法律的设定和执行必须考虑周全,考量各个方面的情况。人文精神的考虑就应该列如其中。二、人文关心精神是社-义法律的价值追求省级期刊投稿论文当代社会的主导取向无疑是法治化,然而,法律至上绝不意味着法律万能,法律主治也绝不意味着法律专制。实际上,法治秩序恰恰需要道德、宗教、习惯和惯例等众多规范来共同维系。我们必须克制法治乌托邦的浪漫幻想,在发挥法律主导作用的同时,确立法律多元精神,注重民间法的规范整合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以建立自生自发的无须法律的秩序,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权利价值,进而为法治秩序的构成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我们知道,法律只能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人的行为的最低防备和社会秩序的底线保障,而大量的社会关系和日常生活是由道德、宗教、习惯和惯例来调整、规范和维系的。这就意味着,秩序经常是自发产生的。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并非是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进而呈现着无须法律的秩序。推进法治并不以为着法律独尊而舍弃其他。因而,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动,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太多地相信和依靠法律,力图用法律去规划和解决一切的法治乌托邦精神,会使人类行为意义方面的判定标准发生崩溃。就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事件,没有修改前的(收养法)很显然忽视了很多社会上既存的有着悠久历史并且是正确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不加考虑地参与只是导致了原有的无须法律的秩序的毁坏,与法治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事实表明,狭隘的依靠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进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就会使法律愈加严厉。总而言之,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涵了一整套规则,它还包含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终极关切。而其讲到底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经过,饱含了人的个性、人格尊严以及人的价值等人文关心。在人民中国,把当代人文主义作为当代法律的精神是社-义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应当以人文关心为基调,并且不断扩大人文精神要素的含量。省级法律期刊推荐:(桂海论丛)以宣传-的道路、方针、政策,推进改革,研究建设具有中华特点的社-义问题,繁荣社会科学理论为宗旨;以研究的现实性、理论性、讨论性、实践性、地方性为办刊特色。读者为各级-政机关、企业、大专院校、各公共图书馆、-校干校图书馆、教研室、社会科学研究团体及个人。猜你喜欢:1.大专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下载2.法律本科生毕业论文下载3.毕业论文范文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