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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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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论文国家审计论文国家审计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是一项以权利制约权利的宪法性制度安排。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国家审计论文范文一:国家审计体制及其利弊分析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优势分析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体制建立于80年代前期,适应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并成为社-义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优势表如今下面几方面:一是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审计职能与政府机构其他职能相结合,使审计工作能够服务于经济工作中心,促进政府工作目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下,能够直接、有效地施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意见和建议也能够及时转化为政府的行政命令,加强了审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三是根据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使审计根据国家统一的法制要务实施;审计机关行政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需要,适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由于人们对行政权利长期的习惯和认同,使行政型审计体制能够广泛而迅速地得到社会各界接受和认同,积极配合和协助审计工作。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缺乏独立性缺失。独立性缺失是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形式最根本的缺乏。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经过中自始自终不受外来因素影响和干扰。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使国家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保证,其独立性缺失主要表如今下面几方面:组织独立性缺失。从我国国家审计的机构设置来看,国家审计署作为最高的政府审计机关,归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要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地方审计机构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又要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其组织独立性必然遭到影响。人员独立性缺失。审计机关的领导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报同级人大会会决定任免,副职由同级政府任免。任命者与被任命者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此被任命者领导审计机关在对任命者领导的政府部门审计时,难以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其审计职责履行难以到位。经济独立性缺失。由于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势必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政府财力紧张的地区或时期,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往往无法得到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遭到损害。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制度规定审计结果的报告途径是审计机关向政府汇报,政府将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告之社会公众。同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并没有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能够公布可以以不公布审计结果的选择中。因而,现行制度下,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遭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位。通过以上各种观点的比拟分析,笔者以为,随着经济、法律环境等的改善,国家审计体制应该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国家审计体制的目的应该是立法型,但鉴于目前的各种困难,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可采用渐进式改革。国家审计论文范文二:国家审计角色定位思考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假如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进而导致权利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怎样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步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根据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主权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假如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到达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两难窘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经过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构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下面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需要有根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根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构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经过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很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气力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缺乏。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g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获得财政收入以知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能否符合规定、能否获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特别关心的问题。因而,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构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获得实效并迅速地构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正由于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愈加侧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能够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而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讲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侧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经常会令本人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施行,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施行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办。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假如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下面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根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参加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穿插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本人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讲,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构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好体系,不能够被改变。因而,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本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本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窘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穿插重复,十分是在处理大案时,根据权利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进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怎样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化讨论。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从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良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场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宏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便新增诸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而,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场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施行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公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受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受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场,美国社会动乱,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施行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场施行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公布的(经济时机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受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讲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良管理,有些项目获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到达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良。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公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公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受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愈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公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公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受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公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进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责任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从以上的扼要回首中我们至少能够推导出下面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经过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讲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根据的。预算法案固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异。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构成的,它必须根据将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假如违背了法律规定都必须遭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假如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查法律责任。只要那些在预算收支经过中违背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好像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经过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本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能否根据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假如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怎样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经过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能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场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进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需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经过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构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能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拟,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能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构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根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能够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构成的根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敏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确实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定。正是这种职业判定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最后,国家审计根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经过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拟深化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g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施行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能够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进而构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根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需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利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形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构成权利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利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需要有本人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施行,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能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办。因而,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的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能否合法,还涉及能否合规、能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g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的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的、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的、标准等能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g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本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能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g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的,或者通过项目支出能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拟。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g产品充分有效地知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有条有理,项目施行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施行的预算法案为例就能够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的,这些目的能够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将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g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详细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的、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能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需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能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的,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需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能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能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的。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假如只是审查预算实际施行能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假如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怎样能够更好地达成如何的目的,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根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讲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能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背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遭到法律惩办。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能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的、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过失行为,违者所遭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由于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能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根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进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能够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假如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假如在支出时,没有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假如支出的成本没有到达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经过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经过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假如仅仅只是构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利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利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g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十分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责任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十分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综上所述,国家审计应该主要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换句话讲,国家审计应该主要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要使国家审计充分实现这一角色定位,就必需要提供三个条件:一是必需要编制有效可行的国家预算,且这一预算必须成为政府行为的指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就要像制定企业预算那样制定国家预算,这样的国家预算可具有法的效力,同时,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贯彻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必须与事的效率匹配的原则。二是必需要有一套完好、系统的非营利机构十分是行政机构会计制度,依此所构成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可靠地反映财政支出及其效果的客观状态。三是政府部门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有效的、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此制度所构成的行政运转效率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切实保证。相应的,国家审计也必须主要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审查评价。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国家审计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政府审计部门从属于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及其所属各个层次所发生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即依法行政。也就是讲,行政运转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合法,这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必须对人民承当的基本义务。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为了保证本身行为十分是所属各层次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然会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以履行监督之职。由于政府审计本质上具有大内审的特征,它能够也必然需要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层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正是我国政府审计或者讲行政型政府审计必然也较多地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原因。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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