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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形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篇1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摘要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随之而来很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十分是涉及到详细运用和施行经过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问题。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同时对社会经济交往更有着深远的影响。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经过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下面特点: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能够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能够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5、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进而使得电子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大大减少、空间被大大压缩,因此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比书面合同大大缩短。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下面几个法定条件: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能够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以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而,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参与意思表示的经过,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能够电子邮件的形式,可以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假如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会谈,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二)电子合同的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实和鉴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施行,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及考虑电子合同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上仍处于探索之中。我国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但这些法律与规章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合同法)中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只是简明规定,尚不成熟,实践操作中还有些困难。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学习和借鉴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合同立法中的经历和做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及时地修改和补充。机会成熟时,应单独制定和公布(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合同认证规则)或统一的(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以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解决一直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滞后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国内法律保护的障碍。完善电子合同国内立法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做的一件事,这才足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信誉,进而有利地促进其发展。参考文献:1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2苏惠祥主编.中国现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3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网上纠纷、立法、司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第32页.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5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篇2浅析网上支付的立法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形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以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此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形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以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此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誉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归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获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开掘出更大的潜力。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不管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成心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当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当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由于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受权的提款。3.怎样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能够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受权使用时,持卡人承当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当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最近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的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假如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实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的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公布部分条款无效。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自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根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能否能够赎回;4.未明确能否能够成为豁免机构等。从我国的信誉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将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仍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此,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能够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按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在电子货币的立法经过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历,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参考资料】1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2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3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4陈建.电子支付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5李凌燕.消费信誉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形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下文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的范文,欢迎大家浏览参考!电商法律论文免费篇1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推荐度: