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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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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论文.docx

    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论文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论文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详细,可操作性较差,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入的35.4%。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十分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非常突出,固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犯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防备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详细方式在涉外税收流失中,主要涉及的是偷逃税和避税,避税导致的税收流失不但数额很大,更由于其非违法的特性,使其活动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也因而成为涉外税收的监管难点。我国涉外企业避税主要的问题在于国际避税,本文所指的避税问题主要是指涉外企业的国际避税。所谓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指跨国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躲避税收负担的行为。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法和政策不同,就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避税问题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经过,尤其是中国参加WTO以后,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的稳定、投资环境的改善、法制的完善、政策透明度的增加等因素,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中国投资。然而,随着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此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但是由于偷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违法行为,很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收益,因此更多的以合法方式躲避税收来到达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避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国际避税活动规模也越来越大。 (一)利用转让定价(MultinationalTransferPrice)进行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而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在这里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的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是外资企业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避税方法。它的本质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进行国际避税,进而到达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高进低出转移利润。有些外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而且缺乏独立的国际购销渠道,往往由外商掌控购销权。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用内部定价,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的价格,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使我国应得的财政收入外流,也使中方利益受损。2.利用境外贷款业务转移利润。一些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于其境外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关联企业对境内公司提供高利息的贷款,这就增加境内公司的经营成本,进而使其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造成税收流失,并损害中方利益。还有些外商成心把企业的资本额定得低些,或者对其应投入的权益资本投入不到位,而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加大企业税前列支费用,到达避税的目的。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使用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详细,可操作性较差,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而且,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获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因而,很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再如,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另外,我国同很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诸如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等,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就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场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个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缺乏以弥补的,能够连续追补5年。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场生产经营以后,就通过跨国转移利润,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推延进入获利年度,长期处于免税期。一些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以变换名称等手法,按新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四)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ialAffairs)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方式及;隐蔽化、地址虚拟化,交易数据电子化等特征。这就使得交易经过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因此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各国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尤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五)我国部分涉外企业避税还表现出逆向性特征。逆向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低税管辖区进入高税管辖区,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是由高税国向低税国流动,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转移利润和财产,以减轻税收负担。而我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企业避税规律与一般国际避税规律不同,表现出逆向避税的特征,即将利润从我国向境外高税区转移,逃避我国较低的税负。它同我国在资金管理、利润共享制度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审计难度大等问题密切相关。1.逆向避税的主观原因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是谋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我国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则主要表如今非税方面。 (1)独享企业利润。合资企业各方要根据投资比例共享税后利润,正是这个原因,外方母公司则在子公司年度经营期间,以转让价格的方式将利润向境外转移,独占合营企业利润。 (2)逃避预期风险。有些外商对我国投资及政策环境持投机或怀疑态度,存在及早抽回资本的欲望。为了加速对子公司投资成本和利润的回收,常提高对子公司的劳务收费或技术使用费等等。 (3)实现经营策略。从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看,其最基本的经营特点在于把全球作为战略目的来安排供货、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和安排整体的财务会计核算,跨国公司在作经营决策时,所考虑的是整个公司的长远利益。跨国公司往往以逆向避税方式实现其全球经营策略的目的。 (4)调节子公司利润。主要体如今境外母公司希望掩饰境内子公司的盈利水平,避免其他投资者因行业利润丰厚而加剧的竞争,因此通过逆向避税,提高供货价格压低回购价格人为地减低子公司盈利。2.客观原因外商具有逆向避税的动机只是为逆向避税的构成提供了可能,而逆向避税要真正构成,还必须具备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有外商可利用的漏洞。 (1)外商投资企业中缺乏约束机制。由于中方缺乏国际贸易经历和手段,而由外商全权独立购销。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中方不能有效牵制外商,让外商完全控制了进出口环节,进而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实现其逆向避税的目的。 (2)盲目招商引资。部分外商利用中方急于引资的心理签订不公平的条款。在合同签订、出资、生产管理、购销等经过中利用各种条款转移利润避税。如提高、虚报进口设备价款,专利技术费用好像天文数字,原材料、产品高进低出等。 (3)涉外税收征管不力。避税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反避税工作的高难度,都需要素质高、经历丰富的涉外税收征管人员来加强管理和审计。目前我国涉外税务人员素质还偏低,不能有效执行反避税措施,这也是逆向避税能够得逞的原因之一。3.逆向避税的影响。涉外企业的逆向避税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利益。第一,逆向避税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第二,逆向避税往往是以损害涉外企业中方的利益为必要条件的。外商逆向避税需要在境外缴纳更多的税,即实际是牺牲纳税利益。牺牲纳税利益往往是以获得更多的非纳税利益为前提。外商通过逆向避税侵占中方的利润,而且只要侵占中方合营利润而增加的利润大于其所损失的纳税利益,外商即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严重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和合营中方的权益。涉外企业避税不仅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规模,而且造成纳税环境不公平,扰乱经济秩序,并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甚至会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步骤。因而,研究我国涉外企业的国际避税方式,制定、完善反避税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已成为我国政府及税务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完善涉外税收流失防治对策,全面打击偷逃税,健全税收控管体系。各地近年来对偷税的处理都偏轻。因而,纳税人就心存侥幸,致使纳税人偷税行为频频发生。在国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之所以比拟少,是由于这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不但有损于纳税人的声誉,而且所受的处罚对纳税人的损失远远超过偷税所获得的好处,进而维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纳税道德。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以为,首先,对偷税的罚款倍数除了有最高规定以外,不能有太大弹性,以缩小法律执行中的弹性区间。其次,在执行惩办条款时一定要从严。十分是我们如今对外资企业实行多种税收优惠,偷税假如不重惩就很难杜绝。 (一)从纳税人方面看,防止税收流失可采取的对策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一些毁坏性较大,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走私、制假、盗版等,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一些毁坏性较小,本身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等措施,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誉卡,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2.降低税收稽察成本。稽察成本越高,纳税人违规的概率越大。因而降低稽察成本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约束措施之一。为此可从下面几方面考虑: (1)实行电子稽察。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开发电子稽察系统以提高稽察技术和效率,降低稽察成本。 (2)建立二级稽察。由税务人员直接实行稽察的制度成本过高,可考虑建立二级稽察,即一级稽察可考虑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一般的年度稽察,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追查中介机构的责任。税务机关只需对大案要案进行直接稽察,以降低稽察成本。 (3)进一步完善选案、稽察、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机制,将重点放在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控制征管流程最后一道防线税收流失的发生。3.强化惩罚措施,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愈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亲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愈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由于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能够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进而构成强大的威慑气力,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如重点稽察、曝光等;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察次数、授予荣誉等,让纳税人重视本身的声誉,这样有助于纳税人鼓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察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察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重办。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重办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构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以加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3.采取鼓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假如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鼓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假如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时机成本,进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加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络起来,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委托人对其业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因此不能做到应收尽收。由于本期超收,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以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5.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在执法人员选拔上严格把关。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消除执法部门的近亲繁衍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态度。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及财会、税收、法律、微机等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法纪严明的税收征管队伍,为阻止税收流失提供人员保证。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平衡解(发现、不偷税),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到达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屡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以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n+1)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而,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本人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愈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进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鼓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构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根据当代管理理论,控制是贯穿于整个管理活动始末的经过。所谓梯度纳税监控体系是指在税收管理经过中,构成基础性监控税源监控,检测性监控纳税评估,打击性监控税务稽察三个层次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控对象逐步缩小,而监控力度逐步加大的一个梯度型的监控体系。税源监控,就是管理系列将对纳税人经常性的监控寓于纳税服务之中。通过这方面的工作,不但能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而且能够将纳税人无知性、懒惰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纳税评估,则是介于税源监控和稽察之间的纳税监控。它是税务机关利用本人日常把握的纳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大面积监控的方法。税务稽察则属于打击性的监控,其特点是监控的力度最大。但考虑到要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和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稽察不能太多。通过梯度纳税监控体系的建立,对税收管理的全经过施行监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制裁,进而构成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外部约束力。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把握往往是不全面的,而且通常情况下某些纳税人会竭力隐藏其信息或行动。而博弈中各介入人对对手的信息把握的越全面、越完好,博弈中的获胜率就越高。因而,要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分享制度,最大限度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加快完善金关、金税、金盾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当代信誉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六)多管齐下,营造诚实信誉、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气氛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构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本人缴纳的税款用处,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表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并与劳动就业、获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络。进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三、借鉴国际经历,在有效打击涉外企业偷逃税的同时,十分要搞好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经济全球化浪潮,要求加强国际税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进而到达互相融合的经过,详细表现为商品和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即商品贸易、非商品贸易、资本往来、劳动力流动和技术转移等。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来看,全球35万家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控制全球总产值的40%,国际贸易的5060%,国际投资的90%。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外商进行国际避逃税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要抑止外商的国际避逃税行为,改变涉外税收大量流失的状况,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一)加强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权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认避税与偷税的差异,因而,他们就有可能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避税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在税法中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条款。面对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因而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完善反避税法规,在涉外税法中制订反避税条款,并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权利。其主要条款应包括:1.明确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过去我们对它缺乏专门研究,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避税问题之时,往往是束手无策,甚至有人把避税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因而,必须加强对避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等有关问题做出科学的讲明,明确避税可能发生的范围和采取的方式,在反避税法规中制订防备措施,更好地指导开展反避税工作。2.建立价格转让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转让定价避税已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定正常交易原则。它要求国际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该根据公开市场中,在一样或类似条件下,从事一样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企业之间所支付的价格来计算。正常交易原则是正确反映双方的正常价格和收入,合理划分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要标准。第一,针对外商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采取对策,逐步建立合适我国国情的价格转让制度,规定出详细的调整方法。第二,为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不正常贷款利率进行避税,国家税务局应当定期公布我国的正常贷款利率标准,并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分别就不同的贷款种类、期限规定出不同的幅度。第三,对于支付给境外的劳务费,应有提供费用的凭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证实。第四,对于外商压低加工费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避税手法,比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加工费计算征收企业的应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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